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工程索赔报告
前言:2006年4月,乙公司参与了由甲公司(下称贵司)投资建设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食堂及活动中心工程招投标,且我司获得中标,中标价为671.121万元,该工程设计为全框架四层现浇结构,建筑面积12302.84㎡。在施工合同尚没有签署时,贵司通知我司按照招投标相关内容进场施工,并要求加班加点,必须在2006年8月25前完成所有施工内容。按照贵司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迅速编制并向贵司递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专门成立了永川项目部,委派汪某为本项目总指挥,组建了以李某为现场负责人的项目部领导班子,抽调我司技术骨干和优质管理人员参与本项目的施工建设,从领导班子、技术和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得到根本保证。我司于2006年4月20日正式进场施工,按照设计施工内容和贵司要求周密部署,稳步整体推进,精心组织。为了满足施工现场材料的需要,我司不但投入了几百万的现金保障施工资金的需要,还在项目部下设立了材料采购组,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施工需要数量,2006年5月上旬所有材料采购均已经签署合同,部分正在按照合同履行。2006年5月31日前,施工需要钢材、木材已经全部采购并运抵工地。进场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在技术性民工很难招聘的情况下,承诺不低于重庆市2005年度平均工资待遇,且保证月月兑现和满足总工程量在12000方以上,且承担民工单边路费的许诺下,从1000里之外的奉节县选聘了几十名优质民工,同时在潼南、巴南等地招聘了部分民工,均签署了劳务合同书,至2006年5月31日,工地民工达126人,加上劳务班组负责人,共计130余人,实行三班倒轮休制,加班加点施工。为了改善施工工地管理人员及民工的生活环境和保障良好的休息,顺利完成施工任务,我司投资数万元搭建工棚,购买空调,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2006年5月31日前,我司永川项目部承担的施工任务正在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现场如火如荼。
索赔事项概述:2006年6月1日,当我司施工现场全面正规化、正常化,正在紧锣密鼓,井井有条的按贵司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及我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且工程已经完成基础部分和第一层的主体结构工程时,贵司单方决定将食堂及活动中心由招标文书确定的四层全框架改建为两层,原三、四层施工内容全部取消,致使我司的所有计划必须重新调整,也导致我司在人、材、物等多方面的损失和众多合同构成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多项直接和间接损失。
索赔要求:由于我司向贵司索赔的事由是贵司单方变更施工内容,故索赔要求包括下列方面:
(1)人工费。包括:A、2006年6月1日前,为了完成原工程总量加班、加点而额外支付的人工费用;B、因总工程量减少,按照劳务合同支付给民工的补偿金及路费。
(2)材料费。包括租赁材料(钢管、模板)、购买材料(线管、电线、塑钢窗、钢材、木材)两方面。A、由于购买材料超过实际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购买费用及相应资金利息损失;B、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租赁但超过实际需要的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损失;C、缩短使用期限,提前终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违约金;
(3)施工机械损失(塔机、挖掘机)。A、2006年6月1日前,为了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而采用塔机垂直运输使用费(含实际使用费和违约金);B、2006年6月1日前,为了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而采用挖掘机,比人工挖掘增大部分损失;C、因减少总工程量致使塔机、挖掘机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损失;
(4)工地管理费。指我司按照计划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差异而额外支付的工地管理费;包括A、增大活动板房、临时房屋、道路、围墙等临时设施投资损失及生活用品损失;B、2006年5月31日前,为了满足贵司施工期限要求,我司加大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各方面管理而增加的支出;
(5)利息。由于工程变更而我司实际多投资资金的利息,包括:A、为满足施工需要,多支付商品砼合同预付款利息损失;B、多垫付工程款资金利息损失;
(6)利润。指原计划和现在实际施工部分利润差额。
索赔编写组及审核人员:张三 里斯
二、索赔根据部分
索赔事件发生情况:我司从2006年4月20日正式进场施工至2006年5月31日,除我司与监理工程师及贵司正常往来的工作联系外,三方没有任何分歧意见,特别是我司在接到贵司的相关指令后,均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处理,没有任何违约或其他原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延误工期。2006年6月1日,监理工程师及贵司事前没有透露任何信息的情况下,贵司突然通知大幅度变更施工量,导致我司在施工组织和材料准备、人员安排等方面没有任何时间和机会避免和减少损失,致使我司损失特别大。
递交索赔意向书情况:我司除组织工作组到施工现场问题情绪外,也按照施工行业索赔普遍做法,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实际在2006年6月28 日递交索赔意向书),向贵司工程师发出了索赔意向通知,充分表明了我司的索赔要求,并列明了索赔的基本项目。
索赔事件处理情况:在索赔事件发生并书面通知我司现场负责人李某,当日我司董事会获悉变更通知后,立即召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服从贵司的变更指令,但同时提出因此造成的我司的损失应由贵司承担,便委托现场负责人李某与监理工程师和贵司联系,客观反映我司因此而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我司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十分不理解,特别是130余民工及劳务负责人获悉此消息后,立即全面停工并到永川项目部提出要求:一、立即结算并支付所有工资,停止施工;二、如果不立即结算并支付,可以暂时继续施工,听从现场安排。但在通知减员时,应按照劳务合同约定,补偿被减民工一个月工资并支付返家或展转他处的单边路费。我司获悉消息后,为了稳定民工情绪,减少施工现场因民工问题而震荡和停工,顺利完成余下施工任务,立即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到现场办公,最后与民工达成协议,同意按照劳务合同约定补偿被减民工一个月工资并支付返家或展转他处的单边路费;同时通知正在履行的其他合同立即暂停履行,并积极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尽力减少因工程量变更而造成的损失。我司在处理本事件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化解了众多矛盾,协调了各方面关系,也支付了许多额外费用,我司认为在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已竭尽全力。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我司与贵司是积极配合的,在处理事件时是快速有效,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不当行为。
索赔要求的合同依据:由于贵司的学生食堂及活动中心工程招投标时间紧迫,且在招投标后还没来得及签署合同,贵司便要求我司进场施工,而至今贵司仍没有与我司签署正式书面施工合同书,故本项目的索赔合同依据仅有: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书及其附件;③开工通知书。
三、计算部分
索赔总额:依据本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范围,我司按照建筑行业施工索赔及永川项目部实际损失分为9大项,共计索赔总额为:2064673.00元
各项计算单列如下(详细计算清单见索赔计算书):
(1)前期投资损失合计为:191760.00+5476.67=197236.70元。
(2)周转材料租金损失为:101600.00+222620.00=324220.00元
(3)项目部采购的材料和签定的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损失:315438.10+176585.00+25649.04+115567.20=633239.30元。
(4)工程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损失及公司完成减少工程合法的利润损失合计为 115014.90+76629.32+288022.00=479666.20元。
(5)塔吊设备的租赁损失,各类机械设备的租赁损失合计为132390+7010.00=139400元.
(6)工程临设费用增大的损失: 6463.79+52734.00=59197.79元
(7)工程垫付资金利息损失合计为20932.04元
(8)提前解除劳务合同损失合计为306897.24 元
(9)商品砼预付款资金利息损失为2580.88元。
各项计算依据及证据:
(1)前期投资损失:197236.70元
按照工程原设计建筑面积12302.84㎡,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6405.04㎡,减少建筑面积5897.8㎡.减少工程量比例为47.94%,本工程的所有前期投资为40万元,按照比例损失额为191760.00元,相应资金利息为5476.67元(预计4个月期限,即2006年9月30止,超过此期限,利息损失继续计算);两项合计为197236.70元。
证据:财务报表。
(2)周转材料租金损失:546840元
A、钢管租赁损失: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少为113天(2006年5月10日---2006年8月31日),变更后工期为66天,减少实际使用期限为47天,应当多支付钢管租金59690.00元;同时,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导致租赁钢管比实际需要钢管多一倍,其多租赁部分钢管损失41910.00元,两项合计为324220.00元。
证据:租赁合同
B、模板租赁损失: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少为113天(2006年5月10日---2006年8月31日),变更后实际施工期限为66天,减少47天,多支付租金为120320.00元。同时,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导致租赁模板比实际需要模板多一倍,其多租赁部分模板损失102300.00元,两项合计为222620.00元。
证据:租赁合同
(3)购销合同损失:633239.30元。
A、钢材采购损失:由于我司总部不在永川,且在永川尚无其他施工项目,而多购销钢材80吨已经运抵永川项目部,现在无法处理,损失额为263200.00元。同时,因我司变更购销数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52238.10元,合计为:315438.10元。
B、木材、竹模板采购损失:我司为永川项目已采购木材比现在实际使用木材比较,规格5001002000、5001004000规格分别多购18.5立方米和30立方米,竹模板10002000规格多采购3200平方米,其损失为109625.00元,同时,因我司变更购销数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66960.00元,合计为:176585.00元。
证据:购销合同
C、线管采购、电线合同违约损失:依据采购合同约定:我司单方变更货物数量,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00%的违约金,导致违约损失为25649.04元。
证据:购销合同
D、塑钢窗购销合同违约损失:按塑钢窗购销合同约定,我司单方变更合同约定数量、价款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00%的违约金,违约损失为:115567.20元。
证据:购销合同
(4)工程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损失及公司完成减少工程合法的利润损失合计为 479666.20元。
证据:财务报表(工程管理费用汇总,各项经营费用汇总)
(5)塔机、挖掘机租赁损失139400元。
A、塔机租赁及增大费用损失:132390元
B、挖掘机租赁及增大费用损失:7010.00元
(6)工程临设费用增大的损失: 59197.79元
A、临设活动板房增大损失:6463.79元;
B、其他临设增大损失(含临时房屋、道路、围墙及生活用品):52734元;
证据:租赁合同,财务报表
(7)工程垫付资金利息损失合计为20932.04元
证据:财务报表
(8)提前解除劳务合同损失合计为306897.24 元
证据:劳务合同,领取补偿费名册表
(9)商品砼预付款资金利息损失为2580.88元。
证据:预付款票据
四、证据部分
证据:本索赔书的证据由(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进度计划;(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施工图纸(5)2006年6月1日变更通知;(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预算书);(8)所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书(材料购销、设备租赁、劳务合同及领取补偿费登记表等);(9)我司有关的财务报表;(10)投标书及其附件;(11)中标通知书;(12)开工通知书共同组成。
对证据的说明:
1、对作为本索赔书证据使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投标文书确定的标准执行,本索赔书证据中没有提供相应标准文本;
2、施工图以贵司提供的施工图为准作为计算工程量标准;
3、涉及财务问题方面的证据,鉴于财务保密规定,只提供综合报表,不提供列支明细;
4、由于签署劳务合同的民工多达126多人,解除合同的民工为96人,无法提供全部合同文本,仅提供文本之一作为证据,其余文本保存在公司,可以查阅;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司按照贵司的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服从贵司工程变更的要求;但因施工内容和期限的变更而导致的损失属于贵司责任范畴,且我司在计算索赔时,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仅计算了我司因此而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尚没有将(1)信誉损失;(2)为了本工程而放弃其他工程的利润损失;(3)为了减少索赔事件影响造成其他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入索赔范畴,我司认为计算是实事求是的,本着既不夸大,也不添项,更不虚构的索赔态度向贵司提出本索赔内容,我司的态度是诚恳的,数据是客观的,要求是合理的,希望贵司在接本报告书后,立即着手研究解决。我司为了明确责任,减少我司在施工中的损失,也为了顺利完成尚没有完成的施工内容,保护双方共同利益,我司在原工程索赔意向书的基础上,报送本索赔书,望贵司予以审查并尽快书面答复或组织面谈。
此 致
甲公司
报告人:严仁治
报告时间:2006年7 月15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