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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他人土地搭建房屋 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拆除发布时间:2008-10-25 09:27:54打印字号:大|中|小分享到:0中国法院网讯(匡海燕 张野)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冯振艮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搭建在原告周永军房屋东、西、北三面墙上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向原告周永军返还侵占的土地。安徽省明光市居民王性华于1981年9、10月间,在该市老104国道北侧、新油厂西侧批得199.5?宅基地建成88.3?住房,并于1991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注明了房屋占地及宅基地面积,并详细注明了土地的四至范围,即东以本户墙壁外3.2M、
2、南4M、西0.5M、北1M为界。1999年王性华由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1年其宅基地性质收归国有性质。2005年年初,王性华与周永军签订了售房协议,将王性华名下的房产和土地整体转给周永军,周永军于同年4月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书。1989年10月,原住该市张八岭集镇的冯振艮因104国道拓宽需要,经原嘉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明光镇花园村后黄队征用位于王性华家宅基地北面的204?土地于1990年4月建成两栋总面积为153.38?的住房。1990年至1995年间,冯振艮采用拉院墙、搭建简易房等方式先后占用村民黄厚友、原明光市赛斯达公司、明东食用社、明光市荣兴油脂有限公司部分土地形成院落,并在未
3、取得任何批准手续情况下,私自在沿王性华家的主房东、西、北三面墙搭建简易房并强行保留至今。1995年11月,原明光市土地管理局为冯振艮核发了(1995)第03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达825.1?,建筑占地153.38?,该证与王性华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存在重叠,重叠面积为11.5?。2006年11月30日,明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明光国用1995字第03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的公告,将冯振艮所持有的国有土地合作证公告作废。2007年6月15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以滁复字(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明光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决定。2007年11月14日周永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4、,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冯振艮拆除其违法搭建物归归还侵占自己的建设用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购买方式取得了第三人王性华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冯振艮长期在房屋周边搭建建筑物并强行保留,显已构成侵权,依法应予以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张涵建房出界占用邻居土地法院判决侵权人自行将占用土地恢复原貌来源于:中山日报 2007-06-20 第 4538 期 A6版 邻居把房屋建到了自己的土地上,沙溪镇的阮先生对此非常不满,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要自行将其在阮先生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下桩柱拆除,并且恢复原貌。 占地侵权事出有因:自家土地被人占用4
5、.2平方米2003年,时年63岁的阮先生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沙溪镇某村659平方米国有住宅用地使用权。这块土地的旁边,是胡先生的366.4平方米住宅用地,而当时胡先生正在自己的用地上建造屋子。胡先生的屋子建好后,双方的矛盾也随之而来。大家发现,胡先生屋子向东、向北的方向有偏移,占用了阮先生部分用地。双方经沙溪镇建设部门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3月,阮先生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胡先生归还其10.2平方米土地。一审期间,市人民法院委托中山市沙溪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胡先生的房屋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胡先生的房屋向北、向东侵占阮先生的用地4.2平方米。双方对该测量结果无异议。 调查取
6、证:侵权人未经任何部门许可建屋法院在调查时发现,胡先生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村镇)上有沙溪镇申明亭村民委员会、沙溪镇建设委员会分别出具的同意报建意见及盖章,而“中山市规划局意见”一栏没有加注意见及盖章。此外,与该申请表相连的建设工程报建批复通知书(村镇)列明的“注意事项”记载:“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红线位置施工,定线时先通知规划管理专办员到现场验线,属镇一类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验线;验线后,凭本批复书到镇建委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胡先生的建设工程报建批复通知书(村镇)上并没有填写任何内容,也没有任何部门批准胡先生兴建房屋的批复和盖章。一审后,该案又被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期间,阮、胡
7、二人确认,原测量的结果只反映了胡先生的房屋占用阮先生土地的面积,如果阮先生要建房,必须再后退,留出1米水巷,故阮先生实际不能使用的土地面积不止4.2平方米。 终审判决: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市中级法院认为,胡先生在阮先生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打桩、兴建房屋,未经权利人允许,已构成侵权。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该采用什么处理原则?市中院认为,胡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其兴建房屋的批复,其报建手续也就是没有完成,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胡先生兴建房屋不具有合法性。由于胡先生占有阮先生的土地并非不能恢复原状,只是成本相对较高,虽然恢复原状的成本较高,但此结果是由于人胡先生自己的过错造成,该后果应当由胡先生自己承担。否则,会造成侵权人以既成事实强行取得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后果,剥夺了财产权利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此为法律所不容。故财产权利人阮先生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应予准许。 市中级法院日前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胡先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自行将其在阮先生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下桩柱拆除,并且恢复原状。 析占用他人承包土地修建坟墓纠纷一案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