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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5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
2、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 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 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 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 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
3、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
4、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题思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5 页2 / 25 本案例 5 个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代理制及其相关规则,关键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第(4)(5)问为第二部分,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法理详解(1)、( 2)解决和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代理权
5、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 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 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 3 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 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常见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
6、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即自己代理;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即双方代理;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产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7、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张某作为原告黄某的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买卖彩电的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认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
8、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a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b 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c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本案中梁某并未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其占有黄某的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但是,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梁某的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故应为有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5 页3 / 25 (4)、( 5)回答第( 4)问的难度是较大的,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消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
9、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和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梁某与王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当事人,梁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王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梁某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 条第 2 款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10、、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乾责任的,销售得赔偿后,有权向生产乾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quot。此外,产品质量法亦有类似规定。据此,作为 消费者 的王某与作为 其他受害人 的戴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于 1999 年 8 月 8 日各出资 1 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 10 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 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 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 月又将画以 5
11、 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 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 2000年 3 月,已以 6 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 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 12 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 年 2 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
12、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 年4 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 万元价款。现问:(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5 页4 / 25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
13、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 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 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 3 丁与戊的买卖关系; 4 戊与已的买卖关系; 5 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 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 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 8 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
14、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 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 天期
15、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 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解题思路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有相当难度。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主要抓住该幅画的所有权移转这一主要线索,就不会迷失方向。作答这一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1)、(
16、2)问的作答务必准确,否则,会导致多M诺骨牌似的连锁错误。本题难点有三: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的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的不当;三是丁、辛之间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理详解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5 页5 / 25 本题作答所适用的法理,在答案栏目中已经分析得较为详尽,故此处不赘述。3甲男与乙女于 1989 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 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 美元。甲男父死于 1980 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
17、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 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 万元,个人财产 20 万元。现问:(1)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的性质?(2) 甲男遗产有哪些?(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答案:(1)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甲男遗产计有; 215万元人民币, 500
18、美元, 2 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4) 遗嘱有效(5) 不可。解题思路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我们常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好画出一个人物关系及财产继承关系草图,依图作答,一则提刘做题效率,二则保证准确率。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单,似乎无画图之必要,但对第(2)问甲男的遗产范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
19、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5 页6 / 25 法理详解 (1)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2)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 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 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 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 元。甲男与丁女
20、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 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 万。甲男遗产共计 21.5 万元人民币, 500美元, 2 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 元。(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4)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
21、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5)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 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 10 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 万元,问如何继承?解读: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22、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 20 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 10 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5 页7 / 25 3、
2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 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 万元遗产,此 10 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 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 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 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 10 万元由戊继承。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丙丁 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甲 辛(甲的继承人是辛)乙
24、戊(乙的继承人是戊)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解读: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 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 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 30 万元(继承甲 20 万,原来共有 10 万元)。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 万。案例
25、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5 页8 / 25 答(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
26、1986 年 3 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此后,一连4 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 年 5 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年 12 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2 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遗嘱的时间是1992 年 11 月 25
27、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法院。问: 1. 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答(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乙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案例 385 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28、。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王老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 王老太所立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 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 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他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真实。( 2)可以。因为: 1. 原来的遗嘱无效。 2. 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
29、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 85 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 4某养猪场担负向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 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 8 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5 页9 / 25 上新宰杀的生猪 50 头,于 8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 月 2 日郑某开车
30、去养猪场的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 1 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 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 1). 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 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 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31、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案例 5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某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
32、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案例 6. 农民王甲一天发现有一头怀孕的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寻找这匹马, 过了一个多月 , 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 , 又过了些日子 , 小马驹渐渐长大了 ,
33、 王甲害怕马的主人找上门来, 便谎称母马是自己的 , 把母马以 1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农民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的主人刘丙认出, 刘丙要求王乙还马 , 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的, 拒不还马。刘丙又找到王甲, 要求返还母马和马驹 , 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 ,马驹是在自己的照料下出生长大的, 不能返还 , 无奈, 刘丙诉至法院。 问题1. 王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 母马和马驹应该归谁所有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5 页10 / 25 答 1.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行为
34、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 , 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 王甲发现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不积极寻找失主 , 归还失主 , 而是故意把马占为己有 , 这是一种无合法根据的占有, 由于这种占有 , 给马的所有人刘丙造成了损失, 所以,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 : “没有合法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 王甲是不当得利人 , 刘丙是受损失的人 , 所以, 王甲应把母马和马驹返还给刘丙, 母马已被王甲卖给王乙 , 那么刘丙是否具有向王乙追偿的权利呢?那就要看王乙是否符合动
35、产的善意有偿取得制了。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原物已由占有者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 , 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占有 , 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占有 , 并支付了合理价款 , 所有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如果占有者本身即为非法占有(小偷、遗失物拾得者 ) 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 , 即使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占有 , 所有权人可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的 , 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 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的价金。本案中 , 王甲对母马的占有是不当得利, 属非法占有 , 所以即使王乙是善意有偿占有 , 刘丙也有权请求王乙返还母马, 另外, 母马闯
36、入王甲家时就已怀孕, 所以母马和马驹都应该归刘丙所有, 至于王乙支付的 1(削元价款 , 王甲应该返还王乙。案例 7. 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名,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地团房屋。在加困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 , 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 元。 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3D0元和自己的医药费 4D0元。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房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都会改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愿意干, 钱也只能由你自己
37、出。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 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 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答 1. 孙甲为钱己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国管理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的事务2 到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孙田为避免铁乙的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困房屋,符合上述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孙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2. 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93 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38、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眼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孙甲加固房屋的 300 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400元医药费是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5 页11 / 25 案例 8. 1996 年 4 月赵某、袁某等几个人集资
39、办起了田电器公司,并购买了”依维柯”型空调汽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 在经营期间 , 由于资金周转不畅 , 向关系单位某百货公司借款40 万元,并约定于 1997 年 5 月还清。 1997年 3 月,甲公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50 台电脑的合同,总价款50 万元。由于当时甲电器公司资金不足, 双方约定 : 甲公司先付货款 15 万元,将两辆“依维柯”车抵押给 B 公司,3 个月后甲公司还清其余货款35 万元,如果逾期不还,则将抵押的两辆汽车拍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1997年 4 月,甲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下周,致使被骗去电脑4
40、0 台,钱货两室。 1997 年 6月,合同朝满而甲公司无力还清货款,乙公司使依协定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田公司抵押的两辆汽车,偿还自己的贷款。而此时,甲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借款合同也到了偿还期,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经法院核准。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自己是抵押权人,应就汽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百货公司认为自己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先,应由自己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题 应该由准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答 该案应由乙公司享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作为种超保物权,在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
41、和国担保法第33 条规定:“本法所指的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实、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不享有抵押权的一排债权而言的,即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时,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有优先于未设抵押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其他债权人才可得到清偿,但抵押权仅就抵押物事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也就是这期不能付清贷款时,将两辆汽车抵押给乙公司,以
42、拍卖所得公款偿付货款。 1997年 6 月,付款期限已到,而甲公司不能偿付乙公司的 35 万元货款,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就抵押的两辆汽车优先受偿,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拍卖抵押物汽车,自己优先受偿、法院应予支持。而百货公司借给甲公司的款项,由于当初达成借款协议时并未设立担保,因此,它属于一般的债权,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百货公司的债要受偿,只有当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还清了乙公司35 万元的货款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用剩余价款清偿百货公司的债权。案例 9. 某厨房设备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为此,该厂需要资金20 万元,该
43、厂现有资金 8 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D于是, 1996 年 8 月, 厨房设备制造厂以本厂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受偿u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进口设备还欠缺两万元,1996年 9月, 厨房设备厂又向自己的关系产某机械制造厂借款5 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了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5 页12 / 25 1997等 2 月
44、厨房设备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意外火灾被毁,获保险公司赔偿 20 万元。 1997年 3 月,机械制造厂要求厨房设备厂归还5 万元借款,否则将由访拍卖抵押物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厨房设备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厨房设备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你们的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机械制造厂、厨房设备厂、工商银行三万发生纷纷,诉至法院。 问题 1. 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 汽车被烧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 答 1. 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再次抵押,也即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数个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而在同
45、一抵押标的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 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干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厨房设备厂以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制造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后,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 10 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5 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厨房设备厂和机械制造厂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厨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就存
46、在一个受偿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效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月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像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据此规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如果厨房设备厂不能偿还债务,在拍卖抵押物汽车所得的价款中,工商银行有权代先受偿10 万元,而机械厂由于其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在后,因此只能在剩余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中抵押标的物
47、轿车被烧毁那么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担保法第 58 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抵押物灭失后,如果有赔偿金,则抵押权仍未灭失抵押物所获的陪偿金,就是抵押财产。团抵押物灭失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况,只存在于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本案中轿车被烧毁,获保隆公司赔偿金20 万元,因此,抵押权没有消灭,工商银行和机械制造厂按上述受偿顺序从这20 万元中受偿厨房设备厂所称没了抵押标的物也就没了抵押权的做法是错误的。案例 10.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 万元的汽车三辆,甲公司先预付了兀万元的车款,约定其余对万元待甲公司提货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公司为确保收
48、回货款,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便找到其有常年业务往来的丙公司,要求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甲公司久乙公司的 30 万元提供担保。甲公司很快就把三辆汽车卖完。此时,甲公司想把这叨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为工公司尚大甲公司贷款30 万元,作为债权人的乙公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25 页13 / 25 司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这种债务转让,但甲、乙两公司均未告知丙公司。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 30 万元贷款 , 而丁公司此时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了。于是,乙公司找到两公司,要
49、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此时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了公司,于是拒绝承担保任责任。 问题1.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2.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允许 ? 答 1. 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 并不得牟利。本案中 , 甲公司是经乙公司的同意 , 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 , 因此,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2.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应该允许。因为, 有担保条款的债务 , 债务人转让债务可能影响保证人的利益, 保证
50、人愿意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往往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用、财产状况的了解以及与债务人的密切关系等因素, 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 保证人对第三人的各种情况可能不了解, 也可能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 条规定 : 保证期间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 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 所以,丙公司不再对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 11. 服装批发商场与美雅服装厂于1996年 7 月 20日签订了一份西服购销合同。美雅服装厂负责向服装批发商场供应高档西服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