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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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受委托执法)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巴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受委托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1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2、:“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机改办字200266号)。二、行政执法范围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并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

3、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1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16、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17、耕地占用税;18、契税。三、行政执法依据1、法律(3件)序号法 律 名 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2001年5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06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1日2、行政法规(

4、18件)序号行 政 法 规 名 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02年10月1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6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第142号发布1994年1月28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发(86)90号发布1986年10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第11号发布198

5、8年10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发(86)90号发布1986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发(85)19号发布1985年1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1988年11月1日10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7日国务院第60令发布1986年7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1年7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13中华人民

6、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139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14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12月19日1950年12月19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第82号令发布1991年1月1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第16号令发布未开征1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第224号令发布1997年10月1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7号1987年4月1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12日国函1993174

7、 号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6号令发布施行1993年12月23日20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发布1994年1月1日3、部门规章(8件)序号部 门 规 章 名 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40号1994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1994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88年9月29日88财税字第225号1988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8、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93财税字第43号1994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年1月27日95财税字第6号1995年1月27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1年6月18日国税发1991113号1991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7号1993年12月23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1997年10月28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6月25日

9、87财农字第206号1987年6月25日4、地方规章(6件)序号部 门 规 章 名 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日新政发86137号1986年10月1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2月4日新政发894号1988年11月1日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日新政发86137号1986年10月1日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5月23日新政发9444号1994年5月1日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

10、人民政府1996年2月15日新政发9612号1996年3月1日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1996年9月24日发1996年3月1日5、重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件)序号部 门 规 章 名 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四、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和具体依据(二)行政征收1、对营业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0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2、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11、得税法第12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3、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5、对房产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9条:房产税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6、对屠宰税的征收屠宰税暂行条例第5条: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12、。7、对资源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0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8、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9、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8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10、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4条: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1、对印花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

13、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0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2、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1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13、对筵席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第10条: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1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

14、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自1994年1月1日起使用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15、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5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16、对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有关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入库、返还等预算管理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分行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各级财政、地税、银行部门应会同各级征管办,认真做好人民教育基金的征管工作。17、对契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

15、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第一款: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关于对拟转的地、县县两级从事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人员进行档案审查的紧急通知新地税传20071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陈雷副主席2006年12月28日主持召开的会议精神,确定自治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及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地、县两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到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

16、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01年5月1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8、对耕地占用税征收关于对拟转的地、县县两级从事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人员进行档案审查的紧急通知新地税传20071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陈雷副主席2006年12月28日主持召开的会议精神,确定自治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及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地、县两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于2007年1

17、月1日起正式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到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01年5月1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行政处罚1、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18、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19、,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20、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

21、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

22、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23、,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

25、1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26、施细则第93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4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

27、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

28、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29、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5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30、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7)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28)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29)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

3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3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3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26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

32、规定处罚。(3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27条: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3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

33、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

34、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3、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

35、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四)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6、。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

37、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3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4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0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38、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税收保全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39、得抵缴税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

40、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4)中华人民共

41、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4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5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42、。(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8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

43、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加收滞纳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5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3、阻止出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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