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计划竣工档案编制及其报送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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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接收)标准,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根据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道工程。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具有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
2、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第三条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工作。第二章工程文件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第六条 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工程文件的内容详见本规定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要求据实增加。第七条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设计
3、施工图编制的竣工图,图纸须符合设计审查部门的要求。(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五)图纸破损严重或模糊不清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第八条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第九条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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