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报价转让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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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报价转让协议书报价转让协议书1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处:乙方:(主办报价券商)法定代表人:居处: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法定代表人:居处:鉴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甲方托付乙方担当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举荐甲方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托付丙方担当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丢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当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

2、托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方法、主办报价券商举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同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给予的含义:(一)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托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供应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

3、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三)主办报价券商:举荐园区公司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四)报价系统:股份转让系统中特地为报价券商供应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六)试点方法: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方法;(七)举荐挂牌规则:主办报价券商举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八)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其次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 甲方基本状况:(一)设立时间:(二)股份发行状况:(三)股本总额:(四)股东人数:(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其次条 甲方就托付乙方担当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遵守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实行的相关

5、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二)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相关内容。(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第三条 甲方就托付乙方担当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询问。(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第四条 甲方就托付乙方担当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的举荐挂牌备案工作,刚好、完整地向乙方提交

6、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二)甲方应于协会对举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通知并帮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三)甲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精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五)甲方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甲方拟披露

7、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刚好,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担当个别及连带责任。(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担当相应责任。(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干脆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

8、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状况刚好告知乙方。(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刚好告知乙方。(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询问电话应保持畅通。(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刚好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样。(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根据乙方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

9、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如董事、监事发生改变,甲方应刚好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刚好将该事实告知乙方。(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刚好告知乙方。(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

10、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二十二)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状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改变;2、发生或预料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4、大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5、重大资产重组;6、重大关联交易;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8、法院裁定禁止有限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11、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惩罚;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五条 乙方就担当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二)具有符合试点方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第六条 乙方就担当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方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12、(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刚好地进行信息披露。(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实行以下措施: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3、向协会报告。第七条 乙方就担当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应依据试点方法、举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

13、权益。(二)乙方应依据举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举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方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四)代理甲方刚好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六)乙方丢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刚好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 乙方丢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

14、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当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丢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做好业务转移的打算工作;(二)根据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举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第五章 费用第十条 甲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一)托付备案费( )元;(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第六章

15、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二条 丙方丢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举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重新签订的举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接着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一)协会

16、对举荐挂牌备案文件确定不予备案的;(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第七章 免责条款第十五条 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发生不行抗力时,三方均应刚好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第八章 争议解决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一)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样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次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

17、、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报价转让协议书2甲方(投资者):_乙方:_证券公司_营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方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托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双方声明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

18、、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甲方属于符合试点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2甲方保证向乙方供应的全部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4甲方已仔细阅读乙方供应的报价转让特殊风险揭示书,充分相识并情愿担当报价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具体阅读本协议书全部条款,并精确理解其含义,特殊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5甲方已仔细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方法和其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规则;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7甲方接受并协作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其次条 乙方向

19、甲方作如下声明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2乙方具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供应报价转让所需条件;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供应的托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托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担当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乙方保证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其次章 开立账户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加报价转让,应根据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试点方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一般股票账户 (以下

20、简称“股份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后,为甲方开立股份账户。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立股份账户时,应根据要求照实填写开户资料。由于甲方供应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第五条 甲方应到乙方选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第三章 托付第六条 甲方托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前,必需设置报价密码,报价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托付、自助终端托付)修改报价密码。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托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托付;2应甲方要求供应其账户股份变动状况的清单;3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

21、条 乙方供应(_)等托付方式。甲方可选择托付方式,托付乙方代理报价。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报价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意向托付、定价托付和成交确认托付。乙方认为甲方的报价托付有虚假报价或操纵报价可能的,有权拒绝接受。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托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供应相关证明性资料。第十一条 甲方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只能托付乙方买卖其持股挂牌公司的股份。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定价托付、成交确认托付时,应保证其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第十三条 乙方发觉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

22、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托付或终止本协议。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托付系统下达的托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托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托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托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托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担当全部责任。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报价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托付后_个报价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报价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第四章 信息服务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披露最新的报价、成交等信息。第十七条 乙方应将最新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在营业场所刚好揭示。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

23、生变更的,应刚好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更正,甲方拒不更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报价转让托付协议:1甲方供应虚假资料、证件;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3甲方有严峻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其次十条 乙方若丢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报价转让托付协议自行终止。其次十一条 乙方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报价转让托付协议,需刚好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报价转让托付协议的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报价托付指令。第六章 甲方代理人其次十三条 甲方可以托付他人作为办理报价

24、转让托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托付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托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授权托付书应交乙方备案。其次十四条 授权托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托付权限、托付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五条 甲方在授权托付有效期内变更托付事项或终止托付,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托付书仍旧有效。第七章 免责条款其次十六条 乙方慎重提示甲方留意密码的保密。任何运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托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托付。甲方自行担当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其次十七条 甲方假如遗失股份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马上向乙方及其他

25、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刚好挂失而导致其遭遇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担当,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其次十八条 报价转让业务不实行担保交收,甲方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托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托付,无法在报价系统中得到确认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担当责任。其次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斗争及其他不行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担当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行预料或无法限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担当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不行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刚好实行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

26、、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乙方依法供应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接着有效。第三十四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须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1协商;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7、3其他合法方式。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报价转让特殊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开户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_ 乙方:_证券公司股份账户卡号:_ _营业部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 _(盖章)通讯地址:_代理人姓名:_ 经办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报价转让协议书3甲方:_法定代表人:_居处:_乙方:_(举荐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_居处:_丙方:_(副举荐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_居处:_鉴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

28、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甲方托付乙方担当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举荐主办券商,负责举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托付丙方担当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举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丢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当甲方的举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托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方法(暂行)、主办券商举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

29、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同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给予的含义:(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举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加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四)举荐主办券商:举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应的代办系统中特地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

30、份供应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七)试点方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方法(暂行);(八)举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举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其次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基本状况(一)设立时间;(二)股份发行状况;(三)股本总额;(四)股东人数;(五)股

31、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其次条甲方就托付乙方担当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举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遵守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实行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二)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相关内容。(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第三条甲方就托付乙方担当其公司股份

32、报价转让的举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询问。(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第四条甲方就托付乙方担当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举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的举荐挂牌备案工作,刚好、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精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二)甲方应于协会对举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通知并帮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2.核对并向

33、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三)甲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精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五)甲方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担当个别及连带责任。(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

34、,董事长应担当相应责任。(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干脆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状况刚好告知乙方。(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刚好告知乙方。(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

35、际互联网,对外询问电话应保持畅通。(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刚好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样。(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根据乙方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

36、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如董事、监事发生改变,甲方应刚好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刚好将该事实告知乙方。(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刚好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二十三)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

37、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状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改变;2.发生或预料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4.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5.重大资产重组;6.重大关联交易;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8.法院裁定禁止有限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惩罚;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

38、股票的有关事项;14.乙方认为须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五条乙方就担当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举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二)具有符合试点方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举荐主办券商职责。第六条乙方就担当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举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方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方法、信息披露

39、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实行以下措施: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一样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指责;4.向协会报告。(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殊处理。第七条乙方就担当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举荐主办券商事项,

40、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应依据试点方法、举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举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二)乙方应依据举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举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方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四)代理甲方刚好根据公司法、试点方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六)乙方丢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刚好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举荐主办券

41、商业务转移至丙方。第四章丙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乙方丢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当甲方的举荐主办券商。第九条丙方享有在乙方丢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举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做好业务转移的打算工作;(二)根据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举荐主办券商业务;(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举荐主办券商,签订举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第五章费用第十条甲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一)托付备案费(_)元;(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_)元;(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_)元/年;

42、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第十一条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第六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二条丙方丢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举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举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重新签订的举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第十三条本协议依据试点方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接着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第十四条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一)协会对举荐挂牌备案文件确定不予备案的;(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第七章免责条款第十五条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发生不行抗力时,三方均应刚好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第八章争议解决第十七条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一)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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