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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笫六章价格法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价格的定义、基本职能,价格法的概念、法律作用,价格的调节方式,价格法的基本制度,违法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价格的基本职能和调节方式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 价格的调节方式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吉林玉米批发公司等操纵绿豆价格案 吉林玉米中心
2、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捏造散布绿豆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事后,价格主管部门对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协办企业处50万元罚款;对参加会议并相互串通的其他109家绿豆经销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告诫。超市的“价签戏法”遭处罚 1、多地消费者举报“家乐福等部分超市价签标低价结账收高价”、“促销价等于原价” 等多种价格欺诈行为 2、发改委1月29日公布,经查实,家乐福、沃尔玛在一些城市的部分超市存在多种价格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3、发改委已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3、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4、家乐福致歉 媒体:未见诚意第一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一、价格概述 (一)价格的定义 价格是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或者说,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我国价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二)价格的基本职能 (1)标度职能。 (2)调节职能。 (3)信息职能。 二、价格法的概念二、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是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价格法的作用 第一,价格法有
4、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第二,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第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第四,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价格的调节方式三、价格的调节方式 (一)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民用管道燃气、供水、电 力、邮政业务、电信业务价格属于政府定
5、价的范畴。典型案例 乔占祥购买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车票。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付出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付出4元票价。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决定损害其权益,向铁道部和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和诉讼。第二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价格的监督管理体制一、价格的监督管理体制 价格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一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和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的总和。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
6、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制度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制度 经营者享有以下权利: 其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其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其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其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其一,经营者应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及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润; 其二,经营者负有使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记录真实准确的义务; 其三,经营者应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其四,经营者应当
7、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其五,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标价之外的费用。 此外,经营者不得实施七个方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制度三、政府的定价行为制度 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一)政府实行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
8、益性服务价格。 (二)政府的定价权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三)政府制定价格及指导价的程序 政府制定价格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四、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四、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违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等活动的总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
9、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节第三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1、定义: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对其不履行价格法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七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内容参见教材) 上海某房产公司2006年10月12日新民晚报B31版发布“上海康城四期海之皇庭”商品房广告,按室号对20套房标示“原单价6765元平米”、“原总价713708元”等内容。上海市物价局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广告中房产未以原价成交过。故该公司广告标示的“原单价”、“原总价”是虚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思考题 1、简述价格的基本职能。 2、简述价格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