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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抢答赛试题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
2、产责任制的落实。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1、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
3、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4、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1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22、生产经营单位
5、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
6、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3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3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7、施后撤离作业场所。3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8、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7、(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38、(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4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
9、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4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查封或者扣押)43、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4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4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
10、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4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4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50、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
11、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5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5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54、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5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
12、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5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58、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9、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13、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6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6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6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4、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6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6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8、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15、万元以下的罚款。6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7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7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73、
16、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7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7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8、国家对在(改善安全
17、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79、矿山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8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82、矿山的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8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18、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8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85、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8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8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9、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8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9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9
20、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92、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9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9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9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21、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9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9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9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9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0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