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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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新版) 新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保证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查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 第三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力求初步设计达到先进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符合国情。 第四条炼油化工建设项

2、目初步设计应依据国家、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 第二章管理职责 3 第五条根据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投资项目按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报批; (四)负责组织三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审批。 第七条地区公司主

3、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预审和报审; (四)负责组织四类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审批。 第三章初步设计编制 第八条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四类项目原则上应编制初步设计。 4 第九条地区公司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初步设计交付时间、设计范围、设计深度、投资控制、设计质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内容及相应约束条款。 第十条初步设计编制阶段地区公司主要工作: (一)地区公司应向

4、设计单位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等,并确保其真实、准确、齐全; (二)地区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国家、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 (三)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地区公司应组织阶段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四)涉及多家设计单位时,地区公司应明确总体院; (五)地区公司应对提供错误基础数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设计单位主要工作: (一)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

5、,并对初步设计质量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编制初步设计; (三)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深度执行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其中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8号 5 令)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22225号)。 (四)总体院应编制项目设计统一规定; (五)设计单位应对错误使用标准规范、设计漏项、工程量不准和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情况负责。 第十二

6、条对于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说明项目所涉及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现状及依托情况; (二)说明所依托设施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 第四章初步设计预审 第十三条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实行初步设计预审制度。 第十四条地区公司组织初步设计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二)采用的基础数据和资料是否准确; (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不一致的内容,并详细说明变化的依据; (四)工艺流程、装置规模、物料和公用工程平衡情况及意见; (五)总平面布置情况及意见

7、; 6 (六)对主要设备选型及材料选用的意见及是否满足订货要求; (七)汇总列出拟引进设备、材料的规格及数量,并说明引进理由; (八)辅助设施配置是否合理; (九)对岗位设置及定员意见; (十)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意见; (十一)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等设施配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政府批复; (十二)各专业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 (十三)定额套用及取费、设备及材料价格水平是否合理、准确; (十四)初步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十五)HAZOP分析报告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对预审意见进行答复,并据此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炼油化

8、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一)一类、二类项目审查程序: 1地区公司向股份公司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向规划计划部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 2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初步设计审查条件进行确认; 7 3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4地区公司向规划计划部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审查意见答复及修改版初步设计; 5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办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规划计划部会签,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审查程序: 1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 2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初步设计审查条件进行确认; 3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

9、初步设计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4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审查意见答复及修改版初步设计; 5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办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组织审查和审批,批复文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三类项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也可委托地区公司审批,批复文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工厂型炼化项目及大型炼化项目应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先编制总体设计,总体设计编制执行石油化工大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内容规定(SHSG-050),总体设计的审查程序参照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六章审查管理 8 第十九条地区公司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上报以下文件和相关资料:

10、 (一)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 (四)地区公司预审意见及设计单位答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评估报告、可研批复(复印件); (六)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 (八)用水、用电、用汽、用地等外部协议(复印件); (九)HAZOP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初步设计审查条件进行确认,如不具备下列审查条件,地区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初步设计并重新上报。 (一)上报初步设计和相关资料齐全,满足第十八条要求; (二)设计单位具备

11、相应资质; (三)初步设计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无重大变化; (四)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符合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参会人员需填写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1);参会专家需填写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附件2)并对所提出意见负责;按 9 照股份公司保密有关规定,参会专家需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二)审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不一致的内容。 (三)审定工艺流程、装置规模、物料和公用工程平衡; (四)审定总

12、平面布置、工艺设备布置; (五)审定主要设备选型、材料选用方案; (六)审定引进设备、材料的规格及数量; (七)审查辅助设施配置是否合理; (八)审定岗位设置及定员; (九)审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十)审查初步设计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及其政府批复一致; (十一)审查各专业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 (十二)审定定额套用及取费、设备及材料价格水平及总概算; (十三)审查初步设计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十四)审查HAZOP分析报告是否完成及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十五)审查初步设计预审意见及

13、其答复。 第二十三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超过批准可研估算 10 10%以内的,一类、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复审;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复审;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复审。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路线及技术、主要设备引进、重要基础条件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后,超过

14、原批准概算投资5%以内的,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10%的,报股份公司总裁审批;超过10%以上的,报股份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审批。需调减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油化字2000第18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1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参会人员签到表 项目名称:年月日 12 附件2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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