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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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安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料);5、股东大会状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状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状况(通知、公

2、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确定等);9、股权变动状况。(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状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状况;12、对外担保状况;13、股权担保状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状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改变状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状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状况;19、下属公司经营状况。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刚好披露有关信息。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精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留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私和经营隐私。其次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与本公司全部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刚好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第八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4、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临时报告;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第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1、帮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4、依据总裁的授权和确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5、披露的其他信息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本方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2、新闻发布会;3、聘请启事;4、新闻报道;5、商业广告;6、印刷品、宣扬品;7、展览;8、接待来访、回答询问、联系股东)。第十二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1、公告;2、新闻报道;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4、展览;5、商业广告;6、宣扬品、印刷品;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须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马上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6、。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看法并由证券管理部将看法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看法。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说明;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第三章信息的汇合和整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方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终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务时,各单位应当刚好、快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

7、。重大事务是指下列事务: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改变;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状况;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7、公司资产遭遇重大损失;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改变;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着影响;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第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合的

8、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刚好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方法由本公司董事会探讨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方法约束。第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需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方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说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9、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方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精确、完整、刚好、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次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

10、状况信息;(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偿付实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名称及缩写;(二)注册资本;(三)注册地;(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九)经营的保险产品书目及条款。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状况;(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状况;(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状况;(

11、五)公司部门设置状况;(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状况。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样,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全部者权益变动表;(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支配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看法,审计看法中存在说明性说明、保留看法、拒绝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12、。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样,并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二)风险限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状况。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状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状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打算金、承保利润。第十

13、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实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三)偿付实力足够率状况;(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实力足够率的改变及其缘由。保险公司偿付实力足够率不足的,应当说明缘由。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对手;(二)定价政策;(三)交易目的;(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将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的看法。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

14、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改变;(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七)撤销省级分公司;(八)偿付实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改变;(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惩罚;(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根据本方法的规

15、定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方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其次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方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其次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缘由以及

16、预料披露时间。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其次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其次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其次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四)

17、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其次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其次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平安,便利社会公众查阅信息。其次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运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样;两种文本不一样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五章 附 则其次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方法,但经营干脆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经营干脆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方法。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方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说明。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证券代码:831829证券简称:同方软银主办券商:中投证券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19、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限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刚好、公允地披露全部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次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

20、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状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状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状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状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安排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看法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六条 公司应在

21、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状况;(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状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状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状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安排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

22、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详细缘由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刚好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有);(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看法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看法;(五)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23、;(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看法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看法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看法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

24、涉及的重大事务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刚好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务发生时。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务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务难以保密;(二)该事务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务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样波动。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

25、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根据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改变状况。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刚好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全部提案均被推翻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刚好披露;决议涉及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托付理财、托付贷款、对子

26、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刚好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刚好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刚好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看法。其次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27、预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料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状况。假如在实际执行中预料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料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其次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根据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28、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酬劳;(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其次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肯定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刚好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详细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刚好披露。其次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安排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刚好披露方案详细内容,并于实施

29、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其次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样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样波动公告。假如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复原转让。其次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刚好向主办券商供应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确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其次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安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其次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

30、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其次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限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根据要求刚好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其次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刚好披露缘由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担当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刚好披露缘由,以及董事会拟实行的措施。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确定后,公司应当刚好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31、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一)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二)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三)法院裁定禁止有限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确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九)对外供应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

32、外);(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实行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惩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惩罚;(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确定进行更正;(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状况。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二

33、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限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详细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刚好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协作义务,以确保公司

34、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刚好、精确和完整披露。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限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限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看法;(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看法;(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

35、上发布。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限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马上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马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协作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供应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供应的文字材料应详实精确并能够满意信息披露的要求;(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

36、马上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举荐主办券商的规定,支配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说明。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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