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协议合同(示范文本).doc

举报
资源描述
^`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陕陕 西西 省省 建建 设设厅厅 陕陕西西省省工工商商行行政政管管理理局局 二○○ 年 月 日 制制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 层数: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 1、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__________________元,零星工作费__________________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 置费______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 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 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 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 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 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 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 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 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 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 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 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 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 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 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 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 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 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 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 ^` 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 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 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 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 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 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 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 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 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 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 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 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 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 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 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 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 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 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 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 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 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 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 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 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 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 ^` 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 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 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 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 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 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 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 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 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 ^` 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 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 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 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 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 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 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 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 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 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 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 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 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 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 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 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 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 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 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 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 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 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 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 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 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六、合同价款 ^`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 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 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 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 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 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 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 27.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 ^` 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 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 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 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 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 总价的 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 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 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 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 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50%。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 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 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 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 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 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 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 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 75%、不高于应付款额 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 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 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5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 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 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 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 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 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 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 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 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 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 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 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 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 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 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
温馨提示:
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施工组织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