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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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 民法 学问点总结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民法学问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 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把握的学问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就其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把握三点:(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把握四点:(1) 代理的概念和特点(2) 代理的分类重点是 托付代理、法定代理

2、和指定代理(3) 代理权行使的原就(4) 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把握:(1) 全部权(2) 担保物权第六,债权 重点把握:(1) 债的保全和担保(2) 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把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以上六点。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公平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就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公平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3、关系和人身关系。无论是概念,仍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当仍包括非法人组织。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权益表达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益表达的是人身关系。第一,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益的详细化,就是详细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益,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

4、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三)我国民事立法的概况1986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它具有我国民事基本法位置。因此,主要记住: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合同法,另外,仍有婚姻法、继承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就民事立法原就主要记以下六项原就的标题。(一)公平原就(二)自愿原就(三)公正原就(四)诚恳信用原就(五)公序良俗原就(六)禁止权益滥用原就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

5、民事权益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是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在特殊的情形下,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仍可以表现为其他形状,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1)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才能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才能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因此,特殊留意的是,它讲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详细的权益。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公平的民事权益才能。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才能始于诞生,最终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益才能。比如,婴儿一诞生,便具有了民事权益才能。(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益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才能。它和民事权益才能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公平的民事权益才能,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一的民事行为才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依其年龄以及智力情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分为以下三类:完全民事行为才能,指自然人具有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

7、,行使民事权益,并承担民事义务的才能。民事通就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 。同时仍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quot; 。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是指民事行为才能受到肯定的限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只具有肯定的民事行为才能。民法通就第12 条第 1 款规定: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8、代理人的同意 。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才能,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的才能。民法通就第12 条第 2 款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 13条第 1 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

9、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需要依法核准登记。我国民法通就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实际上承认个体工商户具出名称权。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独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应由投资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的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

10、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仍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恳求的,该责任毁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仍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 法人(1)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区分于非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2)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我国民法通

11、就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成立。其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 法人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就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是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国家治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的法人。这类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4) 法人的民事权益才能与民事行为才能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益才能。至法人终止时终止,民事权益才能毁灭。法人的民事行为才能与民事权益才能相一样。在法人享有民事权益才能时,即同时具有民事行

12、为能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力。法人的民事权益才能与民事行为才能的范畴是一样的。(5)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获得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组织上的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畴等变化。法人变更的形状有: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其他形式的变更,如企业法人转变名称,住宅、经营范畴等。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丢失,即法人的毁灭。我国民法通就第45 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以下缘由之一而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导致法人终止的缘由3.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

13、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备中的法人。(1) 合伙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依据协议,各自供应资金,实物、共同劳动的一种形式。合伙是民事权益主体依相互的协议而形成的特殊形式。在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治理和使用,而经营积存的财产就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经营活 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益。合伙人为合伙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其结果均归于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在合伙人之间,依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商定承担。而在合伙与第三人之间。就

14、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到,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有区分的。(3) 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他的特点在于: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是非法人组织。(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 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5、1.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意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掌握或支配的物质客体。物在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1) 动产与不动产(2)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3) 特定物与种类物(4) 可分物与不行分物(5) 其他分类货币和有价证券也是物的种类。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提单和仓单。2. 行为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作品、创造、有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觉、商标等。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人身权,表达了一

16、些跟人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权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和负有的民事义务。在民法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权益作不同的分类,从人身利益性质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从作用上可分为支配权、恳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效力范畴可将民事权益分为肯定权和相对权。依据依存关系可分为主权力和从权益。依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望权。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商定,义务人为肯定的行为或不为肯定的行为,以满意权益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

17、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形式和分类明白一下即可。其分类主要有: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6.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正责任。(四)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毁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毁灭的缘由。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四、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将肯定的意思,

18、以肯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次,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设立、变更、终止肯定的民事权益或者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爱护。(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2. 意思表示要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2.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3.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4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

19、行为,如借用合同。5. 主行为与从行为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6.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商定必需要有肯定的形式或履行肯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7.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有肯定得缘由才能成立的行为,缘由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无因行为是不需要缘由的行为。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8. 独立行为与帮助行为以上几点重点把握1、 3、4、5、6、7。(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形式。1. 明示形式(1) 口头形式(2) 书面形式(3)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2. 默式形式(1) 推定形式行为

20、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积极的作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 使他人据以推断出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2) 缄默形式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的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而使他人据以推断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如继承人没有舍弃继承,这种缄默即视为接受继承。不作为的默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商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形。它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

21、提,虽然大多数人的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时显现,但是,仍旧有一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同时的。比如合同成立而未生效造成的缺失的法律后果责任是缔约过失,而合同成立并生效显现的合同缺失的法律后果就有可能是违约责 任。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肯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商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商定肯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

22、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行为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的区分在于:期限是必定能到来的,条件就是可能到来的。3. 无效民事行为才能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肯定、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其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才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凡属于限制行为才能人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由该限制行为才能人而为时,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2)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3、的民事行为(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种民事行为不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就自视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因此,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重大误会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错误熟悉。( 2)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正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位置,或者利用对方紧急需要或缺乏体会,致使双方的利益义务明显违反公正、等价有偿原就,严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3)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4) 受胁迫

24、而实施的民事行为(5)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肯定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分是看是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尚未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他人的财产缺失的,依据不怜悯形实行以下方式处理:返仍财产赔偿缺失收归国家、集体全部或返仍第三人5.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是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6. 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效力规定这一部分必需仔细看,是重点考试的内容。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 合同生效的条件(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 合同无

25、效的情形( 5 种情形)(4)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不同形式(5) 效力未定的合同的种类(6) 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就依据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的阻挡条件成就的,视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值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商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

26、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其次,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这一点比较重要) 第四,代理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明白一下即可,不作细讲。(二)代理的分类1. 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重点把握)2. 本代理和附代理3.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就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必需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就,代理权行使的原就主要有以下三项:(1) 在代理权限范畴内行使代理

27、权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虽经授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虽经被代理人授权,但超过被代理人授权范畴而为代理行为,就构成越权代理。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形下,假如该代理行为未能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使被代理人发生损害时,仍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2) 为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在通常情形下,代理人必需亲自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必要时,才能转托他人代理,且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就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 不得滥用的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

28、情形,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所谓恶意串通,指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与相对方通谋勾结。(四)代理关系的终止托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形:1. 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辞去托付。3. 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才能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五)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表现为:1. 本人的追认,假如无权代理得到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2

29、. 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为爱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给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肯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益。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表现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点,致使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成效。表现代理的法律要求:1. 行为人无权代理权2. 有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3. 相对人为善意4.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六)诉讼时效与期限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

30、益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益,即丢失恳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益的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益预定存在的期间,权益人在此期间不得行使权益,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益毁灭的法律后 果。2. 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形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 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种(1) 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2)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 年至 20 年的诉讼时效。(不包括2 年和 20 年)(3)

31、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 年的诉讼时效。3.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头运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我国民法通就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行抗力或者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通就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运算。(4)诉讼时效的延长(明白)4. 期限(明白)其次节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权益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益。物权与物权或其他权益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优先效力问题。物权的优

32、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冲突的权益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益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益。详细表现为: 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权益人在其权益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益事由发生的人恳求排除此等妨害,这被称为物上恳求权。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种类有: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物权法的原就中仍有一物一权原就,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物,一个全部权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全部权。二、全部权(一)全部权的概念全部权是指财产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

33、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全部权的特点有:(1) 全部权是肯定权(2) 全部权具有排他性(3) 全部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益(4) 全部权具有永久性2. 全部权的内容全部权的内容,即全部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1) 占有(重点) 这一点有三层意思:1. 全部人的占有和非全部人的占有2. 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3.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两者的法律成效有所不同。(2) 使用 : 使用是指为满意生

34、产和生活需要,依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3) 收益 : 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经营等而取得某种经济利益(4) 处分 : 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处置、打算财产的命运。(二)全部权的取得及毁灭1. 全部权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全部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全部权不依他人已有的全部权,而由权益人最初取得全部权。全部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劳动生产取得成果其次没收取得第三孶息取得第四添附取得第五无主财产取得(2) 继受取得全部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全部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从原全部人处取得的财产全部权。继受取得的最大量表现方式是买卖取得。继承取得就

35、是继承人依继承权的行使,在作为被继承人的全部人死亡时,取得该全部人的遗产的全部权。受赠取得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接受遗赠或赠与,而取得财产全部权。(3) 动产全部权的善意取得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全部权,全部权人不得恳求善意第三人返仍原物。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全部人取得的财产必需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受让人必需通过交换取得财产。2. 全部权的毁灭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全部权的毁灭的缘由有五种第一,全部权依转让而毁灭其次,全部权依抛弃而毁灭第三,全部权依客体毁灭而毁灭第四,全部

36、权依主体毁灭而毁灭第五,全部权因强制程序而毁灭(三)全部权的民法爱护作为全部权的民法爱护,主要有以下几种:1. 恳求确认全部权2. 恳求返仍原物3. 恳求复原原状4. 恳求排除妨害5. 恳求赔偿缺失6. 恳求停止侵害(四)共有共有的种类包括:(1) 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依据份额享有全部权,它的特征:1. 各个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依据份额享有全部权2. 各个共有人之间对同一项财产依据份额共享权益和承担义务3. 各个共有人权益及于共有物的全部。(2) 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全部权。它的特点:1. 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

37、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它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3.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公平的享有权益和义务。三、用益物权(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全部的物,于肯定范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益。用益物权是从全部权分别出来的他物权。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土的及集体全部土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可以认为属于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四、担保物权(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益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特点:(1) 是一种定限物权。(2) 是一种从物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3)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益上成立定的

38、物权。(4) 担保物权具有担保债权获得实现的作用。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当属于担保物权。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 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供应肯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不转移其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益。在抵押权关系中,供应肯定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该财产抵押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由抵押人供应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2. 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即用作抵押物的财产。3. 抵押的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9、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次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缘由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权的次序。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 抵押的效力5. 抵押担保的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人。否就,转让无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

40、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哪受偿。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因所担保债权的毁灭或抵押物的灭失而毁灭。6.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提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应抵押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三)质权1. 质权的概念质

41、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益的现实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权益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益。在质权关系中,供应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作为质权人,用做担保而移交的财产为质物。2. 质押的种类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益质押。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押,对于用于质物的动产,只要属于出质人全部的,且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质押。权益质押是以肯定的权益为质物的质押,可以设定质押的权益。通常为票据,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上的权益,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坐权等学问产权,此外,股份等股权性权益

42、也可以用作质押。3. 质押合同属于动产质押时,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生效。属于权益质押时,自权益凭证交付之日起,质押合同生效。4. 质押的效力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质押担保的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上述各项另行商定,在有特殊商定时从约。质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因质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额, 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毁灭时,质权也毁灭。5. 质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

43、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全部,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五)留质权1. 留质权的概念留质权是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益。我国担保法规定仅对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2. 留置的效力留置权人负有妥当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时,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留置权的

44、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商定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在该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变卖、拍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因债权毁灭而归于毁灭,或者因债务人另行供应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而归于消灭。第三节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恳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治

45、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权益义务关系等。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洁之债与挑选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二)债的特点1.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这一特点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学问产权关系有明显差异。债的权益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学问产权关系中的权益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债的这一特点,也使得债权成为一种相对权。2. 债是以恳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一种恳求权,即可以要求他人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权益。这一特点区分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恳求为给付内容。可编辑

46、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3. 债是财产法律关系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产属性,都能用货币衡量评判。(三)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1. 给付恳求权2. 给付受领权3. 债权爱护恳求权4. 处分权能。二、债的发行三、债的保全和担保(一)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削减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答应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益,或者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代位权的含义和撤销权的含义明白一下。(二)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需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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