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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湖南省 桃源县桃源县 2011-2012 年年 度中小河流治理白洋河治理工程度中小河流治理白洋河治理工程 监理细则监理细则 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 桃桃源源县县小小型型水水库库除除险险加加固固工工 程程(二)(二)监监理理部部 二二○○一一年十二月一一年十二月 -* 总监:总监: 编制:编制: -* 目目 录录 一、监理工作细则一、监理工作细则1 1 二、原材料检验监理实施细则二、原材料检验监理实施细则................................................................9 9 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1515 四、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四、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2020 五、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五、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2626 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3636 七、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七、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4242 八、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八、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4747 九、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九、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454 十、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十、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959 十一、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十一、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6565 十二、护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十二、护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7272 十三、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十三、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8181 十五、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十五、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9494 十六、金属结构及机械埋件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十六、金属结构及机械埋件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9999 -* 一、监理工作细则一、监理工作细则 -* 一、目的一、目的 为规范**省**年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县**河治理工程监理工作,明确监 理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范围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小河流流域堤防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作依据三、监理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承包合同、 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设计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 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监理机构职责四、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监理合同中项目法人授予的职责与权限,与参加工程 建设各方面密切协作,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职责和义 务,通过认真、谨慎、勤奋与高效的工作,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得到实现。 项目监理机构应发行设计文件核查确认(重点核查设计方案、设计程序、 图面错误) 、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工程开工(停工、返工、复工)与完工指示、 施工质量签证、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与合同争端调解、有限施工变更、合同 支付签证、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关系协调、对施工单位和施 工人员资质审查等各项必须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监理机构高效 有序运转;负责对项目监理工作分解,指定相关项目监理组(员)对相关项目 监理工作负责。 4.2 项目监理机构综合部门应作好文件收发登记、文件、资料、记录管 理;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监督、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业务考核、岗位管理、内部 协调和对外公共关系处理等项工作。 4.3 项目监理机构应作好检测监理和监理检测工作。检测监理是对施工 单位检验和测量机构的资质、手段、方法与成果的监理;监理检测是监理单位 自身为施工质量与合同支付控制所进行的对照(平行)检测。 4.4 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准备、资源投 入、工序作业、目标实施、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记录)处理; 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和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 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制订、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 各级监理人员应按《水利工程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五、监理工作程序 5.1 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以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 则。 (3)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 (4)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 报告。 5.2 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班子,按工程建设内容选聘满足工程建设监理需要的人 员,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监理人员的聘用、考核执行《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机 构组建管理规定》 (试行)和《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 (2)按《水利工程监理规划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熟悉设计文件;备齐与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有条件的,可做 好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配备工作。 (4)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并制定相应监理控制办 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工作记录表格和工程质量控制、支付计量控制样表。 (5)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结合机构人员组成进行大致分工,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 责;进行监理工作交底(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 和义务;主要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关报表的报 审要求) 。 5.3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招标的组织工作。 (2)根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 (水建 [1998]541 号) ,协助项目法人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3)参加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 (4)参与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检查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否 有明确的规定。 (5)如中标单位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承建合 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项目法人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资质审 查,并对中标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予以确认。 5.4 原材料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没有经过 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2)对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实行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查产品合格证、厂家 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批号、代表数量、外观检查等) 、抽样试验和报监理 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3)对石材、砂等“地材” ,实行施工单位现场查勘、提出材质报告、并 进行复查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材”不能 用于工程建设。 (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原材料进出台帐。台帐内容 至少包括:进货日期、材料来源、进货数量、规格、合格证编号、检验、试验 -* 结果、监理认可结果、用途、使用部位等。 (5)检查施工单位原材料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是否经过省(市)技术监督 部门计量认证,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检验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认可或不认可意 见及理由) 。 (7)必要时,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见证抽样试验或监理抽样试验。委托试 验的,对试验单位提出的报告要检查认可。 5.5 施工质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5.5.1 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1)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 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 督施工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4)严格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证、下一道工序不得 施工的制度。 5.5.2 事前控制: (1)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工作、核转设计文件。 (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 键部位,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和要求。 (4)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布置是 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等。 (5)核查开工条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及质量标准、工程 项目划分等已交底;主要施工设备、机具到位;施工安全、工程管理的质量保 证措施到位;原材料、半成品报验合格;施工组织和人员组合安排完成;风、 水、电等必需的辅助生产设备就绪;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和准备工作就 绪;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等) ,签署开工意见,发布开工令。 (6)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包括内业资料、外业成果) ,签署查验意见。 (7)检查需要定期率定的设备、仪器的率定证明。 (8)签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9)审查生产性试验的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5.5.3 事中控制: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的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 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抽样(平行)检测和控制工序交 接;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 (2)依据设计文件 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 及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署核定意见。 (3)根据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核查,签 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意见。对合格的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由 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 ,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 师复验。对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需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四方到场签署联 合验收意见。 (4)对施工单位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及资料(包括原材料 和中间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签署质量等级评定意 见,做好检查记录。对符合要求的确认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工程 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 ,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5.5.4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应按 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和 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进行分部 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按《水 利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5.5.5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工程 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 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报经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 认可) ,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 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并 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批复施 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将守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 9 号令)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成报告项 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6)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5.6 工程进度控制原则和程序 5.6.1 进度控制原则: (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3)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行主动控制。 5.6.2 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工艺 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施工队伍条件、材料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全面分 -* 析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工期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要求,所需的人力(特殊专业操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 、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 度计划是否协调等问题后,签署审批意见。 (2)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 发现偏离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赶工计划进度的安排。 (3)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 原因分析,召集建设各方研究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7 工程量计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5.7.1 工程量计量原则 (1)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支付方法。 (2)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质量签证合格或 有违约的不予审核和计量的原则。 (3)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应采取公正、协商的方法确定。 (4)工程量的审核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5.7.2 工程量签认程序 (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记录所监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测 量核实。 (2)根据工程量核实记录,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核 实签认。 (3)对某些特定的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约定。 (4)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如实计量。 5.8 合同管理原则和程序 (1)合同管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 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 和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2)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 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 、收集 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上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 费用申请报表》 、 《工程延期申请表》 、 《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 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3)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管理,若由于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 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 各类问题。 (4)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控制与管理。 -* 5.9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应遵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 序》执行。 二、原材料检验监理实施细则二、原材料检验监理实施细则 -* 一、总则一、总则 本细则专为水利水电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质量检验而制定。细则制定的依 据为: (1)建设方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的技术性条款。 (2)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 (3)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92) 。 (4)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92) 。 (5)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 。 (6)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13013—91) 。 (7)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91) 。 (8)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 (JGJ27—86) 。 本细则与上述规定有矛盾之处,以上述依据为准。 二、承建单位检测实验室的设置与检测试验二、承建单位检测实验室的设置与检测试验 (1)监理单位应检查承建单位检测实验室是否具备与所承建的工程相适应, 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它可以是承 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 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承建单位要配备有较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业检 测工程师。 (2)所有检测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同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 岗证。 (3)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建单位在接到承建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 42 天内, 将其检测实验室建立与设置规划一式四份报送审批,其内容应包括:检测试验 室设置计划、资质文件、检测试验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各类试验表格、 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承建单位主要检测任务包括:进场原材料的检验、施工准备阶段的试 验、施工过程中的检测试验、检测资料记录和整理,以及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 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和抽检工作,并尽可能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测工作提供方 便。 三、水泥检验三、水泥检验 (1)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其品种、标号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不同品种、编号水泥进场后,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承建单位应 在有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检。 (3)承建单位须将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以及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 (4)水泥常规试验项目包括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当工程对水泥有特 殊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5)技术要求。 1)安定性(按 GB1346—89 进行)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2)强度:(按 GB177—85 进行)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附表 中数值。 3)凝结时间:(按 GB1346—89 进行)普通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得早于 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 10h。 (6)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①散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 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且一批总重量不超过 500t,随机从不 少于三个车罐中抽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不少于 12kg。 ②袋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 以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为一批,且一批总重量不超过 100t,取样应有代表 性,可连续取,亦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不得少于 12kg。 2)检验结果。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不合格,水泥为废品。强度不合格, 水泥为不合格品。对废品或不合格品水泥,应坚决杜绝使用。 四、砂检验四、砂检验 (1)每批砂进场以后,承建单位应在有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组织抽检。 (2)承建单位应在取样试验后,将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查合格 后,方可用于施工中。 (3)砂的有关试验项目包括细度模数、含泥量、颗粒级配。当对砂有特殊 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4)技术要求。 1)砂的细度模数必须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粗砂:μf=3.7~3.1 中砂:μf=3.0~2.3 细砂:μf=2.2~1.6 2)砂中含泥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含泥量应≤3.0%。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含泥量应≤5.0%。 3)砂的颗粒级配。砂按 0.63m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分成三个级配,配制混 凝土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即 0.63mm 筛的累计筛余量为 41%~70% (5)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在正常情况下,以 400m3或 600t 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 计。 -* 砂的取样,一般是在料堆上取,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时先将取样部 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 8 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不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的砂应杜绝使用。 五、石子五、石子 (1)每批石子进场以后,承建单位应在取样试验后,将有关试验资料报送 监理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中。 (2)石子的有关试验项目包括含泥量、针片状含量、筛分析,当有特殊要 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3)技术要求。 1)含泥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含泥量≤1.0%。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含泥量≤2.0%。 2)针片状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含泥量≤15%。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针片状含量≤25%。 4)检验规则。石子的检验规则和方法等同于砂。 六、钢筋检验六、钢筋检验 (1)每批钢筋进场后,承建单位应在有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组织抽检。 (2)承建单位应在取样试验后,将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查合格 后,方可用于施工中。 (3)钢筋有关试验项目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当对钢 筋有特殊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4)技术要求。钢筋的技术要求见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5)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钢筋一般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为一批,每批 重量不大于 60t。 从每批中任选四根钢筋距端头大于 500mm 处切取拉伸试样两个,弯曲试样 两个。 2)检验结果。拉伸和弯曲试验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 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检结果如还有不合格,则该批 为不合格品。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的钢筋应杜绝使用。 七、焊接钢筋检验 (1)钢筋焊接的种类以及工艺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钢筋焊接接头的常规试验为:拉伸试验、弯曲试验。 (3)检验规则。 1)取样。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由同一班内、同一焊工、同一焊接参数完成的 200 个 -* 同类性接头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累计不足 200 个接头亦作为一批。每批从 成品中切取三个拉伸试件,三个弯曲试件。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在一般构筑物中从同钢筋级别、同钢筋直径的同类 型接头 300 个为一批。从每批成品中切取三个拉伸试件。 钢筋电弧焊接头:以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的同类型接头 300 个为一批。 每批成品中切取三个拉伸试件。 2)检验结果。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①三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 强度值。②至少有两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呈塑性断裂。 当检验结果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值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两个试件在焊缝 或热影响区(离焊缝长度按 0.75d 计算)脆断应取双倍样复验。复检后,如还 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三个试件呈脆性断裂,该批接头为 不合格品。 试件弯至 90时,接头外侧不得出现宽度大于 0.15mm 的横向裂纹。如有 两个试件未达到要求,双倍取样复检。复检后如还有三个试件不合格,该批接 头为不合格品。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三个试件的拉伸试验结果均不得低于该钢筋规定的 强度值,如有一个试件达不到,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 格,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钢筋电弧焊接头:结果评定与闪光对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评定相同。当检 验结果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值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两个试件脆断,双倍取样 复检,复检后,如还有一个试件抗拉强度低于指标,或三个试件呈脆断,该批 接头为不合格品。 -* 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 以堤防工程为例。 一、目的一、目的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施工测量的实施和规范测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 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 SL260 一 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52—93《水利水 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实施和监理工作。 三、职责三、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堤防工程中的施工测量监理。 (2)项目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负责组织实施施工测量的监理。 (3)测量监理工程师是堤防工程测量专业监理技术责任人, 对测量的方 案和现场实施进行控制,对测量的成果 (报告及现场标识)进行审查,对不符 合要求的测量方法和成果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测量成果的验收工作等。 (4)监理员在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下,协助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测量工作 进行监理,对测量现场的控制网(站) 、测量成果的标识(标桩、标点)等设施 的保护和使用实施监理,参与有关测量成果的验收工作。 四、测量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四、测量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测量前的准备。 1)人员准备。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绘工作的技术资质和相关工 程的测量经验。 施测前必须将有关人员的资质、职称、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列表报监理审查。 2)测量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备好适应本工程的测量设备。施测前必须把测 量设备配置情况列表报监理审查(主要包括名称、数量、性能、精度、检校情 况等) ,监理应到现场实地核验。 3)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及现场查勘资料,确认工程所应用的平面、高程控制 网和控制导线、基准点(桩)的位置和状况,拟定施测方案,作出设计(含方 案图) 。在施测前应将有关情况编入工程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控制网、施测方 案、施测要点、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 (2)施工单位在准备施测前 7d,应将包括 4.l 条所列各项内容及开工申请 报告一式四份报监理站。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报告材料,并到现场核实实际准备情况,在 3d -* 内回复审签。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 、 “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 新报送”3 种。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 ,否则, 施工单位在收到审签意见单后即可向监理站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站将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准备工作情况,认为已具备开工条件后,将在 接到申请 3d 内签发开工许可证。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 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 同责任。 五、测量过程监理控制五、测量过程监理控制 (1)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平面控制测量系统应尽量布设成闭合导线,通视条件不好、难以形成闭 合环的,可布设成复测支导线。导线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测量规范中二级导线 的精度。 2)导线点应设在通视良好、地基稳固、易于保存的地方,最好是埋置混凝 土桩,并有点位中心标志和科学编号。 3)导线点间距以 200~300m 为宜。当施工单位不拥有测距仪或全站仪时, 导线点间距不应大于 l00m。 4)一般情况下,导线闭合差可通过简易平差处理。 (2)施工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施工高程控制点,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以直接水准测量方法测 定。 2)水准测量线路应布设成闭合环,或进行往返观测。 3)水准点位应设在地基牢固和易于保存的地方。能利用导线点同时作为水 准点的,应尽量利用导线点,以方便使用。 4)高程闭合差可采用简易平差方法处理。 (3)施工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成果,必须报监理站审查,经监理站批 准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保护好所有测量控制点。如发现控制点遭受破坏,应立即书面 向监理站报告,并根据施工需要,按测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方案局部恢复或整 体重建。恢复或重建的控制测量成果同样须报监理批准。 (4)施工放样测量。 1)工程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必须以监理批准的导线点、水准点为基准。凡不 是以监理批准的控制点为基准所进行的测量工作及其成果资料,均视为无效。 2)施工单位任何测量数据都必须通过校核条件(如正倒镜读数、变动仪器 高读数、移动尺子读数、复测、验算、对算等)进行自我校核。凡未经自我校 核的测量、计算数据均视为无效。 3)施工放样测量精度要求: ① 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土 30~5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 -* ② 堤防断面放样、立模、填筑轮廓,宜根据不同堤型相隔一定距离设立样 架,其测点相对设计的限值误差,平面为50mm,高程为30mm,堤轴线点 为30mm。高程负值不得连续出现,并不得超过总测点的 30%。 4)每个单元工程的放样测量数据,必须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5)水下测量。 1)水下抛石施工前和完工后,应按施工承建合同要求进行水下抛石区域的 地形测量或横断面测量。 2)水下地形测量的点位、方向角等参数的选择应与设计图纸上有明确数据 的点位、断面、方向一致,以便比较。 3)水下测量所采用的方法应经监理站认可。 4)水下测量成果资料须报监理站审查、认证。 (6)工程计量测量。 1)挖、填方类的工程测量控制断面应根据工程性质及地形特点,选择设计 图纸有明确标识的点、线、面作为基本控制,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加密) 控制断面,并按测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确定方案。 2)各种工程量的测量报告必须包括原始状态图和施工后的状态图。施工前 后的测量必须是相同的控制网站和相同的控制断面。 3)上报的测量结果必须包括必要的、明确的计算式和结果。要图、式对应。 4)各种计量测量的结果必须与“工程量核算与支付申请”同时上报监理站, 监理站将在认真核实后才能予以签批。 (7)工程竣工测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进行工程测量,测定竣工结构物的平面位 置和高程。对于水下抛石工程,则须进行水下抛石区域的地形测量或横断面测 量。 2)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 3)对于在施工图中平面位置以坐标表示的结构物,如浆砌石脚槽、浆砌石 封顶、防渗墙等,在竣工图中其折点、端点位置必须以坐标表示(不能单纯以 长度表示) 。 4)工程竣工测量图纸、资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六、测量质量控制六、测量质量控制 (1)施工测量工作必须实行测量工作申报制度,做到正式测量过程公开。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监理,必要时应进行监理检测,并做好监理检测记 录。 (2)测量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现场确定的测量基点(点或桩)的状态, 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设置保护标志并要求施工单位复测。 (3)施工单位的基准线复核测量资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资料、水下测量 资料及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站审核或认证。 -* (4)工程放样测量资料和日常施工检测资料应报测量监理工程师认证。 四、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四、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 一、目的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 ) 、堤防 工程设计文件、SL 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 239—1999《堤防工程施 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 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试行)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加 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 号文)编制本 实施细则。 二、范围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 三、组织三、组织 堤防工程验收是指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 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 于其它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 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 四、职责四、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 (1)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 (2)组织编写、审定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 设备等。 3)监理过程的“三控制” 、 “二管理” 、 “一协调”情况。 4)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及分析评价意见。 5)对工程量计量及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6)经验与建议。 7)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8)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 (3)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签署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 (4)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工作。 (5)按时完成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 (6)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 处理工作。 五、验收工程程序五、验收工程程序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后,监理人员在复核施工记录 的基础上,依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和 SL 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 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试行) ,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 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时,监理人员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 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 (1)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时,提请项目法 人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 由建议、监理、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 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人员相对固定,以保 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 。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 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3)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理机构应 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规划、 监理过程、监理效果、经验与建议、监理工作大事记等) 。 2)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 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 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 3)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 4)资料整理应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整理质量。 (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 写和备查资料(见 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录 F)的整 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 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3.阶段验收 (1)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 -*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2)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 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 (3)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 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 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 (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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