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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2.标题(宋体标题(宋体2424号字)号字)3.3.标题(宋体标题(宋体2424号字)号字)4.4.标题(宋体24号字)建工险投保课件建工险投保课件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 第八条第八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残疾程度的鉴定v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v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
2、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 第九条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v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v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v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3、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v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v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v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4、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保险费。v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第十条第十条 受益人受益人v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v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v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5、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v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v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v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v(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v(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v(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v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v受益人故意造
6、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益人丧失受益权。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v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7、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v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v1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v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v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v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v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v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
8、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v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v1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v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v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v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v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v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
9、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v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v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国寿建筑
10、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被保险人的变动v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v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v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
11、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v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v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
12、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v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v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v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v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v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v 二、因履行本合
13、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v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v 产品费率表产品费率表v 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年保险费率为2至6 。v 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每10,000元人民币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费率标准为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1至0.3 。v 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的,每10,000元人民币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施工面积计收保险费人民币0.125元至0.5元。v 注: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18 结束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