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秋季西南大学网络《司法文书》课后复习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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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

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假定你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撰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或和解协议书,或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 民事起诉状(一)原告:龙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xx市苍南县某民房被告:龙甲,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xx市苍南县某民房案由:故意杀人罪诉讼请求:龙甲应对龙乙家属作出民事赔偿,金额为xx。事实与理由: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

3、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龙甲的行为和威胁是造成龙

4、乙死亡的最大原因,因此,应对龙乙家属作出赔偿。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xx 此致 _xx_人民法院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54、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

5、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假定你为本案辩护律师,撰写一份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余万全的委托,经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李玉书被控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于xx人民

6、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据被告人所述,他与被害人徐桂珍是老相好,并已经发生过关系,由于徐桂珍的丈夫经常家暴她导致她向外寻求慰藉,正好被李玉书碰到了开导几句,一来二去就熟悉了,两人互生情愫,相约在郊区草滩见面,见面后徐桂珍提出自己要离婚让李玉书娶她,不然她就告诉他的丈夫,因李玉书一来只是玩玩,并不想娶徐桂珍,二来徐桂珍丈夫凶悍人人皆知,他害怕被徐桂珍丈夫报复,两人就在商量中起了争执,李玉书越说越激动,被徐桂珍辱骂几句怒火中烧,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徐桂珍,发现徐桂珍被刺死了就将尸体移到附近掩埋,并处理了徐桂珍的手表、钱和放养的125只绵羊,后被发现,出逃被公安

7、机关抓获。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强奸未遂”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本案双方曾多次发生关系,并且案发时没有作出反抗痕迹,即被告人是在与徐桂珍约会的过程中由于头脑一时发热连捅几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强奸未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8、果的。应本案不满足强奸未遂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应判以此刑。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立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几次讯问中,被告人均承认是自己杀害被害人,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玉书没有犯强奸未遂罪。因此,我们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李玉书从轻判处。 辩护人:xx 2000年 10月 22日55、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

9、(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 xx市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

10、xxx号 被告人龙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xxx文化程度,xx省苍南县人,户籍所在地:xx省苍南县xx处,住xx处,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x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

11、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 x年x月x日

12、,xx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被告人龙甲的犯罪行为,x年x月x日,龙甲在x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2、证人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甲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甲威胁龙乙跳河或服农药或单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龙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 xxx年x月x日56、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

13、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

14、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假定你为本案一审法官,撰写一份判决书。 xx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x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xx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甲,男,x年x月x日生于xx省苍南县,x族,xx文化程度,住苍南县xx村。因本案于2013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监视居住。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13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x日公

15、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甲以及龙甲的辩护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强奸了葛某,龙甲遂威胁龙乙自杀或单挑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然后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龙甲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龙甲在威胁龙乙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甲具有投案自首及

16、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甲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过失致人死亡不当,自己当时只是进行语言威胁,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

17、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 案发时,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但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龙甲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x年x月x日x时x分,120接到龙甲号码为“151*32727”的急救电话报称:“有人服用农药呕吐不止,你们快来接,地址是xx。”接到电话,急救中心迅速赶到地址(约10分钟)一路对龙乙进行抢

18、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此情节,还有苍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苍南县公安局x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xx(苍南县供销社老板)的证言:x年x月x日下午,龙乙一人到自家店里买了一瓶农药说是要打虫用,然后我就卖给他了。3.苍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该笔录记载:“龙乙暂住处屋内整齐,未见打斗挣扎痕迹,沙发左下角有一瓶“百草枯”农药。侦查人员提取了“百草枯”农药药瓶。 4.苍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龙乙服用百草枯”农药死亡。苍南县民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和苍南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证人xx(

19、苍南县医院医生)的证言,均证实了龙乙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龙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甲过失致人死亡不当,龙甲当时只是言语威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龙乙服药身亡,这不仅有证人的证言佐证,被告人龙甲亦曾作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龙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龙甲的

20、辩护人提出龙甲的行为属于言语威胁,没有犯罪的陈述,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龙乙在遭受龙甲言行侮辱、恐吓威胁等不法侵害下,无法忍受而服药自杀。犯罪客观条件成立,龙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龙甲是在发现龙乙服药后拨打120急救对话想进行抢救,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处一年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 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xxxx年x月x日书记员x

21、x57、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22、假定你为本案一审法官,撰写一份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因本案于2000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月x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23、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事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

24、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

25、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余万全的委托,经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龙甲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听

26、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有异议,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不当。我们认为,本案中龙甲没有直接造成龙乙的死,龙甲和龙乙均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龙甲让龙乙选择自杀或打架,但一般来说,没有人会选择自杀,而龙乙买了农药自己就喝下了,由于发现不及时抢救无效死亡,如果龙乙服药时龙甲在场,龙甲看着龙乙服药却不进行劝阻就构成了犯罪事实,而这里龙甲并不知晓,所以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其次,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即被告人没有强制让其喝下

27、农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用语言威胁龙乙,并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因此,被告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另外,被告人与被害人认识且在知道其服药后立即打120急救电话,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主观恶性不大。 最后,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立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几次讯问中,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第二,被告人主动赔付了医疗费用。被害人抢救后,被告人家人已代被告人赔付了医疗费用xxxx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龙甲因言语威胁而

28、致人死亡,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我们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龙甲从轻判处。 辩护人:xx x 年 x 月 x 日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侦查程序开始的时间、归案情况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应根据具体案情,围绕该罪构成要件叙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29、,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写明是否有从重、从轻、减轻等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 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年月日 附: 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 民事起诉状原告:徐桂珍,女,34岁,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赤山市龙安村被告:李玉书,男,30岁,1970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赤山市龙安村案由: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诉讼请求:李玉书应对徐桂珍家属作出民事赔偿,金额为xx。事实与理由: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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