《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第三条地勘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2、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机构的检查监督。地勘单位的财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地勘单位应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多种经营企业应对地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报送财务报告,备案内部财务制度等。第四条地勘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地勘单位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
3、准确;制定和完善各项定额;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第二章国家基金和负债第六条国家基金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勘工作拨款划转等所形成的资金。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国家基金。当发生下列情况,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国家基金:1.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在地勘单位之间成建制无偿调拨资产而增加或减少的资金;2.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及其取得的收益和有偿转让取得的净收入,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部分;3.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4.其他批准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地勘单位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
4、重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地勘发展基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转增国家基金。第八条地勘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第九条地勘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第十条地勘单位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地勘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发生的,计
5、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二条地勘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等。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第十五条
6、地勘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管材、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也视作存货。第十七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盘
7、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或估价计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地勘单位,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单独核算。第十八条地勘单位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整为实际成本。第十九条地勘单位领用的专用管材和专用工具以及其他生产器具,可接受益对象一次或者分期摊入地勘工作成本
8、。第二十条地勘单位对存货(不包括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中的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
9、等。地勘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地勘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4.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已购建完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单位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
10、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偿调入的,按照调出单位帐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和原安装调试费,加上新安装调试费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11、计价。地勘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四条地勘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
12、工程成本。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单项工程报废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已完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第二十六条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第二十七条地勘单位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及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
13、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以及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国家规定的大型设备、仪器等。第二十八条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机器设备,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净残值率一
14、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地勘单位确定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量总工作量可根据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地勘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第二
15、十九条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固定资产,可在财政部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范围内,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第三十条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地勘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国家基金。第三十一条地勘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
16、,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第三十三条地勘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
17、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地勘单位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用于对外投资、有偿转让和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资料视同无形资产。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地质成果资料(由国家主管机构确认),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非专利
18、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自行勘查并自行使用的地质成果资料,按照设计采矿年限确定。第三十七条地勘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转让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所取
19、得的收入,按其实际成本数转增国家基金,净收入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转让其他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递延资产包括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等。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多种经营管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第三十九条其他资
20、产包括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第六章对外投资第四十条地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含地质成果资料)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地勘单位以上述方式对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也视同对外投资。地勘单位不得以国家规定不准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第四十一条地勘单位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不含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
21、,计入地勘发展基金。地勘单位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地勘单位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第四十二条地勘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
22、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地勘单位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长期投资,并且在地勘单位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地勘单位的长期投资。第四十三条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含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的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地勘单位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第四十四条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并转增国家基金。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增减国家基金。第七章地勘工作拨款及支出第四十五条地勘工作拨款是指地勘单
23、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实行限额管理。第四十六条地勘工作支出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1.地质项目支出,包括以下工作项目支出: (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化探;(4)槽井探;(5)坑探;(6)钻探;(7)油气测试;(8)岩矿试验;(9)其他地质工作;(10)工地建筑。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地勘单位用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与其他
24、单位(企业)投资共同进行的地质项目(即拼盘项目)支出,应按出资比例划分为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支出和社会地勘工作支出。2.其他经费支出,包括: (1)子弟学校经费补贴;(2)离退休人员经费;(3)富余人员经费;(4)其他。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支出,包括环境保护费,经批准出国考察人员费用,地勘单位成建制组成、撤销、搬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等。第四十七条地勘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划分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支出与社会地勘工作和多种经营的成本、费用界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不得列支如下费用:按规定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支出;地勘单位和生活基地永久性的建筑工程支出;其他经
25、费支出以外的集体福利部门经费;违反国家规定的摊派费用等。第四十八条地勘单位取得的地勘工作拨款和发生的地勘工作支出,属当年完成地质项目,按项目总预算进行结算和核销;属延续下年度继续工作的未完地质项目,可按本年度完成进度预提节余额,待地质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总结算和核销;属其他经费支出的按年度预算结算并予以核销。地勘单位应严格区分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和节余。结余资金属于未完地勘工作形成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余应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或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增国家基金。第八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九条地勘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多种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第五十条地质勘查成本
26、是指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从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等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地质勘查成本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计算。1.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包括工作项目成本和应分配的管理费。2.非预算内地质项目计算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3.工作项目计算制造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直接费。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材料费: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工具、器具、零配件、管材摊销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其他直接费:
27、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矿区搬迁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生产设施及设备现场安装费,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等。间接成本是指地勘单位所属分队第二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查工作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分队等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行政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等。4.地勘单位应按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和非预算内地勘工作,分别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摊入成本、费用,不得相互挤占。5.地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报废工程损失,计入有关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成本。第五十一条地勘单位所属
28、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比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地勘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和经营项目(含非预算内地质项目)的直接成本比例分配计入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和当期损益;非预算内地质项目和多种经营发生的财务费用、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三条管理费用是指地勘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查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地勘单位管理部门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
29、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地勘单位管理部门经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职工福利费、交通差旅费、办公费、房租水电费、折旧及修理费、家俱用具费及其他经费。地勘单位交通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地勘单位为职工学习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劳动保险费是指地勘单位支付的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价格补贴、易地安置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野外职工外地就医路费等。待业保险是指地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
30、险金(包括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咨询费是指地勘单位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审计费是指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诉讼费是指地勘单位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排污费是指地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绿化费是指地勘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进行绿化而发生的绿化费用。税金是指地勘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技术转让费是指地勘单位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技术开发费是指地勘单位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
31、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人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费,与研制开发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业务招待费是指地勘单位为从事地质勘查和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收入的5;全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3;全年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2;全年收入超过1亿
32、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1。第五十四条职工福利费按照地勘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第五十五条财务费用是指地勘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地勘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第五十六条经营费用是指地勘单位在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自行勘查地质成果资料、提供劳务等多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地勘单位负担的运杂费、包装费
33、、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人员工资及差旅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等。第五十七条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地勘单位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担的数额。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地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中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五十八条地勘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工地建筑形成的除外)、无
34、形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地勘单位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章经营收入、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第五十九条经营收入是指地勘单位从事除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社会地勘工作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承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以外的地勘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
35、是指地勘单位有偿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多种经营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不包括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回收矿产品收入、其他业务性收入。第六十条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或工作项目),以合同所规定的地勘工作任务完成并将地质报告和结算帐单提交发包单位验收签证后,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施工的地质项目(或工作项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本期应收结算价款并经发包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转让地质成果资料,
36、以将地质成果资料移交受让单位验收签证并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应收价款凭据后,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产品(含矿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以发出商品、提供劳动和服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发生的产品、商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第六十一条地勘单位节余与收益总额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经营收益、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净额。1.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为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减去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实际支出后的余额。2.经营收益为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再减去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经营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
37、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3.投资净收益为对外投资(含对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大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4.补贴收入,包括按规定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的减免增值税退返款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补贴收入。5.地勘单位营业外收入和营
38、业外支出,是指与地勘单位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营业外收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经济性财产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第六十二条地勘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收益弥补,下一年度税前收益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用税后收益弥补。第六十三条地勘单位取得的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算收入及其实现的节余,年度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
39、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税金。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地质成果资料、以及多种经营所实现的经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六十四条地勘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节余与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应交上级节余与收益;(三)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40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五)提取奖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第六十五条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的研制与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弥补
40、亏损等。第六十六条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第十章外币业务第六十七条地勘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第六十八条地勘单位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的当日或当月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第六十九条月份终了,地勘单位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外币业务不多的地勘单
41、位,也可以在年度终了时,按年末市场汇价一次进行折算。第七十条地勘单位发生的汇兑损益(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如数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数额较大,可分期平均计入财务费用。地勘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时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结汇、购汇等业务所发生的折合差价,作为汇兑损益处理。第十一章财务清算第七十一条地勘单位发生成建制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第七十二条地勘单位财务清算应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地勘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和
42、债权债务清册,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移交、接收、划转和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第七十三条划转、撤并的地勘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转产为企业的地勘单位,全部净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撤销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合并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第七十四条地勘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机构、主管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七十五条地勘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
43、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表、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地勘单位应按月、年度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在现定的时间内报出。第七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出、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七十七条地勘单位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经营收入利税率、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见附二。地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
44、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比率进行分析。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八条各中央地勘主管机构可以按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地勘单位也可以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与解释。第八十条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一:地质勘查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类别 折旧年限一、勘探专用设备1.陆地钻探设备 58年2.海洋钻探设备 1518年3.海洋钻井平台 812年4.坑探设备 38年5.物探设备 38年6.物探船舶 815年二、起重运输设备1.起重设备 815年2.重型汽车及拖挂 81
45、0年3.轻型汽车 812年4.工程作业车 812年5.拖拉机及推土机 68年6.飞机 810年7.运输船及辅助 818年三、通用生产设备1.金属切削机床 1012年2.锻压铸造设备 812年3.维修设备 812年4.动力设备 68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12年其中:大型计算机 812年一般计算机 410年6.实验设备 512年7.其他生产设备 810年四、传导设备 810年五、行政生活设备1.行政设备 812年2.生活设备 812年3.医疗卫生设备 710年4.文件宣传设备 810年六、房屋及建筑物1.房屋 2540年2.建筑物 1525年七、土地附二: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评价指标1.资产负
46、债率衡量地勘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2.流动比率衡量地勘单位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之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3.速动比率衡量地勘单位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4.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反映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地勘费完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节余水平。计算公式为: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总额/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总额1005.经营收入利税率反映地勘单位经营性收入的效益水平。计算公式为:经营收入利税率(经营收益总额税金)/经营收入总额1006.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衡量地勘单位使用国家基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国家基金节余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