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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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买卖合同 篇1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肯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运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肯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运用、处分的权利。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样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2、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全部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样,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样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样看法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洁、省时,但必需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买卖合同 篇

3、2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说明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具体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终据此详细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行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

4、)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状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状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开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缘由,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3)风险必定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需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状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行抗力。对于不行抗力的学理说明,认为不行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行抗拒的力气,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

5、辩事由,包括自然缘由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缘由如斗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担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行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行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原委应当由谁来担当,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需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务。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有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外事务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务。对它的理

6、解,应留意到意外事务是不行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留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务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缘由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状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别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当保管定作人供应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假如的确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状况下,并不能依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担当违约责任,而只能依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

7、安排己经发生的损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行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安排,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状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安排损失。(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由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担当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担当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担当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

8、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担当,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干脆影响到标的物的全部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接受了风险随全部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全部权,就由谁担当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遇的损失。所以,风险负担事实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

9、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确定,全部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丢失物权,不得因此就确定对待给付恳求权的有无。2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相识上并不完全一样。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推断标准上主要接受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担当风险原则或全部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全部权,谁担当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10、时间应当与全部权的移转时间一样。英国法和法国法接受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见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推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全部权的移

11、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样。但是应当看到,全部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依据交付主义来推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全部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全部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假如没有特殊约定,交付、全部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全部权是一样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别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全部权转移的效力,必需

12、办理全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全部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全部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担当风险、实际限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全部权。依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全部权的内涵是不容

13、忽视的。学界有的学者主见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全部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实行交付主义还是全部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全部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全部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全部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全部权的转移有亲密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全部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全部权转移的效果。3应当说从时间上,交付与全部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

14、,但交付并不必定导致全部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全部权的意思。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称说明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运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运用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运用后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运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推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

15、原则,接受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全部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全部权的移转相分别的安排策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依据本文其次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详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缘由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担当风险和实际限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全部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全部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担当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假如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运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全

16、部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全部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全部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全部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接着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全部权人担当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假如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全部权和土地运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全部权和运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全部权仍旧在房屋全部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全部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全部权即业主负

17、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担当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假如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允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丢失了房屋的全部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歼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运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立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全部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接着清偿贷款债务。4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全部人担当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行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

18、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担当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不行抗力的规则,由于不行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行抗力缘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参考文献:1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xx(其次版),763.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xx,439.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19

19、99,114.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索J.买卖合同 篇3甲方(出让人):,身份证号:,电话: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电话:甲方、乙方在充分协商的状况下就二手车买卖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一、买卖标的物1.甲方将其拥有产权的一辆牌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号:)出售给乙方,乙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要求退车。乙方确认同意购买第一款所述甲方车辆。2.随车附带的备胎、修理工具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为车辆上的保险也转让给乙方,甲方帮助乙方办理保险改签手续。二、该车作价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以上价款含整车及附带物品和保险权益转移。三、付款方式刚好间:1.付款方式:2.付

20、款时间:_年_月_日。四、_年_月_日,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年票;3、保险单;4、车船税发票复印件)移交给乙方。五、在_年_月_日(含当天)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甲方担当。在_年_月_日(含当天)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担当。六、甲方帮助乙方于_年_月_日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过户等其它办理手续须要交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担当。当该车从甲方名下过户到乙方名下,买卖双方输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履行完毕。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八、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市

21、区人民裁判。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十、其它:_甲方:乙方:二一_年_月_日二一_年_月_日签订地:市区买卖合同 篇4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原则,就砂石料的供应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省道217朱诸路莱州界至国道309段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二、砂石料名称、规格及价格12cm碎石0.51cm碎石00.3cm碎石11.5cm碎石0。30.5cm碎石砂此价格固定不变,并均为含税价格。三、质量要求乙方所供应的砂石料必需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120_进行检验。四、运

22、输方式、交货地点及供料时间1。运输方式:乙方负责组织自卸汽车运输供料,并负责装卸。2。交货地点:乙方将砂石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负责验收。3。供料时间:详细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五、计量砂石料由磅称数量为准,并按每方1.45吨折方计算。六、结算方式与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甲乙双方依据送货单定期对账,甲方依据确认的送货单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业主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在业主拨付工程款到位后三日内才按比例支付材料款。特殊约定,以上付款因业主方拨款进度受政府部门财政拨款安排的制约,如遇业主延期拨款,甲方付款予以延期,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3、。2、由于乙方所供砂石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甲方返工或延误工期,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于乙方缘由砂石料规格不根据甲方指定规格送料、数量未根据甲方要求进场、未能刚好按甲方要求时间送料没有按甲方要求时间刚好供应而造成甲方损失,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工程所需砂石总价款的1%赔付甲方,乙方逾期3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3、业主方工程款拨付后,由于甲方没有按约定刚好支付乙方材料款,每延后1天,需多支付乙方材料总价款的1%。4、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担当违约责任,但必需刚好通知对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合同中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

24、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买卖合同 篇5买方(甲方):代表人:卖方(乙方)代表人:为了合同的顺当履行,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产品详情1、梯号:2、品牌及型号:3、扶梯提上升度:二、合同价款1、该电梯的单价:_元,数量:_台。2、设备价合计(大写):_。3、本合同总价(大写):_。4、本合同价已包括电梯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增值税,以及货物运到工地的运输、保险费及12个月的免费修理保养费用,包含安装费以及货物到工地现场后的仓储费用。三、付款方式1

25、、合同生效之日起_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_%,计人民币(大写):_元整,干脆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作为合同定金。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另行协商。2、收到货物之日起_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部份_%的货款,计人民币(大写):_元整,干脆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3、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_天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的货款,计人民币(大写):_元整,干脆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4、一年的质量保证起满后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余下的_%余款,计人民币(大写):_元整,干脆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四、交货1、交货期限: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2、交货方法:3、运输方式:4、

26、交货地点:五、收货查验1、甲方托付乙方把货物运到甲方工地,如有缺损由乙方负责,并无偿供应缺损件。2、甲方收货后应妥当保管(如防潮、防盗等)。3、安装时,甲方应会国乙方安装人员依据装箱清单、产品合格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如发觉缺损件,甲方应在开箱之日起_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补齐缺损件。六、产品质量保证1、乙方电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造与安装平安规范进行制造与安装。2、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电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供应全新的电梯设备。3、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技术规格及配置要求向甲方供应设备。4、乙方负责安装的,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_个月内,但其中运用期不超

27、过_个月。七、合同变更和违约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2、由于非不行抗力缘由,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延期部分金额_%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罚金/滞纳金。3、甲方未付清本合同款项的,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全部权仍属于乙方。八、附则1、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裁决。3、本合同一式_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执正本_份,乙方执正本_份。4、因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履行不能,或者合同须要

28、解除的,违约方须要向守约方担当责任,详细数额根据损失额确定。甲方:地址:联系方式:合同履行地:签约时间:_年_月_日乙方:地址:联系方式:合同履行地:签约时间:_年_月_日买卖合同 篇6合同编号:_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旧机动车买卖交易。签订合同前,当事人请细致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并依据自身状况照实填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注:批量交易车辆请填写合同附件)车主名称:_;号牌号码:_;厂牌型号: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_;初次登记日期:

29、_;行驶公里数:_.车辆运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状况:_其次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_元;大写:_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买方负责、卖方负责、_买方应于_年_月_日在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_日内帮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时间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_.第三

30、条 双方权利义务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全部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供应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3.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价款。4.卖方收取车价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5.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运用发生的问题由_负责。第四条 违约责任1.第三人对车辆主见权利并有的确证据的,卖方应担当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每日按未交车价款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的,应

31、每日按车价款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因卖方缘由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价款并担当一切损失;因买方缘由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担当一切损失。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部门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实行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买方(章)_ 卖方(章)_居处:_ 居处:_电话:_ 电话:_证照号码:_ 证照号码:_托付代理人:_ 托付代理人:_电话:_ 电话:_签订时间:_ 签订地点:_买卖合同 篇7卖方: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买方: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买卖双方在同等、自愿、公允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2.2 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根据现状转让。详细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6.1 卖方指定 作为本次交易卖方的全权托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权利、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即包括而不限于办理资

33、金监管手续、代为收取转让价款、办理交接手续,等等。6.2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6.3 本合同7.4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方负责新的土地运用证、房地产权证的领取。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5个月。若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缘由,转让标的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过户,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银行自动将监管资金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回买方账户。此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卖方应在三日内退还。10.2 当然,双方可经协商一样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银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办理完成的,依照10.1条办理。买卖合同 篇8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阔女性的厚爱

34、,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全部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

35、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扰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依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确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爱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事实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

36、买受人经过肯定期限内运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运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足,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担当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当保管、运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确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

37、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确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

38、应当担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须要留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扰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确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担当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依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担当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

39、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买卖合同 篇9一、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全部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全部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全部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全部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40、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分。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肯定的权利,担当肯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状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须要具备肯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意

41、思自治的产物,法律要求一旦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卖合同 篇10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_房产所在地: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 月 日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_ 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_ 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_ 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_ 身份证号码:以上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出卖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称简称甲方买受人(乙方):_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

42、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甲方房屋座落在_,位于第_ _层,共_(套)(间),房屋结构为_,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并附带_一间,位于_,面积为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号)。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情愿购买该房屋。其次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_。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_的家庭(夫妻)共同安置房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担当,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为:每平米 元,人民币_元整(大写: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第五条、付款时间与方法: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分批付款,第一笔于_ _年_ _月_ _日将首付款(定金)人民币 _万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其次笔房款人民币 _ _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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