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22011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SGT70022011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doc(5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Firefighter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年8月8日前言 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6年2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工作会议,起草组在2006年底完
2、成了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根据TSG 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新要求,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1年8月8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等有关曳引式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规定了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进行的项目、检验内容和必须达到的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方法、合格的判定规则;确定检验报告书的格式;规
3、定了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隐蔽项目安全的验证要求及方法。同时还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的责任。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 毅 夏 勇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勉 智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兆荣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庄小雄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钱 洪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徐卫玉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陈 勇 鲁国雄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林曼青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1)附件A 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附件B 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30)附件C
4、 消防员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41)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8)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消防员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5、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
6、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
7、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
8、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
9、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其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10、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
11、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
12、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二)电源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
13、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
14、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
15、,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
16、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
17、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
18、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
19、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
20、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
21、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A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1制造资料A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
22、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
23、调试证书;(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对供电电源的要求;(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1.2安装资料A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
24、参数;(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
25、后审查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A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
26、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1.4使用 资料B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
27、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对供电电源维护保养职责、消防服务通讯系统的维护和定期试验职责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
28、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 (5)、(6)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睡口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设置及环境要求2.1基本要求C(1)电梯应服务于建筑物的每一楼层;(2)电梯的额定载荷不能小于800kg;(3)轿厢净尺寸不能小于1100mm宽乘以1400mm深,轿厢的最小净入口宽度应为800mm;(4)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审
29、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2防火前室C每个电梯层门(在消防服务状态下不使用的层门除外)前都应设置防火前室审查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2.3供电系统C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的电梯运行。第二电源供电时,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4电源转换C当恢复供电时,电梯应当立即进入服务状态。如果电梯需要移动
30、以确定它的位置,它应向着消防服务通道层运行不超过两个楼层,并且显示它的位置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2.5消防服务通讯系统B(1)应当设有用于双向对话的内部对讲系统或者类似的装置,在消防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过程中,能用于轿厢和下述地方之间:消防服务通道层;机房或者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屏处。(2)轿厢内和消防服务通道层的通讯设备应是内置式麦克风和扬声器,不能用手持式电话机;(3)通讯系统的线路应当装设在井道内通话试验2.6标识C(1)应当设置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志,轿厢按钮上的符号为20mm20mm;层站上至少为l00mml00mm;(2)应当设置禁止用来运送废弃物(垃圾)或者货物的说明或标识目测续表
31、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3.1通道与通道门C(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
32、似警示标志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3.2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及防火C(1)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2)装设有电梯主机和其相关设备的任何分隔室,至少有与电梯井道相同的防火等级;设置在井道外和防火分区外的所有机器区间,至少有与防火分区相同的耐火性。防火分区之间的连接(例如缆线、液压管线等)也应当予以同样保护目测3.3安全空间C(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
33、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3.4地面开口C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3.5照明与插座C(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人口(或多个人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3.6断错相保护C每台电梯应当具有
34、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模拟试验3.7主开关B(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
35、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3.8驱动主机B(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1.10项试验,综合11.6、11.9、11.
36、10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3.9制动装置C(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3.10紧急操作B(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闸
37、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运行方向;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8、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目测3.11限速器B(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
39、铭牌;(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3.12接地C(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3.13电气绝缘C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标称电压/V测试电压(直流)/V绝缘电阻/M安全电压50050025050010000.250.501.00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
40、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3.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4井道及相关设备4.1井道专用C电梯井道应当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道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如果在同一井道内还有其他电梯,那么整个多梯井道应当满足消防员电梯井道的耐火要求,其防火
41、等级应与防火前室的门和机房一致。如果在多梯井道内消防员电梯与其他电梯之间没有中间防火墙分隔开,则所有的电梯和它们的电气设备应与消防员电梯具有相同的防火要求目测4.2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C(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者部件的最高部分之
42、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0mxO.60mx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 v2(m)的制导行程(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
43、方法4井道及相关设备4.3井道设备的防护C在电梯井道内或者轿厢上部的电气设备,如果其设置在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lm的范围内,则应设计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或者其外壳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IPX3。在井道外的机器区间内和电梯底坑内的设备,应被保护以免因水而造成故障目测检查电气设备防滴水和溅水的设施。如果未提供防护设施,检查电气设备上的外壳防护等级标识或其他证明文件4.4井道安全门C(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l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
44、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5)应当设置于防火前室内(1)测量相关数据;(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4.5井道检修门C(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5)应当设置于防火前室内(1)测量相关数据;(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4.6导轨C(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
45、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4.7轿厢与井道壁距离B轿厢与面对轿厢人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