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设备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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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编号:CNCACNCA09C09C046:046: 2001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2002-05-012002-05-01 发布发布 2006-5-182006-5-18 修订修订 2006-8-302006-8-30 实施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目目 录录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3 2 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3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 3.2 认证的申请.3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 3.4

2、 认证发证检验.3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3.6 认证后监督.3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3 4.2 认证的申请.4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6 4.4 认证发证检验.8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0 4.6 认证后的监督.11 5 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4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14 5.2 换发新证.14 5.3 复评换证.14 6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5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15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5 6.3 加施方式.15 6.4 加施位置.16 7 7 认证证书的暂停、

3、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16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16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16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17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17 8 8 收费收费.18 附件附件 1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附件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 品。 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 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

4、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 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 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 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

5、最 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 4.1.1.2 送样方法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 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 1。 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4.1.2.1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1.2.3 检验方法 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4.2 认证的申请 4.2.1 申请单元划分 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

6、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 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 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 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产品认证的 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 1。 4.2.2 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应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称认证机 构)提交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企业注册证明(11 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行受控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

7、件汇编); 4) 认证机构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检验 机 构)出具的申请认证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 复印件); 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3 文件审核 认证机构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发到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部 (以下称文件审核部),文件审核部按照 GB/T19000 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文件审核部向认证 机构呈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初审结论报告,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 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文件审核部通知申 请企业及时修改。 4.2.4 分型产品的申请 分型产

8、品与主型产品认证的申请要求相同,其全性能委托检验可与主 型产品作为一种产品进行检验,不同的部分应增加检验项目。 4.2.5 增型认证的申请 增加己获认证产品的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认证(以下称增型认证), 申请企业需提供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 2) 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 复印件); 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6 增类认证的申请 增加新的产品类别认证(以下称增类认证),申请企业按 4.1.1 规定提 供文件和资料。 4.3 工厂质

9、量管理体系审核 4.3.1 审核内容 4.3.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 ISO9000 系列标准要求进行。工厂的生产和 检验设备最低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核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 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 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4.3.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 所有加工场所(即

10、工厂)。 /. 4.3.2 工厂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审核。工厂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 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 为 2 至 6 个人日。 4.3.3 审核组组成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以下称体系审核)由认证机构安排、组织。 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专业的审核员,组成体系审核组。 审核组成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注册级别。必要时可安排技术专家参加审核。 审核组确定后,认证机构通知受审核方。具体审核时间由认证机构、 审核组长和受审核方共同商定。 4.3.4 审核要求 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 关规

11、定要求执行。 4.3.5 体系审核报告 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 确认签字。体系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体系审核结 束后 3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核结论意见报认证机构,在 20 个有 效工作日内将全部审核文件、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寄送 指定的文件审核部。 4.3.6 信息反馈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受审核方应自愿如实填写消防产品 质量认证体系审核工作意见反馈表,按要求寄认证机构。 /. 4.3.7 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不推荐通过的整改要求 4.3.7.1 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个别要素需重新审 核的,

12、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推迟推 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 改总结报告。 4.3.7.2 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全部要素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不推荐质量管 理体系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 告。 4.3.7.3 重新审核应按 4.3.1 至 4.3.4 规定进行。 4.3.8 增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增型认证,其产品与已获证产品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且己获证 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复评周期内、运行有效,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 场审核;产品

13、与已获证产品不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应按本规则有关条款 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9 增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增类认证,应按 4.3.1 至 4.3.4 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10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有效期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的,从审核结束之日起一年未 获得证书的,体系需重新审核。 4.4 认证发证检验 /. 4.4.1 抽样人员 认证发证检验产品样品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 4.4.2 抽样原则 4.4.2.1 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验的数量为相应产品标准、产品认证特则规定数 量

14、。 4.4.2.2 认证发证检验的实施应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其抽封样 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其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 10 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审核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2.3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 书,提供相关技术材料。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4.2.4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抽封,并应满足 以下要求: 1)产品的质量管理体

15、系应满足 4.3.8 规定的要求; 2)样品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 10 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专业人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3 检验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4.4.4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执行。 4.4.5 检验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检验 结束后,检验机构向文件审核部提交认证发证检验报告,并将认证发证检 验结果通知企业。对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在

16、完成全部不 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申请补 检,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检验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 申请认证。 4.4.6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检验报告的数 据必须准确,检验报告的结论语言必须规范、严谨。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 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生产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或申请产品认证 单位的下属机构。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 综合评价,符合要求,报经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每 一个型号的产品颁发一张

17、认证证书)。 /. 4.5.2 认证文件、资料的汇总审核 文件审核部在 5 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汇总审核。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审批表,汇同全部认证文 件、资料报送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4.5.3 认证文件的报批 认证机构在 5 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文件审核部报送的认证文件、资料 进行审定,呈报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审批,并将审批结论通知企业。 4.5.4 认证证书的发放 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办理以下手续: 1) 认证标志使用事宜; 2) 公告及有关事宜。 4.6 认证后的监督 4.6.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

18、6.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满 6 个月即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 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审核、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认证企业或对产品认 证企业有投诉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 /. 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4.6.2.1 方式 认证后监督的方式为: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以下称监督审核)和 产品质量监

19、督检验(以下称监督检验)。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均是随机性 的。 4.6.2.2 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制定特定审核要求。监督审核 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 1-2 个人日。 4.6.2.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由认证机构下达 计划,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全部检验。检验 结束后,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汇总情况提交文件审核部,并通知企业。 4.6.3 文件审核部在收到检验机构提交的检验汇总情况之日起,10 个有效 工作日完成对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结论的汇总、审核,对其进行总结分析, 将监督结论报认证机构。 4.6.4 认证机

20、构对监督结论进行复核,将监督结果通知证书持有者,证书 持有者将证书送认证机构。对监督结论为合格的,认证机构对证书进行年 度确认。 4.6.5 对于体系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确认和不推荐确认的企业,自确 认审核结论之日起,在 5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认证证书,送交认证 机构。企业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在不少于三个月的整改期,且全 /. 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监督审核申请。 4.6.6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自确认产品不合格之日起,在 5 个 有效工作日内,企业将不合格产品证书送交认证机构。企业应制定整改计 划并实施整改,在不少于三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机构提

21、出 再次监督检验申请。 4.6.7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不合格的,则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并向社 会公告。 4.6.8 企业应在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认证产品质量管 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生产情况、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并提交年度监督申 请、交纳年金。 4.6.9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实施完整体系监督审核和全项监督检验: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 2) 生产基地变迁,生产线重新布置。 4.6.10 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自我改进机制,且产 品全部认证检验和监督检验

22、无一缺陷和补检项目,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奖励(免于下一年度的证后监督或通报表扬)。 4.6.11 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出现上年度同一不合格项的,可加严判定。 4.6.12 对未按时提出监督申请、未交纳年金及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 的企业,认证机构收回该企业全部认证证书。 /. 4.6.13 认证机构定期公告和通报年度监督的结果。 4.6.14 企业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 10 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 机构: 1) 企业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2)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5 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5

23、.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和质量管理体系复评周期均为五年。 5.2 换发新证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认证产品标准变更; 2)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换版; 3) 证书持有者更名。 5.3 复评换证 5.3.1 质量管理体系复评周期届满,应进行全要素审核;证书有效期届满, 应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换证。 体系复评和换证检验应分别按照本规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 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 证书有效期和体系复评周期同步(同年度到期)的,企业应在其有 /. 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换证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 4.2.2 提供(产品全性

24、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并增加换证产品认证证书复 印件。 5.3.3 对证书有效期未满,体系复评周期届满,企业应在体系复评周期届 满的 6 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 4.2.2 提 供(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其产品按规定做正常的部分项目监督 检验。 5.3.4 对证书有效期届满,体系复评周期未满,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的 6 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 4.2.5 提供 (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并增加换证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质量管 理体系按规定做正常的部分要素监督审核。 6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 认证标

25、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标志。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3 加施方式 6.3.1 采用规定的标准规格标志粘贴或用模具模压。 6.3.2 证书持有者必须在认证产品上正确使用规定规格的认证标志,认证 标志不得他用。 /. 6.3.3 证书持有者应在每年 1 月 20 日以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认证 标志使用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认证标志领取计划。认证机构不定期的对 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证书持有者按生产计划到认证机构领取认证标志,每年一至二次。 6.3.4 认证机构负责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制和管理。 6.4 加施位置 除在相应产品认证特则中对认证标志

26、的加施方法和位置有规定外,认 证标志一般应贴于产品本体正面明显位置。 7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7.1.1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证书 持有者应在 10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认证机构;证书暂停期间,证 书持有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1) 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确认或不推荐确认质量管理体系; 2)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 不能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 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5) 证书持有者不恰当地使用了证书或标志; 6) 任何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或认证机构程序的行为; 7) 经认

27、证机构同意,证书持有者因一定时期的停产或其他原因。 7.1.2 企业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或 复评并经确认达到认证要求后,认证机构下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 /. 企业领回证书,方可继续使用。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7.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 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 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3) 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4) 体系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确认或不推荐确认,重新审核结论为不 推荐确认; 5) 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 6) 依

28、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7) 转让或转借证书; 8) 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行为不规范; 9) 滥用认证标志; 10) 擅自改变产品设计或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有可能造成认证产品质 量下降,不能在认证机构限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 11) 证书持有者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 7.2.2 证书撤销后,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原证书持有者 应在撤销通知发布之日起 10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认证机构。 7.2.3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决定,通知企业对所有库存产品 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企业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认证机构。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29、,认证机构注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 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 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8 8 收费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 附件附件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序号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依据标准送样数量送样数量 1 洒水喷头 1) 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 为一个申请单元; 2) 公称动作温度相同,热敏感 元件型号规格不同,不能作 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喷头公称口径不同,不能作 为一个申请单元; 4) 结构

30、形式(本体、溅水盘、 密封结构、动作机构)不同,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5135.12003 1. 选取申请单元中一个 规格做为主型的样品: 250 只(热敏感元件 30 只) ; 2. 对于分型产品,同种 材料,同一生产工艺, 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 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 150 只(热敏感元件 30 只) ;同一公称动作 温度,工艺、材料相 同,安装位置和水的 分布不同的样品:130 只; 3. 抽样时,同时抽取与 所送样品数量相同的 备用样品。 2 湿式 报警阀 1) 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 为一个申请单元; 2) 公称直径相同、结构不同, 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5135.22

31、003 1. 选取申请单元中任一 公称直径的产品做为 主型的样品:2 套; 2. 其它公称直径的产品 做为分型样品:1 套; 3. 抽样时,同时抽取与 所送样品数量相同的 备用样品。 3 水流 指示器 1) 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 为一个申请单元; 2) 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 个申请单元。 GB5135.72003 1. 选取申请单元中任一 公称直径的产品做为 主型的样品:4 具; 2. 其它公称直径的产品 做为分型样品:2 具; 3. 抽样时,同时抽取与 所送样品数量相同的 备用样品。 /. 4 压力开关 1) 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 为一个申请单元; 2) 结构、应用形式不同,不能

32、 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5135.10-2006 1. 选取申请单元中任一 结构形式的产品做为 主型的样品:8 只; 2. 其它规格做为分型产 品的样品:4 只; 3. 抽样时同时抽取与所 送样品数量相同的备 用样品。 附件附件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 1 总则总则 根据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制定本特则。 2 2 分型产品的划分方式分型产品的划分方式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基本结构和材质必须相同。下列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其主型产品的分型产品。 2.12.1 洒水喷头洒水喷头 公称动作温度; 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 2.

33、22.2 湿式报警阀湿式报警阀 公称直径。 2.32.3 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 公称直径。 2.42.4 压力开关压力开关 输出触点的组数; /. 连接公称口径。 3 3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认证发证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13.1 洒水喷头洒水喷头 3.1.13.1.1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3.1.1.13.1.1.1 主型产品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规定的除耐环境温度性能、耐潮湿气体腐蚀性能、灭木垛火性 能以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3.1.1.23.1.1.2 分型产品分型产品 公称动作温度与主型产品不

34、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 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 6.1、6.2、6.3、6.7、6.8、6.11、6.13、6.14、6.19、6.30。 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 项目: 6.1、6.2、6.3、6.4、6.5、6.6、6.8、6.10、6.12、6.20、6.25、6.26 。 3.1.23.1.2 单项判定准则单项判定准则 洒水喷头产品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 1 规定。 表表 1 1 洒水喷头产品每个检

35、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洒水喷头产品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合格判定数 检验项目 及条款 A 类B 类C 类A 类B 类C 类 /. 检验项目 及条款 不合格分类合格判定数 A 类B 类C 类A 类B 类C 类 整体要求 6.1 1.产品一致性差; 2.能轻易调整、拆 卸或重装。 0 外观 6.2 1.无标志; 2.连接螺纹严 重超差。 1.非永久性标记; 2.有标志但不符合规 定,或无水流方向标 志(边墙型) 。 1. 不影响主要性能 的加工缺陷和机械 损伤; 2. 涂镀层不完整、 脱落; 3. 连接螺纹超差; 4. 标志不全; 5.标记不清。 012 水压密封 和

36、耐水压 强度性能 6.3 1.密封试验中渗漏 或损坏; 2.水压强度试验中 出现变形或破坏。 0 流量系数 6.4 公称口径为 10 的喷头: K 小于 54 或大于 60; 公称口径为 15 的喷头: K 小于 76 或大于 84; 公称口径为 20 的喷头: K 小于 109 或大于 121。 0 布水性能 6.5 1.非边墙型喷头不 符合标准中 6.5.1 规定; 2.边墙型喷头不符 合标准中 6.5.2 规 定。 0 /. 检验项目 及条款 不合格分类合格判定数 A 类B 类C 类A 类B 类C 类 溅水盘 上下的 喷水量 6.6 1.直立型、下垂型 洒水喷头向下的水 量小于 80%; 2.通用型洒水喷头 向下的水量小于 40%或大于 60%。 0 静态动 作温度 6.7 1.动作温度超过标 准中 6.7 的规定; 2.不动作; 3.隐蔽罩动作时间 不符合 6.7.3 的规 定。 0 功能要求 6.8 1.喷头不启动; 2.各种响应等级的喷 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启动并清除所有沉 积; 3.在每种压力级下 所测试的所有喷头 中,1 只以上喷头出 现沉积。 0 抗水冲 击性能 6.9 1.喷头出现渗漏或损 坏; 2.热敏感元件动作; 3.功能试验时,喷头 未启动。 0 /. 检验项目 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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