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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贸易政策的非关税措施11.1 非关税措施概述11.1.1 历史变迁与特点关税不是实施保护以避免外国竞争的惟一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非关税措施,被自由贸易论者称之为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它泛指一国政府为了调节、管理和控制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从而影响贸易格局和利益分配而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法规性措施和手段的总和。从历史上看,早在重商主义时期,限制和禁止进口的非关税性措施就开始盛行。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西方发达国家曾一度高筑非关税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尽管如此,“非关税壁垒”这一术语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建立
2、以后才逐渐产生的。真正把非关税措施作为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手段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这是非关税壁垒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美国的相对衰落,日欧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爆发的经济危机,使得市场问题显得比过去更为严峻。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贸易保护手段;其次,战后在GATT努力下,关税大幅度减让之后,各国不得不转向用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第三,7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国家相继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为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纷纷采用了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第四,科技水平迅速提高,相应地提高了对进口商品的检验能力。通过检验
3、,可获得各种商品对消费者健康的细微影响,从而有针对地实行进口限制。例如对含铅量、噪音大小的测定等等。这一点,应持一分为二的态度;第五,非关税措施本身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觉,而且在实施中往往可找出一系列理由来证明它的合理性,从而使受害国据以进行报复。最后,各国在实施非关税措施时相互效仿,也使这些措施迅速扩大。经过多年的演化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呈现出形式更加隐蔽、技巧更高的特点,以致于很难区分其保护是否合理。具体来看,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变化:第一,传统制度化的非关税壁垒不断升级。如反倾销的国际公共规则建立后,在制度上削弱了其贸易壁垒的作用,但频繁使用反倾销手段又使其演化为新的贸易壁
4、垒。第二,技术标准上升为主要的贸易壁垒。由于各国的技术标准难以统一,使技术标准成为最为复杂的贸易壁垒,并常常使人难以区分其合理性。第三,绿色壁垒成为新的行之有效的贸易壁垒。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往往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第四,政治色彩越来越浓。发达国家甚至利用人权、劳工标准等形成带有政治色彩的贸易壁垒,大肆推销其国内人权标准,干涉别国内政。据不完全统计,非关税壁垒从20世纪60年代末的800多项已上升至21世纪初的2000多项。无论非关税壁垒如何变化,与关税措施相比,它均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有效性。关税措施主要是通过影响价格来限制进口,而非关税措施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制来限制进
5、口,因而它更能直接地、更严厉地且更有效地保护本国生产与本国市场。(二)隐蔽性。与明显地提高关税不同,非关税措施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和进口有关行政规定、法令条例的名义出现,又可以巧妙地隐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作出公开规定,人们往往难以清楚地辨识和有力地反对这类政策措施,增加了反贸易保护主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三)歧视性。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非关税措施,更加强化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四)灵活性。关税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延续性的贸易政策,在特殊情况下做灵活性调整比较困难。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措施,通常可根据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做必要的调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6、。正因为如此,非关税壁垒已逐步取代关税措施,成为各国所热衷采用的政策手段。11.1.2 非关税措施的类型为了更深刻地认识非关税措施的特征以及积极应对其不利影响,我们有必要对繁多芜杂的措施进行区别和归类。站在不同的角度,非关税措施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从制定主体角度,可分为内生性非关税壁垒与外生性非关税壁垒。其区别在于是本国自主决定还是由外界压力或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决定。如1981年美国单方面规定从中国进口的羊毛衫配额为18.73万打,即为自主配额,属于内生性措施。目前,大多数“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均是通过谈判达成的,就属于外生性的措施。第二类:从实施手段的特性角度,可分为
7、制度性非关税措施与技巧性非关税措施。前者如利用进口配额、许可证、反补贴、反倾销、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政府采购等制度形成制度性壁垒,后者如利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劳工标准、商品检验、包装、标签等形成技巧壁垒。技巧性壁垒的隐蔽性极高,看上去似乎并不违背国际贸易的公共规则,但内容却变幻莫测,行之有效,使人防不胜防。它不仅直接阻碍了来自别国商品的进口,出口国为适应其看似合理的要求,还要对生产要求、技术标准、产品规格等做出一系列的调整,增加了不合理的成本和费用负担。第三类:从影响方式及程度角度,可分为直接影响性、间接影响性以及溢出或旁及影响性非关税措施。此种分法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在20世纪80
8、年代所做出的。直接影响性的非关税措施,是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加强国内产业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的考虑,而采取的对外国进口方面限制和对本国出口进行限制或激励的措施,如配额、许可证、进口押金制等。这类措施对贸易的限制很明显,亦比较直截了当;间接影响性措施从表面上看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制定的,比较含蓄,不易发现,但仍被怀疑具有隐藏的限制贸易动机。如质量标准、广告数量、海关程序等。旁及性或溢出性措施是指并非主要针对贸易,却不可避免地导致国际竞争条件失常,从而对贸易发生影响的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这类措施有政府对某种或某类商品在生产、销售和分配方面的垄断,影响贸易的产业结构和地区发展政策,政府特定的国际收支政策措施
9、、关税制度的不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同,折旧期限制度的不同,政府资助的防卫、航天和非军事采购引起的需求变动,国家标准和规定及做法的变动,国外运输费和国家批准的国际运输协定,结构成本等等。第四类:从实施目的或作用机制角度,可分为数量限制型与成本价格型非关税壁垒。这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在上述分类中的进一步解释。前者是通过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进口金额从而直接达到有效限制进口的目的,如配额、许可证、国内采购法规、国内含量规定等;后者是通过直接影响进出口商品或国内产品的成本进而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力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运费差别待遇、海关估价做法、环境标准、劳工标准等。为了更清晰地了解非关税措施的主要
10、形式及其特性,我们将其归纳如下表所示:表11-1 非关税措施分类表 影响程度作用机制直接影响间接影响溢出或旁及影响控制数量配额、许可证自愿出口限制进出口禁令当地含量要求混合规定禁止性政府采购政策直接影响贸易的投资措施通讯工具限制广告数量和市场限制间接影响贸易的投资措施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特定的国际收支政策税收制度的差异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折旧期限的差异国家订货的规模效应国际运输协定影响成本进口附加税反倾销措施、补偿关税进口押金制国内费用的差别待遇海关估价外汇管制包装、标签规定质量、卫生、环境标准安全、劳工标准报关程序披露规定和行政指导专业服务中的许可证、文凭销售证规定资料来源:赵春明等:非关税壁垒的
11、应对及运用,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刘力等:国际贸易学新体系与新思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李金亮:狭义国际经济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197页。经本章作者推敲、整理成表。下面,我们对一些常见的(传统的、新型的)非关税措施作以简要解释和分析。11.1.3 进口配额及其经济效应11.1.3.1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的类别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一年)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它是进口国实施数
12、量限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控制的力度和调节手段,进口配额可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类型。1.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允许进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又有三种方式: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它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许进口。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
13、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配额。国别配额又分为单方面配额和协议配额。单方面配额又称自主配额,是由进口国单方面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些商品的配额;协议配额是由进口国与出口国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规定的某种商品的进口配额。进口商配额(Importer Quotes)。进口国政府把某些商品的配额直接分配到进口商。分到配额的多寡决定着进口的多寡。发达国家政府往往把配额分给大型垄断企业,中小进口商却难以分到或分配的数量甚少。2.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即对商品的进口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
14、时期内,在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甚至罚款。可见这种配额与征收关税直接结合起来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专栏111 关税配额实例例1:1992年12月,欧共体农业部长会议决定,从此后,欧共体对拉美国家的“美元香蕉”征收20%的关税,即每吨征收117美元而且年限额为200万吨,如果超过限额还要征收170%的税金。在这200万吨进口限额中有三分之一还必须来自法国、英国、西班牙等国的殖民地。此前,香蕉是少数没有受发达国家配额限制的大宗农产品之一,作为欧共体成员国的德国原来一直免税无限制地主要从中、南美国家进口香蕉,每年高达140万吨。
15、这样,拉美香蕉出口国每年损失4亿多美元,因此,该关税配额遭到了拉美国家的强烈反对。例2:在2000年12月16日至2001年12月31日,俄国实行原糖进口配额制。总额为365万吨,第一季度为115万吨,第二季度为150万吨,第三季度为60万吨,第四季度为40万吨,对此征收5%的关税。超过额度部分征收30%的关税,但每公斤关税不低于0.09欧元。【选自赵春明等: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关税配额措施的显著特征是它拥有两个调控手段:一是配额数量,二是配额内外的税率。由此又产生了三种形式:当关税配额的配额内关税税率等于0或近似等于0时,配额数量对进口有绝对的限制性
16、。采用这种配额的商品往往是进口需求大,国内价格没有优势的生活必需品。当关税配额的配额数量较大,配额内的进口数量可能会满足国内的需求,此时真正起作用的关税税率是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实际上不起作用,只形成了一个保护框架。当关税配额的配额外关税税率很高时,有接近进口绝对配额的趋势。11.1.3.2 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如图11-1所示。假定实行进口配额的是个小国,则当该国采取这一措施时,不会改变国际价格。图中Dd、Sd分别为该国某进口商品的国内需求及供给曲线,Sf为出口国该商品的供给曲线。在自由贸易状态下,该进口国国内产量为OQ1,消费量为OQ2,进口量为Q1Q2。此时国内价格与国
17、际价格是一致的,均为P1。 P Sd Sf+d E D P2 a b c d P1 Sf e B G g h Dd O Q1 Q3 Q4 Q2 Q 图11-1 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设某进口国规定某商品进口配额为ED,则该国国内购买者面临的供给曲线将不再是Sf水平线(可无限供给),而是国内供给曲线Sd与配额量ED的叠加,即Sf+d,是Sd向右平移ED距离后得到的。从图中可以看出,实行进口配额后的供求平衡点为D,进口国国内价格开始与国际价格分离并上升为P2。把实行进口配额后的状况同自由贸易时相比,可以看出这一措施具有以下效应:保护(生产)效应:由于价格提高,国内供应量从OQ1增至OQ3,生产者剩余从
18、e增加至e+a。消费效应:消费由OQ2减至OQ4,消费者剩余减少a+b+c+d。国际收支效应:由于进口减少,减少贸易支出g+h,使国际收支得到改善。配额利润效应:获得配额的进口者,可以以P1的价格进口,进口量为配额限量ED(=Q3Q4),但国内却可以按较高的价格P2售出,所以可以从中获得相当于C的配额利润。再分配效应: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中,a和c实际上是转化为生产者剩余和进口商的配额利润了。进口配额的综合效应,等于生产者剩余的增加量、进口商配额利润与消费者剩余减少量的差额,即a+c(a+b+c+d)=(b+d),净效应为负。它表明,生产者剩余减少中有一部分没有得到补偿,形成国民经济净损失。其中b
19、为生产损失,产生于以高于P1的成本提供产品;d为消费损失,产生于价格提高后消费量的减少。贸易条件效应:一个国家在实行进口配额后,贸易条件趋于恶化还是趋于改善,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需求,二是垄断。当本国对外国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时,本国会以更多的产品换取配额进口的外国产品,本国的贸易条件就会趋于恶化;而当外国对本国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时,情况就会逆转,本国的贸易条件就会趋于改善。如果本国出口商具有垄断性地位时,他们会利用这种垄断性力量,减少数量,抬高价格,本国贸易条件得以改善;而当外国出口商具有垄断性地位时,他们也会利用这种垄断性力量,采取自动限制出口,任由本国进口商进行竞争,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
20、,从而导致本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在实行进口配额的条件下,不管其贸易条件对本国来说是改善、不变或是恶化,贸易量都是减少的。进口配额是一种数量限制,因此,它必然且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量的下降。11.1.3.3 进口配额与关税的比较配额与关税的经济效应有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重要差别,主要表现在:1.配额容易导致垄断。当征收关税时,国内市场价格为国际市场价格加关税,因此国内市场价格仍然是由国际市场的供求决定的,国内产业无法形成垄断;而当实行配额时,国内厂商可以垄断除配额而外的国内市场,此时国内市场的价格由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决定,而与国际市场价格无关。当国内市场呈垄断状态,还会产生由垄断造成的额
21、外损失,而这种损失在关税情况下是没有的。2.配额的管理效率低。配额一般以非价格竞争方式(如直接颁发和申请颁发)进行分配,容易导致如下问题:如果以生产能力作为颁发标准,则可能助长企业盲目扩大设备投资和生产能力,从而造成生产过剩和资源浪费;如果政府产生判断失误或存在某种偏好,则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非价格竞争方式透明度低,容易产生官员的寻租行为;繁琐的行政程序会造成资源浪费等。例如,根据安妮克鲁格(Anne Krueger)的估计,进口权分配程序的成本占1964年印度国民生产总值的7.3%,占1968年土耳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5%。 彼得林德特:国际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3
22、.配额的限制作用强于关税。关税与配额对供求变动的反应不同。征收关税时,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的差距是既定的(相当于税率),而且国内价格是固定的。当需求发生变动时,进口量仍然会相应改变,如果消费者愿意支付较高价格,进口可以继续增加,进口状况不易确定。关税的经济效应取决于本国进口需求和外国出口供给的弹性,由于它们不易测定,关税效应难以预知。而在进口配额下,进口量是被限定的,无法增加,所以进口需求的增加只会导致价格的变化,不改变进口量。由此可知,配额对进口的限制更强,保护效果更好,而且是确定的。但配额下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的差价,从理论上说可以是无限制的。4.其他差异。在把配额改换为进口税时,并不能保证进
23、口量总能与配额相等,即使最初可以做到这一点。其原因在于税率不能经常调整,进口量随本国进口需求与外国出口供给的变化而改变,而这种变化是不确定的。对进口投入要素实行配额管理将提高生产成本,使利润下降。但征收关税时,如果实行出口退税,则所征进口税对生产和利润并无影响。配额易于管理和实施,适合于应付紧急情况。关税的调整比较复杂,不够灵活。关税会扭曲价格机制,但并不抹杀价格机制的作用。配额却使国际市场或国内市场的价格机制对进口完全失效。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关税优于配额;即使要实行配额管理,也应采取进口配额的竞争性拍卖形式。 朱立南:国际贸易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24、。11.1.4 “自愿”出口限额11.1.4.1 自愿出口限额的实质“自愿”出口限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中很流行的一种形式。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长期贸易项目中都采用了这种形式。具体是指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出口国“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两个政府之间谈判的结果,导致出口国限制它向进口国的出口供给。这种协议从字面上来看不是自愿的,但是,它是出口国所乐于接受的进口国或明或暗地威胁使用的贸易壁垒(关税、进口配额或反倾销税)的
25、一种转化形式。有时自愿出口有利于把保护主义措施看作是强加于自由的国际贸易活动之上的一系列限制方法的集合。这样的自愿出口限制就是一种手段,进口国通过它强加给外国供给的一个征税上限(约束之一),确定的商品种类(约束之二),确定的供给来源(约束之三),确定的数量而不是金额(约束之四),确定的时期之内(约束之五)。此外,出口国家还要对出口供给进行管理。 大卫格林纳韦主编:国际贸易前沿问题,冯雷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11.1.4.2 采取自愿出口限额措施的原因与其他保护措施比较,要从经济的角度来理解为什么进口国政府要使用自愿出口限制而不是关税和配额仿佛是挺困难的。使用关税和配额,租
26、金会保留在进口国内部,而自愿出口限制是有选择性的,并不能覆盖所有的供给,进口国政府必须总是准备把新的供给商排除出去。此外,自愿出口限制从福利和效率的角度来看,排在从价税和进口配额之下。那么,怎样才能够解释政府所表现出来的对自愿出口限制的偏爱胜过进口配额和关税,并不一再实施它的这种现象呢? 大卫格林纳韦主编:国际贸易前沿问题,冯雷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57页。1.与传统手段被GATT限制有关。通过自愿出口限制对出口方的限制,GATT/WTO成员避免了与他们所签署的GATT/WTO规则文件的冲突。当然,尽管自愿出口限制实际上是与GATT/WTO的精神相违背的。对使用传统贸易保
27、护主义手段的限制,似乎会刺激新手段的出现。2.自愿出口限制像出口税那样发挥作用,全部租金都被转移到出口国,所以自愿出口限制会提高出口企业的利润和出口国的福利。既然出口税不受GATT/WTO的支持,一种适当的自愿出口限制可以作为出口国政府的临时选择。3.自愿出口限制在出口国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这个集团对出口国可能会是一个施加压力的团体,其目的在于保持其得自持续的自愿出口限制的租金收入。在这种方式下,转移到出口国的租金能够削弱出口国政府对自愿出口限制措施的反对,从进口国的角度来看,租金转移削减了报复的风险和对外政策的摩擦。4.从政治的角度来看,自愿出口限制特别容易实施。直接的进口限制如关税和
28、配额,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如在美国)或高度透明的管理渠道(如在欧盟),而自愿出口限制可以秘密地进行谈判,不会为公开的政治过程和公众监督所妨碍。5.出口国偏爱于自愿出口限制是因为这种协议为它提供了一种每隔几年就可以对进口国施加压力,使其取消限制的选择,或者至少改变或放宽自愿出口限制种类的定义,使之更好地符合出口国的出口产品组合。这当然可能是一柄双刃剑,使限制更为繁杂。专栏112 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发展趋势一、关税配额和“自愿”出口限额的大量采用进口绝对配额在理论上有其一席之地,但在实践中,还是大量采用了关税配额形式,因为进口绝对配额在国际贸易中完全取消了价格机制的作用,保护过于明显。将关税与配额结
29、合起来使用的关税配额则显得较为温和,因此被大量采用,同时关税配额还成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一个过渡形式。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中,有关农产品的安排是中国承诺取消所有农产品方面的数量限制。对于那些特别敏感的商品,如大米、小麦、玉米和豆油等,中国采取了关税配额制度,即对配额量以下的进口征收最低关税(大约在1%到3%左右),配额量以上的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自愿”出口限制虽然是迫于出口国的压力做出的,但毕竟经进、出口国之间的协商达成的。这种进口限制的解决途径本身说明了协调、合作在某种程度上的重要性。对于出口国来说,此措施有可接受的成分。出口国若不接受此项措施,可能
30、会遭到进口国更加严厉的报复,如被排除在某个组织或协议之外,受到许多歧视;可以保障国内同类产业产品价格和收益的稳定;出口数量的限制,一般会导致该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上涨,出口商就有可能采取提价和出口高附加价值的该类商品进而获得比不受限制更多的利润。例如,1981年美国与日本签订了汽车“自愿”出口协议,规定日本每年向美国出口汽车168万辆,结果是每辆汽车平均比以前加价400美元。这项协议实施后,日本每年可增加利润达43亿美元。因此,有人认为出口国对这种“自愿”出口限制或多或少地有一点“自愿”性。二、进口数量限制发展的总体趋势是逐步被取消,但在必要时仍可运用WTO特别规定,禁止采用违背1994年
3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规定的诸如“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等单边、双边或多边的限制贸易措施。但是,WTO也允许有例外情况。若某成员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其形式既可以是关税类型的措施,如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提高关税等,也可以是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已增长,这种增长既可以是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和绝对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这种进口增长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由于进口数量限制具有直接性、确定性、有效性和快速性的特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会被经常采用。因此,进口数量限制仍然不会完全消失。【选自赵春明等: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人民出版
32、社,2001年版,第297-302页。】11.1.5 常见的其他非关税措施简释11.1.5.1进口许可证制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商品的进口,事先要由进口商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否则一律不许进口。从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定额的许可证,即政府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进口许可证,一般只允许一定数量进口而非全部申请数量;一种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进口国政府不预先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
33、品的进口许可证,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口。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给正常的贸易活动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按照进口许可的程度来分,进口许可证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公开一般许可证,它又称公开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凡是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这类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一种是特种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11.1.5.2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Foreign Trade Under Stat
34、e Monopoly)又称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垄断权给予某个垄断组织。发达国家对商品贸易的国家垄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类是对烟和酒的垄断,并从中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贸易,国家往往把对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作为国内农业政策措施的一部分,第三类是武器贸易。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外商在对外贸易上的垄断,成立国营贸易机构,直接控制进出口业务和主要进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有些发展中国家对其他国家国营贸易机构的贸易往来,采取了由国营贸易机构直接经营的办法。11.1.5.3 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35、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一些国家通过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对国外产品构成歧视。如美国实行的“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凡是联邦政府所需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的数量不够,或者国内价格过高,或者不买外国货就会损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如英国限制政府向外国采购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日本有几个省规定,政府机构需用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电缆、导线、机床等不得采购外国产品。 详细论述可参阅赵春明主编的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一
36、书,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2-441页。11.1.5.4各种国内税各种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广泛采用国内税制度来限制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加灵活和更易于伪装的贸易壁垒手段。因为国内税通常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机构的权限。通常的做法是对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征收较大差幅的消费税,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消费税,来削弱进口商的竞争力,从而抑制进口。11.1.5.5最低限价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是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最低限价
37、往往是根据某一商品生产国在生产水平最高的情况下生产出的价格而制订的。例如欧洲共同体1978年起对钢材规定了最低限价,这一价格是根据日本生产钢材的最高生产水平而制定的,凡低于该价格的,就要征收差额部分的附加税。美国为抵制西欧和日本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进口,在1977年也实行了类似的保护制度。11.1.5.6设置海关障碍海关任意估价。有些国家专断地提高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实施这项措施以美国最为突出。改变进口关道。有些国家往往不按合同规定,任意改变货物入关口岸。即让进口货物在海关人员少、海关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延商品过关时间,增加进口商的负担,从
38、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制定独特的商品分类。有些国家不依关税合作理事会制定的税则和“协调制度”(HS)来制定本国海关税则和商品分类,自己单独搞一套商品分类,使出口商难以应付。11.1.5.7外汇管制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一些国家往往与许可证制度结合使用来控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以及用汇数额,从而达到平衡国际收支、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这种方
39、式一般被称为数量性外汇管制。另外,有些发展中国家还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一般被称之为成本性外汇管制。11.1.5.8预付进口押金制预付进口押金(Advanced Deposit)又称预先进口存款。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从而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意大利、芬兰、新西兰及巴西等国实行这种制度。11.1.5.9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所谓“有秩序的销售安排” (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OMA),是20世纪70年代由发达国家提出
40、来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发达国家认为国际贸易应由“自由贸易”转变到“有秩序地进行”。它与“自动”出口配额相似,其目的是保护发达国家国内工业和销售市场,避免国际性竞争,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是通过政府正式干预,由出口国和进口国签订具体协定。按照这一协定,出口国将自己产品的出口约束在一定的水平上。如美国与日本在1977年谈判“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由政府首脑出面,要求日本减少彩电、收音机、电炉等的出口,并规定日本到1980年对美出口彩电175万台,比1979年减少40%。11.1.5.10.服务贸易壁垒战后,服务贸易发展迅速。由于各国服务行业发展不平衡,有些国家采
41、取了保护措施。服务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各国限制的办法只能用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对传统的服务项目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如对进口服务者报供歧视性捐税、或者制定苛刻的要求与标准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对新兴服务业的限制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处理和通讯设备服务方面的歧视限制,如有些国家禁止在本国内使用在本国以外进行处理的数据;二是限制外国公民在本国建厂、开设银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三是对外国银行、企业的开业权加以严格限制。11.1.5.11 劳工标准关于“劳工标准”,目前尚无统一的精确的定义。总的来讲,它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
42、约或核心标准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如结社自由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人格尊严(如禁止强迫劳动等)、禁止劳动歧视(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就业和职业方面对不同种族、肤色、宗教等的歧视)、下一代成长(规定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标准以及禁止童工劳动)、工人工作条件(如工作环境要符合健康安全的标准)等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以及与贸易效益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标准(如制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人的合理收入、维持工人的基本生活等)王冉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剑试论WTO议题新焦点“劳工标准”,对外经贸实务2000年第4期。由于它有其深厚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渊源,故有众多提法。如:“核心劳工标准”、“人权社会条款
43、”、“贸易一社会保障标准”、“人权国际法”、“贸易社会联系”、“贸易劳工标准联系”等等。把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就可形成贸易壁垒。早在19世纪上半叶,发达国家在“以道德为由调节国际贸易”的基调下对此问题作了规定。1890年,美国率先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进入20世纪20年代,几个欧洲国家对进口“低劣雇佣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同时很多国家也禁止进口劳改产品。1953年,美国向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建议,GATT应采用更一般的手段来处理包括囚犯劳动在内的不公平的工作条件问题,这种不公平的工作条件被界定为“低于生产力水平允诺的水准”。在197
44、1年实施普惠制(GSP)方案时,欧美等国家在其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均对受惠国的劳工标准作了规定,以此作为获得优惠的条件。GATT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期间,美国又倡议建立相关的多边协定,但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和部分发达国家的反应冷淡而未得逞。1988年,美国出台的贸易与竞争综合法案中首次将“持续否定工人权利的行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国贸易做法清单,对所谓不尊重“世界公认的雇员权利”的国家挥舞大棒的政策披上了国家法律的外衣。1992年,美、加、墨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国内立法中加入保障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等原则,强调成员国加强合作,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换来改善三国的劳工标准,从而将劳工
45、标准列入区域性法律框架。1995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公然宣称:本届政府要在国际上推动劳工标准方面有所建树。欲将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劳工合作协定模式推广到WTO的多边体制之中 1995年2月美国总统递交国会的经济报告,联邦政府出版局1995年,华盛顿,第249页。1995年,欧盟开始执行一项新规则,规定对那些执行明确劳工标准的国家在适用普惠制时,给予额外优惠。世贸组织成立以后,发达国家伺机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维护人权、保证公平竞争的借口下,坚持核心劳工标准的讨论。劳工标准的核心是,当进口国家发现其进口产品是由被剥夺公认权
46、利和低于公认标准工资的工人生产时,有权对该产品征收关税或限制进口。尽管发展中国家担心此举偏离会议原议程,予以广泛抵制。但在发达成员方的坚持下,以妥协的方式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题目”讨论并放在“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1999年12月2日,克林顿在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发言,声称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会议之后,各国都认识到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在2000年2月19日闭幕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拒绝把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视的多
47、边贸易体制。而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紧密磋商,力求协调立场统一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施加压力。在2001年11月WTO卡塔尔多哈部长会议之前,发达国家仍然坚持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但发展中国家认为,WTO新加坡会议已就此达成协议,不应再提此事。一些区域组织甚至采取统一立场,与发达国家针锋相对 参阅国际商报2001年11月8日、9日、10日相关内容。专栏113 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是非争论(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鼓动制定“社会条款”的理由1.人道主义论。这种观点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量使用童工及强制性劳工,报酬低下且工作环境恶劣;妇女、少数民族人士和持不同政见者备受漠视;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法令;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政治统治较为专制等等。故应在多边体制中消除非人道行为。2.社会倾销论。社会倾销是指由于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