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区电梯安全监管管理方案办法.doc

上传人:一*** 文档编号:2541591 上传时间:2020-04-19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3.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地区电梯安全监管管理方案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河南地区电梯安全监管管理方案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南地区电梯安全监管管理方案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地区电梯安全监管管理方案办法.doc(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_*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 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使用单位责任】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电梯生

2、产、使 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节能全面负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井道、机房等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 _* 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 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

3、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 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 法,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鼓励、支持电梯 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 用;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电梯安全 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安全宣传】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 验检测机构以及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 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 意识

4、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行业组织】电梯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电梯的生产、使用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应当 通过协助会员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购买电梯 事故责任保险。 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_* 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接 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十条【生产资质和从业要求】电梯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 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在作业时携带有效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5、生产要求】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国 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 梯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 效指标的电梯,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电梯。 第十二条【制造单位义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出厂的电梯符 合质量要求,并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还应 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 (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 (四)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义务】电梯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

6、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省 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进行监督检验; _* (二)电梯施工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电梯施工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向 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电梯改造单位负责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 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 造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 范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档案。档

7、 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4 年。 第十五条【新安装电梯】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 当选购依法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企业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 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建设单位应当优 先选购具有节能措施的电梯,并委托依法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 安装。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行政许可时, 应当对建设单位遵守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 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 _*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

8、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 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 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的产权所有者在两个以上 的,应当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所有 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

9、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义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电 梯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电 梯使用标志;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人员能够随时进行有效联系; (四)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 _* 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 停止电梯运行; (五)在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六)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电梯检验,并做 好配合工作; (七

10、)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向新的电梯使 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八)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 常维护保养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 电梯使用标志,确保齐全、清晰、有效;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电源钥匙; (四)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

11、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 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实施救援; _* (七)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 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使用单位应当向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在用电梯拟停用 1 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 设置警示标志,自停用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 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并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电梯 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 30

12、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 注销。 第二十一条【检验申请】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 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 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反馈。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估】电梯的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或者电梯移 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 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 的意见,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已经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经过改造、维修仍不符合国家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经电梯检验检测

13、机构检验不合格且无法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应 当予以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维保单位资格】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 _* 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按国家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维保单位义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各类电梯进行 一次应急演练; (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 15 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 行一次自行检查; (四)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且长期保存; (六)发现

14、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 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 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 区内不超过 30 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l 小时; (七)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以及使用存 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 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八)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 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五条【异地维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维护保 养业务所在地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仪器设备。 _* 维护保养人

15、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每名维护保养 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 在我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 外,还应当在我省设置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注册地和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不一致时, 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 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省辖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维修基金】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 费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列支后不足的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 所有权人分担。电梯的日常维

16、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 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第二十七条【聚集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 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和旅游景区等公众 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医用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2.5m/s 的观 光电梯以及按照有关要求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由持 证人员操作。额度速度大于 2.5 米/秒或层站大于 16 层以上的电梯应 当采取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乘梯要求】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 _* 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

17、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 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资质与责任】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及检验检测人 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 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 结论。 第三十一条【检验安排】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 申请之日

18、起 5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检验检测时间。检验检测 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 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电梯使用标志 。 第三十二条【问题报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 _* 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特殊情况】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 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二)未与维保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维保单位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 期自检记录(报告)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

19、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 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 评估继续使用的; (五)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异议处理】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电梯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省辖市或 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在 15 日内委托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 鉴定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

20、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 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 者推荐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检 验检测工作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生产、 _* 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监督抽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制 定监督抽查计划,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状 况、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学校、 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

21、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监督抽 查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监察手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电梯安全监 察时,可以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 关合同、发票、文件等资料,向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问题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 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发出电梯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 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22、的,应当报告同级人 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远程监控】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由 _*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 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指导规范,对监控中发现的事故或者安全 隐患,应当及时处置。 新装乘客电梯应当具有设置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端口及其设备。 在用乘客电梯应当加装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设备。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分别制定电梯安全应急预案、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 备、急救物品,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3、营救装备 和急救物品应当确定人员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之处于完好状 态。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 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电梯事故调 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处罚总则】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 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产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未及时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由质量技 _* 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 元罚款;未及时

24、 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责任】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 第十八条(第八款除外)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款规定,委托的电梯安施 工单位

25、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由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责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以上 3 万以下 罚款。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作业人员责任】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以及日 _* 常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作业时未携带有效 许可证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的电梯安装、 改造、维修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 1000 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期限要求安排电梯检验或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费用收取】电梯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的费用,按照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施工组织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