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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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 程 概 况
宣威市西一环道路工程位于云南省宣威市的东北部,总体呈西南东北走向,起于司马台长城(冀京交界处),途经滦平县、承德市双滦区、双桥区等境内,终于承德市雹神庙之南承栗路。是连接首都北京和国家重点旅游城市承德市的干线公路:是交通部规划的《国家重点公路建设计划》中13纵15横之一、纵六(阿荣旗—深圳公路)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河北省规划的“四纵、四横、十条线”主骨架中“第三纵”的主要组成部分。
项目概要及主要工程量:
本工程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排水、防护 、桥梁、涵洞、隧道、交叉工程、通信管道及绿化工程。
本项目高速公路按山岭重丘区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主线设计车速80km/h;整体式路面设计宽度24.5m,分离式路面设计宽度212.5m,桥涵构造物计算荷载为汽车-超20级,挂车-120;设计洪水频率1/100。全封闭、全立交,路线总里程为75.1km,土石方共计1109万m3,沿线共设互通立交5处;特大桥、大中桥29座,计长6043m;隧道5座,计长9671m(单洞),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辅道采用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建设 。
项目组织及合同划分
宣威市西一环道路工程冀京界至承德段项目业主为:河北承德宣威市西一环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处。土建施工合同划分为十五个标段,分为13个路基合同段和2个路面合同段。目前全线控制性工程5、12、13路基合同段已进行了招标并开工。监理中标单位是—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工期
本次招标的5、12、13合同于2003年9月份开工,2005年1月份完工,计划工期16个月;其它路基合同预计2004年1月开工,2005年1月完工;路面合同将于2004年年底招标,2005年底全线通车。
投资总额
宣威市西一环道路工程冀京界至承德段计划投资约27亿元,采用河北省交通厅基建专项基金和国内银行贷款方式筹资。
第二章 监理工作范围
在业主的宏观指导下,对于本项目全部工程(除机电工程)自施工准备至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进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2.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 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尽快熟悉合同文件;复核图纸和测量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令等。
2.2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我们要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的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
2.3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签发交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继续进行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作内容
在上述三阶段的监理服务中,监理机构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除机电工程以外的全部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理,具体工作如下:
3.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对工程质量的成败影响很大,监理方将按照合同条款4.1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控制分包。
(2)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质量管理程序与制度;
行之有效的施工单位自检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保体系的首要环节。监理方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及安全措施的日常检查。
(3) 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有错误、遗漏的地方,是否能满足施工可行性;
(4) 参加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
(5)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总体施工组织计划,重点对施工方案、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组织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措施进行审批,并交业主备案;
(6) 在项目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导线点、水准点控制桩的测量成果,重点检查项目起始点及合同分界点之间的测量衔接、导线点是否交接清楚等问题;
(7) 按照有关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检查。
3.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3.2.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对所有的隐蔽工程在进行隐蔽以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对重点工序要派监理人员旁站。并加强现场巡视,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
(2)复核批准承包人的日常施工放样及施工测量工作;
(3)负责对钢筋、水泥、外掺剂等主要原材料的最终进场批准;
(4)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合同;
(5) 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及技术复杂工程加强检查、巡视;
(6) 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数据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7) 批准施工单位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做好监理记录,并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监理方工作。
3.2.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2)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关键工序保证进度的具体措施,如进度延误,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3) 加强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进度动态,采取监理措施,保证计划的落实。
3.2.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 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月计量资料,认真核算工程量,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签证;保证支付签证的各项工程量的准确性及合同的严肃性;
(2) 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账,避免重复计量及漏计现象;
(3) 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做好变更令的发布工作。
3.2.4施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检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并提出意见,并按要求提交监理归档资料;
(2)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交工验收。
3.3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继续监理施工单位的遗留工程的施工;
(2)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记录,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复;
(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调查,根据合同分清责任,做出费用评估并及时报告业主;
3.4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拟定合同管理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
(2)负责解释合同条款中矛盾和含糊不清的地方;
(3)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管理;
(4)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索赔的预防和处理,解决合同争议。
3.5信息管理与组织协调
(1)拟定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及组织协调程序;
(2)进行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及系统内外协调的重点分析;
(3)制定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的方法及措施;
(4)以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的手段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章 监理工作依据及工作目标
4.1监理工作的依据
(1)监理服务合同;
(2)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 合同图纸及说明;
(4) 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 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 国家、交通部、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规章等;
(7)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4.2监理的工作目标
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严格监督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使监理服务完全达到监理服务合同及行业标准的要求,不发生监理责任的质量事故;积极配合业主的质量目标,使项目整体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质量评定标准优良级,确保工程进度、费用目标均在合理控制范围内。
第五章 监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5.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根据宣威市西一环道路工程的监理任务情况,项目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对项目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及合同文件执行的监督权。并按照施工监理招标要求形成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对项目实行二级监理,驻地办在业务上接受总监办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总监理工程师由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武建伟先生担任。其余监理人员按照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具体情况配置。
5.1.1监理组织机构总框图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
驻地办
3
驻地办
驻地办
2
驻地办
1
驻地办
驻地办
5.1.2总监办组织机构框图
总监理工程师
副总监理工程师
试
验
员
3
人
计 量 支 付
2人
合同管理工程师
1人
隧道技术顾问
1人
试验工程师
1人
测量工程师
1人
结构工程师
1人
道路工程师
1人
5.1.3驻地办组织机构框图
驻地监理工程师
道路
工程师
隧道
工程师
结构
工程师
测量
工程师
计量支付
工程师
试验
工程师
旁 站
工 程 师
5.2 各级监理组织的职责
5.2.1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
1、合同部
(1)检查各驻地办人员配置、职责和驻地机构工作情况;
(2)负责全部往来文件资料的登记、归档、分发、标识,编制有效文件清单,并发放至驻地办,每季度对有效文件清单进行整理并及时通知驻地办;
(3)负责本项目总监办各部门标识、印章、上岗证的使用、监督、管理;
(4)在过程控制中,负责费用控制、进度统计、合同和信息管理;对工程变更、索赔费用进行审查、计算,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发布有关费用、合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5)对驻地及其它职能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处理;核实各方投诉,对监理服务进行评定;
(6)建立回访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建设单位进行访问,征询意见,处理建设单位的投诉;
(7)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指令;
2、 工程部
(1)对外委试验室资质、能力进行检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2)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图纸进行验证、登记、保管并解释;
(3)检查过程控制中的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a. 编制质量控制的检测表格。
b. 巡视检查现场施工活动,及时纠正不合规范的施工活动。
c. 审批承包人的总体开工报告。
d. 对全线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做不少于规定频率的独立试验。
e. 审批上部砼配合比设计和路面面层的组成设计。
(4)负责审核施工中重大施工方案,参与工程事故的处理。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配置、标定、保管、标识;对承包人试验室进行检查,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标准和规程;
(5)在工地检查过程中,检查驻地监理上岗旁站情况,抽查监理日志,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6)定期组织对工程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订纠偏措施;
(7)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查及移交;
(8)负责收集、检查工程质量记录的汇总统计、编目、整理;
(9)建立质量控制统计表,对全线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向总监提出建议;
5.2.2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
(1)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指令;
(2)负责驻地办往来文件、资料的登记、归档、分发;
(3)驻地工程师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人员的职责进行分工,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另外要把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情况报总监办备案。按照监理职责分工,依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合同文件,负责编写驻地办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合同段日常监理工作,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理服务;
①、质量控制:
a. 对全部进场原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20%的检测,并覆盖全部材料。
b. 对各项施工方案、工艺进行审查和批复。
c. 对现场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质量监理。
d. 完成规范规定频率20%的独立抽检任务,并覆盖全部工程项目。(注:20%含义---路基填土每层、构造物每个施工单元均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0%。)
②、费用控制:
审核承包商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计量,签署中间计量表及支付证书,初审承包商的变更申请,在总监办的指导下参与索赔的核实工作。
③、进度控制:
批准阶段性进度计划,监督和评价工程进度,必要时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密切注意承包人施工现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的投入等。
④、合同及信息管理:
密切关注合同执行情况,对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和索赔的因素,尽可能及早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中避免因监理工作不当造成的工作损失。
(4)编写监理月报,评价本标段合同履约情况;提交月监理工作执行报告;
(5)负责监理服务成果(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写,检测资料)的汇总、整理、装订、交付。
5.3 两级监理权限分工
5.3.1 开工审批权限
(1)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驻地办初审,总监办审批)
(2)其它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驻地办审批,总监办备案)
5.3.2导线点、水准点的复测(驻地办审批,总监办备案)
5.3.3对设计图纸任何部位的任何变更(驻地办初审,总监办或业主批准)
5.3.4试验段、试验桩施工总结的批准(驻地办批准,总监办备案)
5.3.5用于永久性工程的结构混凝土低于C40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标准击实、工艺试验段(驻地办批准,总监办备案)
5.3.6 对于≥C40砼、水下砼、上部结构砼及加外掺剂的特殊砼(驻地办初审,总监办批准)
5.3.7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外掺剂、钢铰线、锚具、橡胶支座、路面所用集料、沥青等材料)的批准(驻地办、总监办共同审核/批准)
5.3.8计量支付中,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才能确定工程量的项目(驻地办、总监办共同认定)
5.3.9工程延期、索赔的审核(总监办审批,驻地办核实)
5.3.10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 (驻地办负责旁站及现场管理,总监办巡视检查)
5.3.11工程暂时停工/复工指令 (驻地办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5.3.12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办主持,每月工地例会驻地办主持)
5.3.13工程质量问题(缺陷)处理方案的批准(轻微质量缺陷,驻地办批准,总监办备案,较大质量缺陷,驻地办初审,总监办批准)
第六章 总监办监理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6.1人员配备
总监办监理人员的配置满足招标文件对监理人数、执业资格的要求,具体配置如下:
岗位职务
姓 名
人 数
备 注
总监理工程师
武 建 伟
1
副总监理工程师
佟 广 宁
1
道路工程师
毕 新 善
1
结构工程师
李 俭
1
测量工程师
许 忠 印
1
试验工程师
崔 庆 红
1
合同工程师
许 忠 印(兼)
1
隧道技术顾问
殷 杰
1
计量支付、计划统计助理
曹学英、霍艳华
2
试验工程师助理
景奉英、张立新、冯艳斌
3
合 计
12
6.2总监办各级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6.2.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6)负责本项目不合格监理服务的评审、上报、处置工作;
(7)行使对监理工作的最终认证与否决权;
(8)签发各合同段的工程移交证书;
(9)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
6.2.2副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工作;
(2)定期巡视工地,规范承包商的施工活动和检查驻地监理工作;
(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搞好监理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
(4)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其他工作;
6.2.3工程部道路、结构、隧道、测量专业工程师的职责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1)、负责检查各驻地的质量体系和运行情况,对不合格监理服务进行了解、调查,向总监提出意见;
(2)、对各驻地工程师进行工作检查,检查驻地监理人员上岗服务情况,巡视检查施工活动,对负责的项目进行质量抽检。
(3)、在过程控制中主要负责质量控制。
a、组织联检和抽检工作,发放各种质检表格;
b、审核驻地办初审的各种质量报告,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
c、负责对承包商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配备、总体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工艺进行审核,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
d、 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工作,对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e、 负责审核承包商所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并向总监提出审核意见;
f、 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性变更部分;
g、 协同合同部审查驻地办报送的计量工程量及相应的原始凭证。
(4)具体负责本专业技术和质量复查工作;
(5)检查导线点、水准点联测成果,负责协调各标段的衔接,检查驻地办的测量工作;
(6)对变更设计申请进行技术性审查并提出报告;
(7)协助驻地办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8)在得到总监的批准后,发布监理工程师通知,及时纠正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9) 每月至少一次对工程施工现场检查进行照片记录,并对记录内容附详细文字说明;
(10)完成总监办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6.2.4试验工程师的职责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1)全面负责和领导中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2)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采购,对其使用的可靠性负责;
(3)负责对承包商试验室及其试验仪器和设备、人员的检查验收;
(4)提供有效试验规程清单,检查执行情况;
(5)审查承包商的检测试验频率和测试结果;
(6)承担专业工程师提出的抽样检查试验及施工质量检查试验;
(7)审定承包商提交的在技术规范中所引用的试验标准与规程;
(8)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或批准承包商的试验表格,提供有关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
(9)指导检查各驻地试验工作,审查驻地及承包商的试验报告,配合专业工程师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10)初审外委试验室的资质,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11) 完成总监办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6.2.5合同工程师的职责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提出意见;
(2)在“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中负责:
a、监督、检查和指导驻地办的合同管理、计划统计和计量支付工作,控制不确定量的现场认定工作。
b、负责合同条款的解释、补充,办理合同纠纷的调查分析,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建议。
c、审查计量支付报表,审查办理、索赔、罚金与违约赔偿。
d、负责编订有关计量、支付、延期、索赔等方面的表格及证书,并指导驻地办合同工程师具体实施。
e、 监督承包商的合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f、编写监理报告中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索赔及违约赔偿等部分。
(3)负责收集业主对监理服务反馈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建议;
(4)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其他指令和交办的任务。
6.2.6合同部计量、支付、计划工程师的职责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1)审查承包商在施工前提交的施工总体计划、现金流动计划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检查和监督各项计划的实施;
(2)协助合同工程师解释合同条款,处理合同文件的遗漏、错误及含糊不清等问题,协助解决合同争端;
(3)审查驻地办报送的支付报表及原始凭证等,审核和修正中期计量、竣工支付及最终支付相应的报表;
(4)按期提供报业主的各种有关报表和监理报告的基础资料;
(5)对于承包商提出的延期与索赔问题,根据合同条款提出初步意见;
(6)组织全线有关合同管理方面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交流;
(7)做好合同管理方面的文件收发及存档工作;
(8)解释有关计量、支付、延期、索赔等方面的表格编制,并指导驻地办具体实施;
(9)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进度、计量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等情况;
(10)承办总监办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监理工作程序
为便于监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各级监理在三大目标控制中所做的工作,使监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现根据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及监理行业有关法规,特制定如下施工管理中常用的监理程序,供施工单位、驻地办、总监办共同遵守。
7.1分包商资质审查基本程序
工程分包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市场是十分常见的,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所以要严加管理。监理工程师应严禁承包人把大部分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或层层转包,只有经过两级监理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手续,承包人才能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而工程分包后不排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1.1审批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主要方面审查承包人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
(1)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财务资本情况等;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4)分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分包工程的工期;
(6)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分包协议。
监理工程师完成上述审查之后,签发《分包申请审查报告》报业主批准。
7.1.2分包工程的管理
(1)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负责处理;
(2)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由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支付。
7.1.3分包审查控制程序图
承包人提交分包申请
驻地办提出初审意见
总监办签认审查意见
业主批准否
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商进场施工
N
N
7.2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在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程序化,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7.2.1开工报告
各单位的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总监办及驻地办按照权限分工进行审批,总体开工报告由总监工程师审批,其它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开工审批制度是为了使承包人的工、料、机、法(方法)、环(环境)等施工准备情况满足规范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坚决不得开工。开工权是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首要环节和手段。
7.2.2 工序自检和监理工程师检查
承包商的质检人员必须按照标书、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能报验,监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这是消除质量隐患的法宝。
7.2.3 中间交工申请和交工证书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经监理工序检查合格后,承包人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交中间交工申请,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此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要做测量和抽样试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予以返工,这是保证宣威市西一环道路工程监理质量目标的重要保证。
7.2.4 中间计量
对于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合格工程方能进行下一步的中间计量支付程序。
7.2.5 质量管理程序控制图
开工准备
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
N
监理工程师审核
开工条件具备否
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
旁站监理
抽样检测
承包人实施
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
N
承包人自检合格否
承包人提交自检报告
N
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否
承包人提交交工报告
N
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否
计量支付
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7.3一般质量缺陷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3.1一般质量问题(缺陷)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分为一般质量问题(缺陷)和质量事故两种。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缺陷)需要按下列程序抓紧进行处理:
(1)问题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缺陷报告单》报告驻地办;
(2)驻地办接到质量缺陷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
(3)承包商应提出事故处理措施,报监理批准后立即进行处理,并查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驻地办;
(4)若为质量缺陷较大,承包人应立即报告总监办及业主;
(5)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批(一般质量缺陷由驻地办批准处理方案并报总监办备案。较大质量缺陷由总监办批准处理方案并报业主备案),向承包商下达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命令,并抄报业主;
(6)驻地办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施工方案实施,检查、验收处理结果(较大质量缺陷由总监办组织验收);
(7)承包人写出质量缺陷处理报告,经驻地办审核签认,报总监办及业主备案。
7.3.2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对于质量事故需要按下列程序抓紧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时停工令》,停止质量缺陷部位和下道工序的施工;
(2)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3)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4)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
(5)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
(6)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7)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
(8)签发《复工指令》,恢复正常施工。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框图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国家或地方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发出《工程暂停令》
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按事故分类和等级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级别主管部门上报
现场调查取证
要求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原因分析
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应邀参加事故调查组或协助调查组工作。与有监理方责任有关时应回避
研究调查组的技术处理意见
调查结束1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核签相关单位提交的技术处理方案
行政执法处理建议
施工单位自检和专业检验后报验
事故单位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组织检查、鉴定、验收
行政处罚
签认事故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组织技术资料归档
发布复工令
继续施工
7.4工程变更管理基本程序
7.4.1变更设计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2)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变更设计,经参建各方提出,按审查程序批准。确认属于原设计的明显错误和遗漏者,不属于变更设计范畴,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并出具更正说明,由业主转发,交由总监办执行;
(3)进行设计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审报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正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7.4.2 变更设计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变更设计:
(1)保持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
(2)保持原设计标准,不增加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3)原设计虽然可行,但明显欠合理;
(4)由于水利、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5)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6)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者;
(7)其它特殊情况。
7.4.3变更设计类别
(1)路基填筑材料的变更;
(2)边沟纵坡调整;
(3)软土地基处理方案的变更;
(4)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5)涵洞底坡、标高、交角、涵位和涵长的变更以及进出口水型式的改变;
(6)涵洞道数的增减或孔径、结构形式的变更;
(7)通道净空尺寸、标高、交角和长度的改变;
(8)中、小桥梁跨径的改变或桥孔的增减;
(9)桥梁调治工程构造物形式的改变;
(10)防护工程局部位置的调整等;
(11)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变更;
(12)中、小桥结构形式的改变等;
(13) 隧道工程岩层类型变化、支护衬砌工程变更等;
(14)路面底基层、基层材料的结构层次厚度的改变。
7.4.4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2.1条之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权限,所有变更都需经总监办批准或报业主授权。
7.4.5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变更设计可以由承包人、监理、业主、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政府提出,其审批程序如下:
(1)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报送工程“变更工程申请报告”(包括附件、下同)一式六份。在驻地办收到之日起,3天内提出意见上报总监办。在监理工程师权限之内的变更,总监办11日内批复,并报业主备案;权限之外需报送业主,业主在14日内予以答复,并由驻地办督促承包人执行。注意:凡未经程序批准,事后补充的变更申请一律不予授理。
(2)由监理方提出的变更
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由总监办直接或经业主授权后发布“变更设计通知”一式四份。
(3)由设计代表地方政府及业主提出的变更
凡由设计代表、地方政府及业主提出的变更申请需由业主牵头,组织原设计单位、总监办、有关各方进行研究。决定和批准后,书面通知总监办,总监办再向承包人发布“变更设计通知”一式四份,并由驻地办督促承包人执行。
7.4.6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图
设计单位的变更
地方政府变更申请
业 主 组 织
总监办发布变更指令
驻 地 办 监 督
承 包 人 执 行
变更通知
按权限
授权
变更建议
变
更
申
请
初审意见
7.5计量支付管理程序
计量支付工作是费用控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主要手段之一。所以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执行。
7.5.1交工验收与中间计量
(1)承包商在每完成合同计量单位的工程后,填写《工程报验单》报驻地办,驻地专业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如测量、试验)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然后由驻地工程师对之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承包商应及时通知计量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对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尤其是将要被覆盖的工程)共同计量(对于不确定性工程量应及时通知总监办共同参与)并填写《中间计量表》,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每月汇总截止20日已完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中期支付证书》及经计量工程师核实的已进场材料数量,经驻地工程师签认的计日工数量,总监办批复的变更、索赔等资料及装订成册,于每月25日前报驻地办。驻地计量工程师详细核实后,经驻地工程师核准于本月30日前报总监办,总监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合同段的计量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审核无误后交由总监批准签字,总监办在次月9日前将计量支付月报资料报送业主。承包人对审定数量若有异议可向总监办提出复审要求,核实后在下期计量中核正。
(3)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1份中期计量支付月报资料的原件和5份上述资料副件。
(4)所有《中期支付月报》均报送业主审查,并由业主签字后发放给总监办、驻地办及施工单位;
(5)中期支付证书的数额如低于投标书附件中所列数额,当月不出支付证书,待累计数额超过其所列数额后,下月一并出具中期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应一式6份;业主在收到中期支付证书的21天直接向承包人付款。
7.5.2在合同签署后,承包人递交合同协议书副本、履约保证金和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后的14天内,由总监向业主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交给承包人一份副本),业主在得到“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动员预付款。
7.5.3驻地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作按计日工进行施工,但事先必须获得总监办同意(附对工程量和支付的估计资料)。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书对此所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的费用。
在实行计日工作时,承包人应每天向驻地办提交计日工报表,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当天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清单。
(2)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使用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计日工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在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3)为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可能需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驻地工程师递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每月末,按照计日工细目单,填入月报表中计日工一览表内,作为中期支付的一部分。
7.5.4本工程根据标书文件不进行价格调整。
7.5.5按照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支付和扣回动员预付款、支付扣回材料垫付款、扣付保留金、执行违约罚金、迟付利息,各项支付回扣项目,填入月计量支付报表的有关各表中。
7.5.6按照合同条款及有关规范,保险费用,凭收费单据,按工程量清单100章中有关项目支付。
7.5.7报表应有详细附录(独立成册)以便将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再分为细项或单独的附属项。这些详细分类表是一个永久性记录,应与正式表格一样妥善归档。
7.5.8竣工支付申请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在工程师发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42天内,向驻地办提交6份竣工支付申请辅助文件;
(2)驻地办、总监办两级监理对竣工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查过程中,承包商应及时提供监理工程师需要的一切资料;
(3)竣工支付申请被总监办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签发《竣工支付证书》。
7.5.9最终支付申请报告
(1)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签发了缺陷责任证书后28天内向总监办提交最终支付报表草案及其辅助文件;
(2)总监办在接到最终支付报表草案后,应核实所有项目,必要时指示承包商提交更为详细的辅助资料,并与承包商协商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改动。最后由承包商再编制一份作为承包商和工程师一致同意的最终支付申请报告;
(3)承包商提交的最终申请报告一式6份,由总监理工程师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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