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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 泰州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证据学作业 1 一、问答题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证 据 法 及 其 证 明 规 则 。 作 为 证 据 学 研 究 对 象 的 证 据 规 则 分 为 两 大 类 :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和 非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 ) 证 据 及 其 证 据 力 和 证 明 能 力 。 证 据 和 证 据 力 、 证 明 力 是 三
2、 个 密 切 相 关 的 概 念 。 证 据 是 有 关 案 件 有 关 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3 ) 证 据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的 统 一 关 系 。 证 据 的 内 容 是 证 据 本 身 内 在 具 有 的 证 明 能 力 , 它 具 有 客 观 实 在 性 和 关联 性 ; 证 据 的 形 式 是 证 据 在 法 律
3、 上 所 具 有 的 外 在 表 现 方 式 和 正 当 的 获 取 手 段 。 两 者 具 有 对 立 统 一 的 关 系 。( 4 ) 证 据 制 度 及 其 传 统 文 化 背 景 。 证 据 学 理 论 是 于 证 据 有 关 的 司 法 和 执 法 实 践 经 验 的 概 括 和 总 结 , 是 人 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 ) 证 据 制 度 和 经 济 制 度 、 诉 讼 制 度 的 关 系 。 证 据 制 度 需 要 建 立 在 一 个 相 应 的 经 济 基 础 之 上
4、 , 经 济 的 发 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 化, 呈 现出 不 同 的阶 段 性。 证 据 制度 又 是 诉 讼 制 度 的 一 个组 成 部分 , 是 与诉 讼 制度 相 适 应的 。( 6 ) 收 集 、 审 查 、 判 断 和 运 用 证 据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经 验 及 证 据 理 论 。 古 今 中 外 的 司 法 、 执 法 人 员 在 证 明 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
5、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 。证 据 理 论 对 司 法 实 践 的 指 导 作 用 , 不 仅 是 证 据 学 的 重要 研 究 对 象 还 是 发 展 证 据 学的 基 本动 力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
6、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
7、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 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8、。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 ) 对 证 人 的 询 问 应 由 指 定 的 办 案 人 员 进 行 。 为 了 保 证 证 言 的
9、客 观 性 , 询 问 证 人 时 不 能 少 于 两 名 办 案 人 员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5 ) 询 问 时 , 应 当 告 知 证 人 如 实 提 供 证 据 , 实 事 求 是 作 证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义 务 。 如 果 有 意
10、作 伪 证 或 隐 匿 罪 证 要 负 法 律 责 任 。(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 7 ) 询问 证 人 要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 并 交 给 证 人 核 对 或 向 他宣 读 , 允 许 补 充 、 修 正 。 在 承 认 无 误 后 , 由 证 人在 笔录 上 签 名 或 捺 手 印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
11、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 )必须在 法庭上经过控 辩双方的询问 、质证,并经过查实以 后,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 3 ) 孤 证 不 能 定 案 。 即 只 有 一 个 直 接 证 据 , 而 没 有 间 接 证 据 印 证 的 情 况 下 , 不 能 据 以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4)直接证
12、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 ) 必 须审 查 间 接 证 据 与 案 件 事 实 有 无 客 观 的 内 在 联 系 , 防 止 把 那 些 与 案 件 毫 无 关 系 的 材料 , 当 作 间 接 证 据 加 以 收 集 和 使 用 。( 3 ) 必 须 审 查 各 间 接 证 据 之 间 是 否 互 相 衔 接 , 互 相 协 调 一 致 , 互 相 印 证 ,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证 据 锁 链 。( 4)所有 的间接 证据结 合起来,对案件 只能作 出一个 正确的 结论 。这种 结论必 须具有
13、肯定性 和真 实性, 并且排 除了其 他一切 可能性。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
14、其倾向性,判断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2 / 8 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
15、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二、选择题15、ABCD 、B 、ABD 、AD 、ABC 610、ABCD 、A、A、BCD 、A 三、案例分析1、答:1. 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间接证据有 :死者尸体 ,相关物品 ,勘验记录 ,大量证人证词 ,电话记录,声音辩听等. 2.本案虽无直接证据 ,但大量间接证据都分别正明了与本案相关联的某一情节。各间接证据客观上具有内在的相互依赖,相互关联 ,相互一致 ,相互衔接并具有排它性 ,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司法实践中应善于正确运用间接证据打击犯罪.孤 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
16、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2、答 :1,原始证据有: 作案工具及器材,存取款帐户存折及其凭条签字,租房招贴签字,指纹 ,门锁 ,赃 物等 .这些都是来源于本案事实或原始出处. 2,传 来证据有 :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物证鉴定 ,物品清单及估价结论,证人证明等 .这些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复制或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3, 言 词 证 据 有 :证人 证 言 ,被 告 供 认 记 录, 物 证 物 价 鉴 定 .是 以 人 的 陈 述 为 表 现 形 式 和 存在 的证 据 . 鉴 定 结 论 是 一种 特 殊 的 言 词 证 据 . 4, 实 物 证 据 有 :作案
17、 工 具 , 存 取 款 凭 条 和 存 折 , 赃 物 赃 款 ,现 场 堪 擦 记 录 和 照 片 ,各 种 书 证 . 是 以 实 物 形 态 存 在 和 表 现 形 式 的 证 据 . 5,直接证据有:被告的供认,储蓄所证明.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间 接证据有 :报警记录 ,作案工具 ,赃款赃物 ,现场勘察记录照片 ,存取款凭证等 ,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学作业 2 一、问答题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
18、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
19、 中 的 证 明 责 任 则 不 以诉 讼 地 位 的 特 定 化 决 定 证 明 责 仟 承 担 的 主 体, 而 是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主 张 , 分 别 由 当 事 人 承担 相 应 的 证 明 责 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 诉 讼 和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 当 事 人 陈 述 ” , 分 解 为 “ 被 害 人 陈 述 ” 和 “ 犯
20、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供 述 和 辩 解 ” 两 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
21、和发展的事实和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构 成 要 素 的 事 实 ; 行 政 诉 讼 的 证 明 对 象 主 要 是 与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有 关 的 事 实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 则 之 中 ; 行 政 诉 讼 特 有 的 证 明 程 序 规 则 是 被 告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不 得 自 行 向 原 告 和 证 人 调
22、 查 收 集 证 据 等 。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 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 当 作 出 无 罪 判 决 ; (
23、三 ) 证 据 不 足 , 不 能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 应 当 作 出 证 据 不 足 。 指 控 的 犯 罪 不 能 成 立 的 无 罪 判 决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A 在特 定 情 况下 , 推 定 决定 证 明 责 任 的分 配 , 证 明 责任 之 所 以 是这 样 分 配 而不是 那 样 分 配, 其 原 因 主 要在 于推 定 的 客观 存
24、 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
25、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
26、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3 / 8 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
27、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28、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
29、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 一 , 证 据 要 合 法 , 也 就 是 说 证 据 要 具 有 证 据 能 力 或 者 可 采 性 。 证 据 合 法 ,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来 源 合 法 与 表 现 形 式 合 法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实 际 上 证 明 结 果
30、 仅 具 有 相 对 性 是 不 够 的 , 还 必 须 具 有正 当 性 , 才 能 最 终具 有 合理 的 可 接 受 性 。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 大 特 点 , 即 实 行 一 元 化 的 证 明 标 准 , 这 与 国 外 实 行 的 不 同 诉 讼 有 不 同 证 明 标 准 的 多 元 化 标 准 有 鲜 明 区 别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
31、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 行 多 元 化 的 证 明 标 准 , 是 符 合 司 法 实 践 的 实 际 情 况 的 , 也 是 符 合 实 事 求 是 ,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的 哲 学 要 求 的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
32、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二、选择题15、C、D、C 、D 、ABD 610、B 、C 、A、C、A 三、案例分析1、答:( 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 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b书 证 ( 伪 造 的 发 票 、 审 计 部 门 的 查 证 报 告 ) , 以 其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反 映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 , 即 走 私 的 数 额 。c 证人证言d 被 告 人 的 供 述 和 辩 解
33、: 在 本 案 中 主 要 是 被 告 人 承 认 自 己 犯 罪 事 实 的 供 述 , 即 对 走 私 和 受 贿 事 实 的 供 述 。(2 )上述证 据中,直接证 据主要有被告 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 够直接证明主 要犯罪事实。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2、答:( 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
34、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2) 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 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 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 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 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 e 该处罚行为与刘某
35、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 2)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 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本案中言词证据是( 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 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2)和( 3)是书证,其中( 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
36、,所以单位不能作 为 证 人 , ( 3) 也 就 不 是 证 人 证 言 而 是 书 证 。 ( 4) 是 物 证 , 它 们 都 是 以 实 物 形 态 为 存 在 和 表 现 形 式的 证 据 , 所 以 是 实 物 证 据 。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 证人证言(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 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
37、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 ) 证 人 证 言 ( 马 某 的 陈 述 ) , 马 某 因 为 非 本 案犯 罪 嫌 疑 人 , 因 此 其 所 作 的 陈 述 不 能 作 为 口 供 而 作 为 证 人 证 言 对 待 。问题二: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
38、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 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作业 3(论文)试论证据裁判原则摘要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39、 页4 / 8 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应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就是透过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神意” 的启示来获悉相关 案件的真实情况。现在看来,这一“ 制度” 的理念太过虚无,更妄论那些将人投入河中、让人从沸水中捞出物品等审判方式的残忍,完全漠视了人的基 本权权,堪称为另类的“ 酷刑”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思想的进行,以往的神式证据制度在合理性和真实性等方面都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否定。为了寻求更理性、客观的审判方
40、式,而推出了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方法来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和对神式证据制度的否定,以及其本身的准确性、合理性、客观性等一系列的优点,使证据裁判原则日益受到肯定,目前已然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大体说来,证据法的原则是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简单地说,演变至今,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较为完整全面,它主要包括有: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其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
41、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由此可看出,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很重要的约束装置。它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同时,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
42、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明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也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概言之,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同时,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也不断的发展与充实。对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诉讼证明中的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这是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
43、有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就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此项要求。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能力。一项材料,即使对裁判非常有价值,倘若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也不具有任何裁判上的实质意义。因此,在诉讼证明中的证据必须永远是法律规范下的证据,而不可能是事实意义上的证据。无论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判断,还是任由法官裁量,证据裁判原则所依据的证据都必然是实质上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另外,从证据法的发展趋势看,世界各国普遍在追求
44、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不但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上的可采性。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裁判者认识方式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从可能性上看,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可能有很多种方式,因为不同的认识方式直接影响着裁判者着认识的准确程度,所以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讨论证据裁判原则不得不涉及其必然包含的认识方式问题。二、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由于证据直接影响着裁判者的判断,有必要将裁判者据以形成判断的证据限定在具有较大可靠性的范围之内,以便保障认定案件事实的真理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类的实践经
45、验表明,对于认定事实,单纯靠凭空猜想、推测、灵感等,是无法得出理智的结论的。尤其是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的诉讼,更应理性地对事实进行认定。然而,在时光不能倒流的前提条件下,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靠事实发生时作用于外界所产生的或者遗留在外界的痕迹、印象等来认定,而这些痕迹或印象,就是可以用作证据的东西。对于众所周知的案件事实、法院确定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等,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规定毋庸再以证据来证明,而直接作为判决的根据。但是,当事人提出合理和充分的反证、发现了新的事实、撤回或撤销自认等情况除外。基于对人
46、权的尊重,不得不放弃过分强调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维价值观而寻求与人权保障观念的调和。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正当,主要是看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是在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把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就为当事人提供了统一的游戏规则。相反,如果可以在证据之外认定事实,那么,我们就无法约束裁判者的任性和恣意,也就无法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这一个规范上的要求可以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的正当性,避免法院做出突袭判决,并且强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值得当事人信赖,以此来赋予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随着新 兴经济分析法学理论的传播,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需凝练、集中,而非漫无边际,具有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
47、,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判决根据的证据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但是,即使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诸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证据的提出或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不公平或迟延,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时限所提供的证据,也将不被法院采纳等等。三、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依靠证据,但对于程序法事实,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对于诉讼中任何事实的认定,都应当有证据作基础
48、。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程序法事实进行证明,但形事诉讼法第29条却明确规定了有些程序法事实的法律效果,对于这些程序法事实,仍然需要证据证明后才能认定。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但什么样的东西才能作为证据,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制度,差别是相当大的。从现在的证据法发展趋势来看,世界各国普遍在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因此,对于证据条件,现在各国不但要求证明能力或者相关性,同时亦要求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学过法律的人普遍有这样一个共识,证据是诉讼的中心,是审判机关作出事实认定的基础,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而对证据的采纳与取舍,确认其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在很大程
49、度上决定了诉讼的最后结局。证据的核心作用,决定了法官在庭前准备、庭审、合议、裁判、文书制作等一系列活动中,都必须围绕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就明确指出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没有证据固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若仅有一部分证据,或者证据并不充足时,仍然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不能仅凭一些证据对全部案件事实作出推测。四、证据裁判原则的发展认识 了规律,还须掌握原则。认识规律是确定原则的方向,掌握原则是遵循规律的保障。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为真。证据裁判是自由心证的前提,不实行证据裁判就不
50、会有自由心证制度,同时,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又是证明责任裁判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制度,就不存在证明责任裁判。因此,在现代证据制度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所有证据法和诉讼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整个诉讼制度就是围绕如何正当地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设置的。而且与其他诉讼法和证据法原则相比,证据裁判原则具有优先性。另外,直接言词原则、裁判中立原则、控辩对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都不能削弱证据裁判原则的作用,甚至有些原则对证据裁判原则还有强化作用。但是,证据裁判原则是针对要证事实而言的,因此,该原则在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刑罚适用的慎精选学习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