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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签 定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合同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关于《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预算表中罗列项目及数量,并为双方增减项之根本依据。)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A、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B、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详见工程报价清单,报价清单上未涉及的内容和项目不在乙方承包范围之内。);
1.5工程期限:总工期为 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
1.6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工程合同造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第二条 工程设计(详见经甲方签字确认设计图纸)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开工前 天, 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物品、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施工所需能源和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和负责与此相关费用。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保证金、清洁卫生费交纳等手续。
3.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各项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其他任何人员对本工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和商定。
3.3如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3.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成品或半成品、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见附件:建筑结构及管线拆改申请书)
3.5负责协调施工队伍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并做出施工进度表供甲方审核。
4.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并配合甲方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销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甲方需自行使用,则由甲方负责保护。当甲方自行使用三日后,则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移交)。
4.7乙方需严格按合同所指定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施工,并在合同期内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并达到质量合格验收标准。(详见预算书指定,附表一)。
第五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5.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而采取的措施费用。(其具体措施费为总工程造价的10%。)
5.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例如消防、空调及其它设备安装不能按期完成或影响乙方正常施工,材料供应或能源保障不及时,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注:指甲方不按约定日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工期顺延)
5.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5.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八小时以上(以一周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一9l)、《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一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6.2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费用按原预算项目直接费总额的25%收取)。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工期相应顺延。
6.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6.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6当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注:如甲方在工程未办理完验收、结算前擅自入住使用,则视为违约自动失去保修权利)
第七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定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分四次支付工程款项。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向乙方支付施工进度款。
详见下表:
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览表(附表二)
序号
支付时间
支付额度
支付金额(元)
备注
第一次
签订合同
按合同价5%
双方签订完合同后。
第二次
进场施工前支付一期工程进度款
按合同价45%
施工方应于收到工程款后一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
第三次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计,按进度支付二期工程进度款
按合同价30%
现场土建结构改造完成,水电开线打槽施工及木工进场施工时。
第四次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计,按进度支付三期工程进度款
按合同价15%
泥工类项目基本完成,水电工给水管及污水管完成并通过试水试压验收,布线基本完成。木工、油漆工施工进行中。
第五次
本合同所指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三天结算工程款
按合同价5%
各类工种项目完工并通过整体验收,定制安装类产品完成并通过整体验收。
其 它
本工程结算,双方按本合同7.3项约定执行。
7.2 双方商定,如因设计、材料、施工等方案变更,甲方应在变更方案签字确定后、乙方施工实施前支付全额变更工程款,同时因增量而顺延工期。
7.3双方商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乙方上述资料 日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同时结清乙方工程尾款。(注:如遇甲方拖欠工程款,乙方有权按所欠款总数的3%每日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8.1本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根据施工方要求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相应运输等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点验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2凡由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禁止使用。若乙方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双方指定用料见(附表三)
第九条 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约定
9.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应符合国家和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设计规范。
9.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9.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9.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每人每天(大写) 元生活费。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额的3%支付滞纳金。
10.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由此而影响到工程竣工,且已造成逾期竣工的,每逾期壹天,乙方支付甲方(大写)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大写) 元,作为奖励。
10.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大写) 元,作为奖励。
10.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并收取相应看管和保护费用,如造成损失,应折价赔偿。(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10.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施工方损失。
10.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7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同时视为验收合格。
10.8因一方原因,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0%)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12.1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面饰部分为贰年,隐蔽工程(水、电部分)保修期为伍年。
乙方在本工程合同履行完毕时,向甲方提供书面保修书一份,并承诺保修期内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注:保修范围指由乙方提供材料及施工的项目,另由甲方提供材料或设备乙方施工部分,则只对因施工和安装造成的事故负责。如遇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安装预算外材料或设备时,乙方不予取费更不予对后果负责)
12.2本工程乙方不包括预算书未列项目。
12.3本合同价内不包括其他各部门征收费用。
12.4本工程使用计量方式按国家职能部门规定。
特别说明:如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购的材料及设备,需乙方协助购买时,应先通知乙方。乙方会委派专人负责协同购置。如不是乙方以公司名义委派的人员所参与购置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其后果将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双方履行至结算工程款完成后自动终止。
13.4附件:
(1)《设计方案/施工图》
(2)《工程项目预算报价表》
(3)《施工组织计划及业主签收表》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5)《项目增(减)及变更明细表》
(6)《工程整改及返工记录表》
(7)《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签收单》
(8)《装饰工程完工结算清单》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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