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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河源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务的须要,也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又如,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合二为一,忽视了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对调解主体、调解模式、调解时限等内容未作出细化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消极影响,干脆影响到调解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调解工作主动有序地开展 要坚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安定为目的,主动、妥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务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保证案结事了。调解应当依
2、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既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法官以拖、诱、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又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恳求的范围,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为履行调解协议供应担保或案外人为其供应担保,为调解划定了相对详细明确的合法性标准,使法官放心进行调解。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明确着重进行调解的案件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 (二)建立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调解组织的紧密联系机制,激励当事人优先接受其他组织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选派资深法官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当人
3、民陪审员,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审理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妥当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干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诉讼风险,劝导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距离人民法庭、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可以托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应当着重进行诉讼调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层次、全程调解要求,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 有关诉讼调解的主体,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案件诉讼的各个环
4、节,如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都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组织调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四)改善调解的环境和条件,促进调解的顺当开展 要主动创建条件,为调解营造便捷、宽松、融洽的环境和氛围。可以设立特地的调解室,根据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布置,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及茶具等设施,以便于当事人自由协商、妥协。参加调解的法官等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调解信息,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允许。 (五)实行调、审相对分别制度,加强庭前调解工作 简洁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审即调,调解与审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实行调、审相对分别,即由不同的法官负责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和案件的开庭
5、审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内设立特地的调解机构,选任一些具有丰富调解工作阅历的法官,专职负责一审案件的庭前打算工作和调解工作,指导当事人固定诉讼恳求、明确争议焦点、举证和交换证据,并以此主动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应当贯彻主动、敏捷、便捷的原则,可以不受传唤方式、调解次数、调解场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过不公开、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六)完善审判调解方式,确保审判调解依法开展 开庭调解应当贯彻中立化,占10%;近三年公告送达、缺席审判案件的比例为30%;当事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加,较难以劝服的占25%;由于人民法庭调整等缘由导致法官与当事人、基层干部群众的地理距离拉大,难以多次做当事人的劝
6、服工作的占38%;现代社会经济生活节奏加快,各方人员不太情愿在诉讼过程中花费太多时间的占25%;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亲属从中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的占20%;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强调法官坐堂审案、居中裁判和当庭裁判,使多数法官转向重判决,轻调解,这种情形占40%;法官年轻化,缺乏调解阅历和耐性,这种情形占30%。 2.依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分析认为影响或制约调解的主要缘由有: 一是少数法官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相识不到位。一些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相识还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职业化要求,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年轻法官社会阅历不足,调解方法不够敏捷,但他们学历高,有肯定的法学理论基础
7、,这些法官更倾向于实行判决的方式,简单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状况。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相识还不到位,调解艺术和调解水平还不高。同时,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气相对不足,办案压力增大,繁重的审判任务使审判人员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存在早判决、早结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导致调解无的放矢。审判中,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审判人员只能依法裁判,无法调解结案,从肯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极影响阻碍调解率的提高。近年来,律师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与,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
8、切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而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信任,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刺激当事人放弃调解选择判决。 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加,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增大,更情愿选择判决方式解决纠纷。从我市法院近几年调解协议履行的状况看,自动履行率不高,这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即不信任对方会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认为调解不如判决对其有利,于是往往选择判决。 五是调解与庭审 上一页123下一页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