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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 第十一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指劳动法典即1995年1月 1日起的劳动法。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2、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关劳动系的原则 3、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4、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三、劳动法的主要制度1、调整劳动者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最基础的法律制度) 2、确定劳动标准法律制度(劳动标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4、
2、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节:劳动合同一、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公用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乡镇企
3、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等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是否使用与劳动法,分三种情况: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3、有的事业单位,如学校、意愿、科研机构等部分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使用与劳动法。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实际用工时间。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实际用工之日同时签
4、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2、实际用工之日晚于书面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3、实际用工之日早于书面合同签订之日的时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只要提供实际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提供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唔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承包方式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和劳动者合同法第39条和 40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年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三、劳动
6、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除前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昊海可以与劳动者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达成约定,这些属于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1、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满三月不满一年
7、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劳动期限满一年的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月4、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服务期 3、竞业限制 4、违约金四、劳动合同的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
8、合同依法订立后,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2 / 5 动合同内容做部分的修改、补充、删除的法律行为。六、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的法律行为。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第一,预告辞职。第二,即时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9、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第一,即时解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预告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10、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两者的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第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采用预先解雇和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11、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解除以外的原因而消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
12、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三)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1、支付情况。 2、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七、特殊合同(一)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鼎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送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
13、者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功形式。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1、共同义务 2、派遣单位的特殊义务3、用工单位的特殊义务(三)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活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5、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6、
14、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地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用工标准,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三节:劳动仲裁一、劳动仲裁和含义(一)劳动仲裁的含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的程序,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励志发生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4、因出名、辞退和辞职、励志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在我
15、国,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第一,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三,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四,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1、仲裁机构的设立2、仲裁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亦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3 / 5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6、。仲裁员的任职条件: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案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酷友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职业满 3年三、仲裁管辖与仲裁当事人四、仲裁的公开原则与仲裁时效二、 仲裁的公开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三、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六、仲裁程序第四节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第五节仲裁与裁决六、仲裁时限与先予执行(一)仲裁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
17、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于15日。(二)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七、仲裁裁决的生效、撤销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生效与撤销:仲裁以裁决方式结案的,原则上坚持 “ 一裁二审 ” 模式,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部分劳动争议中实行有限的“一裁终局 ” 模式,即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8、: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部分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在30日内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6、堆放当事人隐瞒了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第一节:自然资源法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是指在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
19、和能量。自然资源按可否再生可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及恒定资源三类。可再生资源如动物、植物、微生物、土地、水等;不可再生资源如煤、铁、石油等;恒定资源如太阳能、风力、地热、潮汐等。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自然资源法所确认,体现试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重要资源的共有原则,如矿藏、水流、海域等归国家所有;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3、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20、统一的原则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三、自然资源的基本制度(一)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1、自然资源所有权。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两类: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国家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依法可
21、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二)自然资源的规划制度自然资源的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和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并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而制定的有关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具体设计对有关自然资源规划主体、对象内容、原则及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各类法律规定。(三)自然资源的调查制度自然资源的调查制度是指为了调查清楚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权属、分布和利用现状而开采的技术的、行政的法律措施,具有设计调查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调查结果的效力等问题的各类法律规定。自然资源调查是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制定自然资源规划,激励自然资源档案以及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
22、基础。(四)自然资源的许可制度自然资源的许可制度指单位或个人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在从事某些特殊自然资源的进出口交易之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之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自然资源许可证可分为三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资源进行交易进出口许可证。(五)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指关于单位及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定费用,才能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征收自然资源税;二是收取自然资源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
23、置,杜绝资源浪费现象。(四)土地管理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4 / 5 (1)土地管理法概述土地管理法指调整在余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土地管理法外,还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以下原则编制:(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地(2)提高土地
24、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耕地保护制度。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保证现有耕地面积不在减少,并通过各种措施使耕地的质量有所提高。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3)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制度。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开发利用。 4、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对农用
25、地转用审批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 70公顷的。(五)森林法(一)森林法概述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指数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森林保护的立法有森林法及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二)森林法主要内容1、林权 2、林业规划、经营保护。3、森林采伐。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国防林
26、、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赋予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六)草原法(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草原的规划和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实行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3、草原的利用和保护。七、水法(一)水法概述水资源是指可资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二)水法的主要内容1、水权 2、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3、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4、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使用。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有关制度如下:1、计划用水制度 2、取水许可制度3、用水收费
27、制度八、渔业法(一)渔业法概述渔业法是指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可供渔业养殖和捕捞的水生动植物及其适宜发展渔业的自然条件,如水面和滩涂等,一般可分为淡水渔业和海水渔业两类。八、渔业法的主要内容1、养殖业管理和合理捕捞2、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为(1)征收渔业资源保护费(2)保护渔业资源生存环境(3)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等九、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概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28、1、野生动物权属制度。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野生动物保护制度。3、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叶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建立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规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制度,规定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十、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七、矿产资源权属制度。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第二节:环境保护法一、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环境:人类和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环境法所指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喝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29、、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公众参与原则4、污染者付费(负担)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拟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及其它决策行为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出防治或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和措施的法律制度。2、三同时制度: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实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对已经存在的危害黄晶的污染源,有法定机精选学习资料 -
30、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5 / 5 关作出决定,责令污染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有两类:一是在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污染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由环境监督监管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国家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
31、等五大类。6、环境标准制度: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按照标准内容,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四、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危害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即可构成。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三节:循环经济法一、循环经济与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法:有关调整因循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1、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2、总量调控制度 3、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4、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5、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6、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