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405-2012上海地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案计划规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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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2-XXXX实施2012-XXXX-1发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DB31/ 4052012代替DB31/ 4052008DB上海市地方标准ICSC 50备案号:.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设计卫生要求25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36 卫生标准57 检测规则68 检测方法79 卫生学评价要求710 清洗要求8附录A (资料性附

2、录)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10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11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12附录D (资料性附录) 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14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16附录F (资料性附录) 新风量检测方法18附录G (资料性附录) 采样框21前 言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本校准自实施之

3、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a) 更改了标准名称;b) 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 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 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f) 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

4、、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g) 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h) 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i) 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j) 调整了档案要求;k)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l) 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m)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n) 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o) 增加了集中

5、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p) 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

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引 言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物中的应用日益普及。为保障人群健康,结合上海城市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建质2009124号)、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上册)(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美国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

7、量通风标准(ANSI/ASHRAE 62.1)、美国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NADCA ACR)、德国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VDI 6022)、英国通风系统内部清洁度(HVCA TR/19)、日本厚生省空调通风系统维持管理以及清扫等相关技术的要求等技术文件。本标准中的卫生标准值参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8、 9670)、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本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卫生学评价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

9、、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要求;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

10、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

11、餐厅)卫生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hygienic evalua

12、tion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for disease prevention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3.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cleaning for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4 设计卫生要

13、求4.1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 9672,GB 16153)的要求。4.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4.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表1 室内新风量卫生标准值建筑新风量(m 3/h人)商业建筑旅馆3星级及3星级以上30其它旅馆20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20公共浴室30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30文化体育娱乐

14、建筑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20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游艺厅、歌舞厅、网吧30交通建筑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30轨道交通站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30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12.6,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采用空调系统时12.6教育卫生建筑学校、医疗机构30居住建筑住宅30注: 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4.2 卫生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4.3 新风及新风口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

15、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4.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污染源最小距离(m)污染气体排气口5停车场7.5垃圾存储/回收区、大垃圾箱5冷却塔进气口5冷却塔排气口7.54.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4.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3.5 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

16、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4.4 送风口和回风口4.4.1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4.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4.5 有特殊洁净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4.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4.7 冷凝水系统4.7.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4.7.2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4.7.3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4.8 冷却水系统4.8.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

17、续消毒效果的装置。4.8.2 开放式冷却塔宜设置有效的除雾器。4.8.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4.9 风管4.9.1 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4.9.2 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4.9.3 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4.9.4 风机盘管与空调房间的回风口宜用风管连接,但不应影响到日常清洗与维护。5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5.1 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

18、卫生要求见表3。表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部位或部件卫生要求新风口保持清洁,周围无明显污染源新风处理机和空气处理机机房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杂物机组部件完好,无明显的污染物,正常运行盘管不得出现霉斑和明显积尘凝结水盘和排水管冷凝水管水封不得漏水、堵塞排水管保持通畅,无积水凝结水盘无漏水、腐蚀、结垢、积尘和霉斑加湿(除湿)设备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要求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有凝结水产生内部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检修(查)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

19、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更换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冷却塔内壁不得有污泥、苔藓、藻类冷却水经水过滤、缓蚀、阻垢等水质处理冷却水系统运行期间持续采取冲击性或连续性杀菌和灭藻(除藻)措施杀菌剂、灭藻剂贮存避光、通风、防潮,禁止露天存放确保杀菌剂投放量,其浓度水平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5.2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运行方案、集中空调

20、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采取的其他通风措施。5.3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5.3.1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需运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5.3.2 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5.4 档案要求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管理制度、清洗防护制度及操作手册,并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集中

21、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 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清洗、消毒记录;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的登记回执。6 卫生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指标应满足表4的要求,室内新风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当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时,可在室内人员聚集量达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负荷80%以上,且停留时间达一小时以上时,测定室内二氧化碳(CO2)浓度,室内CO2浓度值应符合表5要求。表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项目标准值风管内表面积尘量(g/m2) 20 细菌总数 (cfu/cm2)

22、100 真菌总数 (cfu/cm2) 100 送风可吸入颗粒物(PM10)(mg/m3) 0.12 细菌总数(cfu/m3) 500 真菌总数(cfu/m3) 500 致病微生物-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加湿设备水(采用蒸汽加湿的除外)致病微生物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冷凝水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冷却水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表5 室内CO2浓度卫生标准值建筑CO2浓度(%)1h均值商业建筑旅馆3星级及3星级以上0.07其它旅馆0.10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0.15公共浴室0.15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0.10文化体育娱乐建筑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0.15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

23、馆、科技馆、档案馆、游艺厅、歌舞厅、网吧0.10交通建筑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0.15轨道交通站0.15教育卫生建筑学校、医疗机构0.10居住建筑住宅0.10注: 1.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7 检测规则7.1 抽样方案7.1.1 抽样原则本标准6 中所列的检测项目实行机组抽样检测,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本标准4 和5 中所列的检查项目要求全系统覆盖检查。7.1.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抽样应覆盖不同类型的系统。类型不同的系统以套为单位分别计算抽样量,所谓一套系统是指一台新风处理机组或空气处理机组和与之配套的风管、附件。抽样比例不应少

24、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7.2 检查项目7.2.1 全项检查以下三种情况需开展全项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首次运行之前,需按本标准4、5和6 开展全项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半年及以上再次运行之前;需按本标准5和6 开展全项检查: 运行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两年不少于一次,需按本标准6 开展全项检查。7.2.2 日常运行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5 的要求开展日常运行检查。日常运行检查需检测以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循环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夏季采用空

25、调制冷工况时),每年不少于一次。7.3 判定规则7.3.1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或消毒。7.3.2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风量指标不符合表1或二氧化碳指标不符合表5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试或改造,并使其达到表1的要求。7.3.3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的卫生要求、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档案要求不符合本标准5 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等管理维护工作或者补充相关技术资料,并使其达

26、到本标准5 的要求。8 检测方法8.1 卫生指标检测方法8.1.1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积尘量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8.1.2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积尘中微生物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B。8.1.3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C。8.1.4 送风中微生物送风中微生物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D。8.1.5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冷却水、冷凝水采样应在空调制冷工况下,加湿设备水采样应在空调采暖工况下。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E。8.1.6 新风量新风量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

27、本标准附录F。8.1.7 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布点及采样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执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T 18204.24)执行。8.2 卫生要求检查方法8.2.1 设计卫生要求设计卫生要求的检查方法为查阅文档和现场目测。8.2.2 运行管理要求运行要求的检查方法为现场目测、查阅文档、查看防护设备配置。9 卫生学评价要求9.1 评价范围9.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评价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9

28、.1.2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当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并进行卫生学评价,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9.2 评价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包括: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9.3 评价内容与方法9.3.1 设计评价(1)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冷却塔

29、的类型和位置。(2)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调查; 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3)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空调机房、风管、冷却塔、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新风、排风、送风、回风等通风系统; 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其他卫生相关内容。(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9.3.2 竣工

30、验收评价(1)现场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2)卫生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检测套数抽样原则按照本标准7.1的要求,每套系统检测点抽样原则为: 冷却水:不少于1个冷却塔; 冷凝水:不少于1个采样点; 新风量:选择不少于1个的服务区域; 送风系统:选择35个代表性部位。检测指标按照本标准6 中所列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按照本标准8 中所列的检测方法。(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评估。9.3.3 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9.4 评价报告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

31、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与本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不得给予“合格”、“总体合格”、“基本合格”、“基本符合要求”以及具有类似含义的评价结论。9.5 卫生学评价机构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10 清洗要求10.1 清洗范围和频率的要求10.1.1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集中空调通

32、风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洗: 送风口、回风口、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需要全面清洗消毒;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不少于一次;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10.1.2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10.1.3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或者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指标不符合

33、本标准表4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10.1.4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不符合本标准5的卫生要求,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等管理维护工作,并使其达到本标准5 的要求。10.1.5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开放式冷却塔; 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空气处理机组; 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10.1.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10.2 清洗效果和安全措施的要求10

34、.2.1 清洗效果要求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小于1.0 g/m2 ,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小于 100 cfu/cm2、部件清洗后无残留污染物检出,风管消毒后致病菌不得检出。10.2.2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应将所有清洗后的风管内部情况录制成录像带或光盘等影像资料。10.2.3 安全措施清洗机构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现场应设置安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洗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10.2.4 污物处理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10.2.5 特殊建筑对于医院等特殊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实施清洗等维护工作前应

35、增加消毒步骤,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满足本标准6 的要求,同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中的要求。清洗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防止污染物污染。附录A (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A.1 原理采集风管内表面规定面积的全部积尘,以称重方法得出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的积尘量,表示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或空调风管的污染程度。A.2 器材A.2.1 采样面积为50 cm2或100 cm2A.2.2 无纺布或其它不易失重的材料A.2.3 密封袋A.2.4 采样工具或设备A.2.5 天平,精度0.0001 gA.2.6 一次性塑料手套A.3 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检测步骤A.3.1 采样时间

36、采样应在风管清洗后的七日内进行。A.3.2 采样位置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主风管(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上至少布设三个代表性检测断面,每个检测断面可布设一至两个采样点,采样点的总数不少于五个,检测断面应尽量布设在直线风管上。其中,300 m以内的风管,每50 m直线风管不少于一个检测断面;超过300 m的风管,每100 m直线风管不少于一个检测断面。采样点应设在风管底面上。A.3.3 采样及实验室分析A.3.3.1 将采样用的材料放在105 C恒温箱内干燥2 h再放入干燥器内冷却4 h后,或直接放入干燥器中存放24 h后,放入密封袋用天平称量出初重。A.3.3.2 现场采样时,将采样面积内风

37、管内壁上的残留灰尘全部取出。A.3.3.3 将采样后的积尘样品放回原密封袋中保管,并进行编号。A.3.3.4 将样品按A.3.3.1处理、称量,得出终重。A.3.3.5 将各采样点的积尘样品终重与初重之差作为各采样点的残留灰尘重量。A.3.3.6 根据每个采样点残留灰尘重量和采样面积换算成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的残留灰尘量。A.3.3.7 取各个采样点残留灰尘量的平均值作为风管清洁程度的判定指标,结果以g/m2表示。A.4 风管污染程度的检测步骤A.4.1 采样位置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主风管(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的采样位置按A.3.2;如果无法在主风管采样时,可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

38、。A.4.2 采样及实验室分析A.4.2.1 在主风管采样时将维修孔、清洁孔打开或现场开孔。A.4.2.2 在送风口采样时将风口拆下。A.4.2.3 其他采样及实验室分析方法按A.3.3。附录B (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B.1 采样B.1.1 采样位置:应与本标准所规定的积尘量采样点处于同一断面。B.1.2 采样方式:积尘量较多时,使用采样面积为100 cm2的采样框,用已消毒的铲具将采样框内灰尘铲至无菌容器中;积尘量少无法用铲具收集时,使用采样面积为50 cm2的采样框,用无菌棉签沾适量无菌生理盐水,擦拭采样框内的风管内表面。 B.2 样品检测将铲具铲得的积尘样品无菌操作称取1

39、 g,或者擦拭过积尘的棉签,经无菌操作加入到0.01% Tween-80 10ml水溶液中,做10倍梯级稀释,取适宜稀释度1 ml倾注至两个平行平皿。28 1 培养三至五天,观察结果。B.3 培养与计数B.3.1 沙氏(Sabourands agar)琼脂培养基成分:蛋白胨 10 g 葡萄糖 40 g 琼脂 20 g 蒸馏水 1000 ml制法:将蛋白胨、葡萄糖溶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5.56.0,加入琼脂,115 15 min灭菌备用。B.3.2 培养方法将倾注平皿正置,放于28 1 孵育培养箱培养三至五天,观察并记录结果。B.3.3 菌落计数B.3.3.1 作平皿计数时,应选取菌落数在1

40、0个100个范围之间的平皿。可用眼睛直接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在记下平行平皿生长的真菌数后,求出同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供下一步计算时应用。B.3.3.2 在计数时,若其中一个平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皿作为该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若片状菌落未生长到平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菌落分布均匀的半个平皿计数后乘2以代表全皿菌落数,然后再求出平均菌落数。B.3.3.3 检测结果以cfu/cm2为单位报告。将B.3.3.2求得的平均菌落数(cfu/皿)乘以稀释倍数再除以采样面积即为检测结果。B.3.4 菌落计数的报告菌落数在100以内

41、时按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用两位有效数字,在两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附录C (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C.1 仪器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C.1.1.1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 0.5) mm,sg=1.5 0.1的要求。Da50 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sg 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C.1.1.2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C.1.1.3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ROU=b+2MVC式中:b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

42、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MVC 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C.1.1.4 仪器测定范围0.01 mg/m310 mg/m3。C.1.1.5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C.1.2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测与标定。C.2 检测点布置C.2.1 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C.2.2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 cm20 cm处,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C.2.3 送风口面积小于0.1 m2的设置三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 m2以上的设置五个检测点。C.3 检测时间与频次C.

43、3.1 检测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三次。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C.4 检测数据处理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C = R K式中:C 质量浓度,mg/m3R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K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C.4.2 送风口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第k个送风口的送风中PM10浓度(Cak)按下式计算:式中:Cij 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n 测点个数C.4.3 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一个系统(a)的送风中PM1

44、0浓度(Ca)按该系统全部检测的送风口PM10浓度(Cak)的算术平均值给出。附录D (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D.1 送风中细菌总数D.1.1 原理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细菌,计数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上经35 37 、48 h培养所形成的菌落数,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cfu/m3)报告。D.1.2 方法与要求D.1.2.1 采样点: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采样点一般设在距送风口下风方向15 cm20 cm处。D.1.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一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人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D.1.2.3 采样方法:以无菌操作,使用空气撞击式采样器采集。D.1.3 培养D.1.3.1 营养琼脂培养基成分:蛋白胨 10 g 氯化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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