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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1.doc 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1 女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宿舍女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她们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达昌中学女生管理制度: 1、宿舍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女生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2、宿舍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引导和教育工作。对个别特殊学生应重点关注。 3、教育管理女学生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男教师不得在“封闭环境”与女学生单独相处(包括教育、辅导等)教育、辅导女学生时言行要得体;教育时涉及学生隐私的应慎重;教育学生时禁止挖苦、讽刺、伤害性的语言。特别注意语言得体,更不要有过激行为,以免产生不安全的后果。
2、4、宿舍管理人员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形成学校、老师、家长共同教育网,及时把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通报家长,同时引导家长采取正确的教育和疏导方法,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5、宿舍管理人员要根据女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开展一些活动,如组织女生讨论有关生长发育中的一些问题,引导她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生理现象;组织女生讨论人生、交友等问题,引导她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结合一些有关心理健康的安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会她们一些自我防范和自救方法。 6、宿舍管理人员要能成为女学生的朋友,以便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可预防和阻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7、宿舍管理人员作好相关工作的记载,发现突发事件要及时向
3、学校报告。 8、宿舍管理人员要制止除工作需要的一切男性进入女生宿舍,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4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针对女员工不同生理时期规定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标准规定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及返聘受聘女员工的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
4、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 内容 4.1 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员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4.2 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不得对其实行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因其享受法定休假而任意 调动其工作岗位。 4.3 保护的内容 4.3.1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2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4.4 禁忌保护措施 4.4.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5、业(25Kg)。 4.4.2 女员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4.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炼钢工、轧钢工、大 炉工、筑炉工、浇注工、清铲工、碎铁工、铲刮工、锻工、铆工、外线电工、起重挂钩工等。 4.5经期保护: 4.5.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5.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4.5.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4.5.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5.2女员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5.2.1对生
6、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操作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休假一天。 4.5.2.2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装卸等重体力劳 动及低温、冷水作业。 4.5.2.3各单位工会女工委员负责普及月经卫生知识,并给符合条件的女员工开据经期休假证明。 4.6工会女工委员对将要婚嫁的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晚婚员工增加婚假十五天。 4.7 孕前保健 4.7.1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 4.7.2对已婚女员工进行妊娠知识和宣传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7.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害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4.7.4对有过二
7、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员工,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8怀孕期保健 4.8.1女员工孕期禁忌从事需频繁弯腰、下蹲的作业和作业场所空气重苯浓度较高的作业。如焊接、造型、喷漆作业。 4.8.2自确定妊娠之日起,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4.8.3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劳动。 4.8.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每天给予2小时工间休
8、息时间,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4.8.5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其假期的工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75%。 4.8.6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4.9 怀孕女员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4.9.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9.2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9、; 4.9.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9.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9.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10产期保健 4.10.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产前假不得挪到产后;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超过预产期生产的,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不得减少产后假的天数。 4.10.2难产女员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10.3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女员工,增加产假三十天。 4.10.4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4.1
10、0.5其他待遇执行公司员工假期暂行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4.11 哺乳期保健 4.11.1女员工生育后,婴儿未满周岁以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所需的路途往返时间,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11.2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部门诊断,职工医院复核确诊为体弱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11.3从事喷漆作业的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暂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或准予请哺乳假。 4.11.4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若婴儿体质较弱,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未经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假;未经批准,本人不得因哺乳擅自休假。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员工,其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 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