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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异形柱结构设计要点 异形柱结构设计要点 3.1.2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表3.1.2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 力矩的50时,其适应的房屋最大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3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或类场地上的异形柱结构,适应的房屋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4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适应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 房屋高度超过表内规定的数值时,结构设计
2、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1.4 异形柱结构体系应通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异形柱结构中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形式; 2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不应采用多塔、连体和错层等复杂结构形式,也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异形柱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应根据建筑布置及结构抗侧向作用的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或一般框架柱; 4 异形柱结构的柱、梁、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结构。 3.1.5 异形柱结构的填充墙与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与隔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根据不同条件选用非承重
3、砌体或墙板; 2 墙体厚度应与异形柱柱肢厚度协调一致,墙身应满足保温、隔热、节能、隔声、防水和防火等要求; 3 填充墙和隔墙的布置、材料强度和连接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1 异形柱结构宜采用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抗震设计的异形柱结构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 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3.2.3 异形柱结构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异形柱结构的一个独立单元内,结构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减少偏心,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宜均匀; 2 异形柱结构的框架纵、横柱网轴线宜分别对齐拉通;异形柱截面肢厚中心线宜与框架梁及剪力墙中心线对齐; 3.2.4 异形柱结构的竖向布置
4、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均匀,避免过大的外挑和内收; 2 结构的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的突变,竖向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不宜在同一楼层变化; 3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的剪力墙应上下对齐连续贯通房屋全高。 3.2.5 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其抗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扭转不规则时,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45; 2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其薄弱层地震剪力应乘以1.20的增大系数;楼层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5、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结构)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 4 受力复杂部位的异形柱,宜采用一般框架柱。 3.3.1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应根据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3.3.1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表3.3.1 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建筑场地为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 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3 对7度(0.15g)时建于、类场地的异形柱框架结构和异形柱框架
6、剪力墙结构,应按表中括 号内所示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线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4.1.1 居住建筑异形柱结构的安全等级应采用二级。 4.2.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0.10g、0.15g)及8度(0.20g)的异形柱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及结构抗震验算。 4.2.4 异形柱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7度(0.15g)及8度(0.20g)时尚应对与主轴成45方向进行补充验算; 2 在计算单向水平
7、地震作用时应计入扭转影响;对扭转不规则的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4.3.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填充墙体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予以折减。 4.3.7 异形柱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T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框架结构可取0.600.75;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0.700.85。 6.12 异形柱、梁、剪力墙和节点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且不应高于C50; 2 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HRB335级钢筋;箍筋宜采用HRB335、HRB400、HPB235级钢筋。 6.1.4 异形柱
8、截面的肢厚不应小于200mm,肢高不应小于500mm。 6.2.3 异形柱的钢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同一截面内,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相同直径,其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不应大于25mm; 2 内折角处应设置纵向受力钢筋; 3 纵向钢筋间距: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200mm;四级不宜大于250mm;非抗震设计不宜大于300mm。当纵向受力钢筋的间距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并应设置拉筋,拉筋间距应与箍筋间距相同。 6.2.5 异形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6.2.5规定的数值,且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
9、于0.2;建于类场地且高于28m的框架,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按表6.2.5中的数值增加0.1采用。 注:采用HRB400级钢筋时,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允许按表中数值减小0.1,但调整后的数值不应小于0.8。 6.2.10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2.10的规定。 表6.2.10 异形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注:1 底层柱的柱根系指地下室的顶面或无地下室情况的基础顶面; 2 三、四级抗震等级的异形柱,当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直径不应 小于8mm。 A.0.2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
10、结构可用于非抗震设计和6度、7度(0.10g)抗震设计的房屋建筑。 A.0.3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在地面以上大空间的层数:非抗震设计不宜超过3层;抗震设计不宜超过2层。 A.0.4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按本规程第3.1.2条规定的限值降低不少于10,且框架结构不应超过6层。框架-剪力墙结构,非抗震设计不应超过12层,抗震设计不应超过10层。 A.0.5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结构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应全部落地,并贯通房屋全高。抗震设计时,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应
11、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 矩形平面建筑中剪力墙的间距,非抗震设计不宜大于3倍楼盖宽度,且不宜大于36m;抗震设计不宜大于2倍楼盖宽度,且不宜大于24m; 3 框架结构的底部托柱框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4 落地的框架柱应连续贯通房屋全高;不落地的框架柱应连续贯通转换层以上的所有楼层。底部抽柱数不宜超过转换层相邻上部楼层框架柱总数的30; 5 转换层下部结构的框架柱不应采用异形柱; 6 不落地的框架柱应直接落在转换层主结构上。托柱梁应双向布置,可双向均为框架梁,或一方向为框架梁,另一方向为托柱次梁。 注:直接承托不落地柱的框架称托柱框架,直接承托不落地柱的框架梁称托柱框架梁,直接承托不落地柱的非框架梁称托柱次梁。 A.0.8 转换层及下部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A.0.9 转换层楼面应采用现浇楼板,楼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且应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O.25。楼板钢筋应锚固在边梁或墙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