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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单元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四、环境单元3474.1职业卫生3474.2安全设施3594.3安全工器具与劳动防护用品3684.4消防管理3724.5交通安全3784.6治安保卫3834.7危化品3894.8防灾减灾管理3934.9特殊作业管理399序号控制节点标准分风险控制重点管控效果评估评估依据评估频次4环境单元28004.1职业卫生3804.1.1职业卫生管理704.1.1.1机构与人员5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得分;2.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8
2、条1次/年4.1.1.2管理制度20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分;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每处扣标准分的
3、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1条1次/年4.1.1.3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项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人、监督人、完成时间等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分;2.防治计划和方案不完善或未按期实施,每项扣标准分的10%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第21条1次/年4.1.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变更101.申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2.变更申报企业有下列情
4、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1.未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不得分;2.有变更未按规定申报者,不得分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
5、47号)第13条;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48号)第8条初次变更4.1.1.5职业卫生档案20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1);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2);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3);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4);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5);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6);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1.未按照职业卫生
6、档案管理规范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每项扣标准分的20%;2.档案资料内容不完整或保管不善,每处扣标准分的1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1次/年4.1.1.6前期预防101.不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2.不得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4.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1.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
7、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分;2.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分;3.原辅材料存在有毒有害成份未明确,每类扣标准分的50%;4.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无中文说明书,每台扣标准分的10%;5.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每处扣标准分的10%;6.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每项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3、25、26、28条1次/年(5.10.1.1)危害区域管理101.企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企业应定期
8、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超标区域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1.现场检查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施、装置不符合要求,扣1分/处;2.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发现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扣2分;3.检查现场超标区域,未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 扣2分;4.未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扣2分*(5.10.1.2)职业防护用品、设施101.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器具;2.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3.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施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
9、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处于正常状态;4.企业应按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保证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定期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现场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器具不满足要求,扣2分;2.管理不善,器具未定点存放,扣2分;3.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缺失或有失效,扣2分;4.职业防护费用投入不足或没按规定使用,不得分;5.费用审批、落实及检查考核不合要求,扣1分*4.1.2工作场所管理804.1.2.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现场超标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检查现场超标区域,未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每处扣标准分的5%工作场所职
10、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次/年4.1.2.2生产布局10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现场检查有害与无害作业未分开,每处扣标准分的2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1次/年4.1.2.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10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1.工作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每处扣标准分的50%;2.工作场所住人,每处扣标准分的2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1次/年4.1.2.4有毒有害场所的管理30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
11、必要的泄险区;2.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3.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每处扣标准分的10%;2. 在酸、碱、氨等作业场所未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每处扣标准分的10%;3.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未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每处扣标准分的10%;未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每处扣标准分的10%;4.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
12、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每处扣标准分的20%;5. 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每处扣标准分的2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7条1次/年4.1.3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304.1.3.1日常监测10企业应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查阅监测记录或报告,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9条1次/年4.1.3.2定期检测10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
13、检测1.未按周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得分;2.检测机构无资质证明,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0条1次/年4.1.3.3现状评价10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在安监局备案查阅职业卫生备案证明文件 ,未按周期开展现状评价,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0条1次/年4.1.4职业健康监护50(5.10.1.3)健康检查10企业应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未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4.1.4.1职业健康
14、检查10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无资质证明,不得分;2.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每人扣标准分的10%;3.未按体检周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在岗体检,扣标准分的30%;4. 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离岗体检,每人次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30条1次/年4.1.4.2岗位管理101.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15、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每人扣标准分的10%;2. 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每人扣标准分的10%;3.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扣标准分的10%/人;4.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每人扣标准分的10%;5.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6、,未调离原工作岗位,未妥善安置,每人扣标准分的10%;6.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每人扣标准分的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第3条1次/年4.1.4.3防护设施、用品301.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处于正常状态;2.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必须有安全标志(LA);3.企业应按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保证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定期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防护设施无专人负责,扣标准分
17、的50%;2.个人防护用无发放记录,扣标准分20%;3. 防护设施、用品, 未定期校验和维护,每处扣标准分的10%;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LA)安全标志,每项扣标准分的10%;5. 职业防护费用投入不足或没按规定使用,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1次/年4.1.5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204.1.5.1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10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核查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未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每人扣标准分的3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
18、第9条1次/年4.1.5.2劳动者培训101.对上岗前或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2.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1.检查培训记录、课件、签到表,未开展培训,不得分;2检查班组参加培训情况,培训覆盖面不全,每人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0条1次/年4.1.6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30(5.10.2.1)告知约定5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19、,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企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抽查劳动合同,发现未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危害,不得分;2.职业危害告知事项不全面,扣2分*1次/年4.1.6.1合同告知5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如实
20、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1.抽查劳动合同发现未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危害,每人次扣标准分的20%;2.职业危害告知事项不全面,每人次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9条1次/年(5.10.2.2)警示说明51.对粉尘、噪声超标场所和存在有毒有害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标准的相关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2.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标准见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现场检查输煤、制粉、锅炉、除灰、脱硫和汽机房、磨煤机等区域的警示标识;检查危化品工作岗位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1、有缺失,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1次/年4.1.6.2现场告知101.公告栏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警示标识和说明: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警示线(红、黄、蓝)、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
22、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1.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不得分;2.公布信息不全,每处扣标准分的10%;3.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有缺失,内容不符合要求,每处扣标准分的10%;4. 告知卡内容不符合要求,每处扣标准分的10%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5条;2.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次/年4.1.6.3检测评价结果告知5企业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采取有效方式公布的,扣标准分的10%GBZ/T225-201
23、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4.6.6条1次/年4.1.6.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10企业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每人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30条1次/年4.1.7职业健康防护70(5.10.3.1)粉尘防护10输煤、制粉、锅炉、除灰、脱硫等设备及其系统的扬尘点空气中粉尘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在区域内设置粉尘提示标志;在此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粉尘防护工作有不符合要求,扣1分*4.1.7.1粉尘防护201.在输煤、制粉、锅炉、除灰、脱硫设备及其系统等场所设置“粉尘有害”
24、警告标志、“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2.在此区域作业的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1.现场检查输煤、制粉、锅炉、除灰、脱硫设备及其系统等场所未设置“粉尘有害”警告标志、“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每处扣标准分的10%;2.现场检查粉尘危害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每人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16条1次/年(5.10.3.2)噪声防护10磨煤机、碎煤机、排粉机、送风机、给水泵、汽轮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在区域内设置噪声提示标志;在此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噪声防护工作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4.1.7.2
25、噪声防护201.在磨煤机、碎煤机、排粉机、送风机、给水泵、汽轮机等高噪声设备处,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志、“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2.在此区域作业的人员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1.现场检查磨煤机、碎煤机、排粉机、送风机、给水泵、汽轮机等高噪声设备处,未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志、“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每处扣标准分的10%;2.现场检查高噪声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耳塞,每人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16条1次/年(5.10.3.3)振动防护51.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减少振动伤害。对可产生振动伤害的各种机械设备应进行消振和隔离处理。对动荷载较大
26、的机器设备,采取隔振、减振措施,与振动设备连接或自身能产生振动的管道应采用软联接;2对于单元控制室等处的通风管道与围护结构及楼板间的连接,通过计算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检查振动监测报告,发现振动防护工作有不符合要求,扣0.5分/项1次/年4.1.7.3振动防护5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减少振动伤害。对可产生振动伤害的各种机械设备应进行消振和隔离处理。对动荷载较大的机器设备,采取隔振、减振措施,与振动设备连接或自身能产生振动的管道应采用软联接检查振动监测报告,发现振动防护工作有不符合要求,每项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16条1次/年(5.10.3.4)防毒防化学
27、伤害10企业应组织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辨识,根据储存数量和物质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分布区域和控制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如:酸、碱、氨、联胺、SF6、等化学品)、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确定防护措施;地上布置的酸碱贮存设备周围应设耐酸、碱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酸、碱贮存区域内应设安全淋浴器;加氯系统应设有泄氯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装置且符合要求。加氯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通风装置;氨罐储存区应有自动监测装置、报警装置、
28、水喷淋系统、冲洗设施、安全信号指示器、逃生风向标等;应对汽机抗燃油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回收;SF6高压开关室及SF6高压开关检修室应通风良好1.防毒、防化学伤害工作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2.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扣2分/项1次/年(5.10.3.5)高、低温伤害防护101.长期有人值班场所、汽轮机房天车司机室、斗轮机、卸船机等机械设备的司机室等应安装空调等室内温度调控装置;2.异常高温、低温环境下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符合要求高、低温伤害防护工作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4.1.7.4高、低温伤害防护51.长期有人值班场所、汽轮机房天车司机室、斗轮机、卸船机等
29、机械设备的司机室等应安装空调等室内温度调控装置;2.异常高温、低温环境下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符合要求1.长期有人值班场所、汽轮机房天车司机室、斗轮机、卸船机等机械设备的司机室等未安装空调等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每处扣标准分的10%;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不符合要求,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16条1次/年(5.10.3.6)辐射伤害防护5电离辐射工作室及放射源库防护设施应符合要求,管理制度健全1.未建立管理制度,不得分。2.管理制度内容有缺失,防护设施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3.射源管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4.1.7.5辐射伤害防护101.建立电离辐射
30、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室和放射源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标准;2.生产现场射线探伤应提前发布探伤公告,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在安全警戒区出入口设置“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标识,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3.放射源的购置、使用、报废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1.未建立管理制度不得分;2.管理制度内容有缺失,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每项扣标准分的10%;3. 生产现场射线探伤未提前发布探伤公告,不得分;未设置警戒区及安全标志,不得分;4. 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每人次扣标准分的10%;5. 放射源的购置、使用、报废管理不符合规定,不得
31、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16条1次/年4.1.7.6医疗设施配置101.生产现场应配置急救设施和简易急救箱,简易急救箱内的物品参照电力行业紧急救护规范(DL/T692-2008)附录F确定;2.急救箱应有专人负责,有急救用品清单,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与补充1.生产现场未配置急救设施和简易急救箱,不得分;2.简易急救箱中无急救用品清单,扣标准分的10%;3.无专人负责,未进行定期检查补充,扣标准分的20%;4.药品超期未更换,每项扣标准分的10%DL/T692-2008电力行业紧急救护规范1次/年4.1.8应急管理101.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包含急性职业病危害
3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3.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1.未编制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不得分,预案不完善、现场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处扣标准分的10%;2.查阅演练记录,未定期开展演练,每项扣标准分的30%;3.未开展应急救援设施维护检查,扣标准分的20% ;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未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35条1次/年(5.1
33、0.4.1)职业危害申报10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未按要求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不得分4.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204.1.9.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1.检查预评价报告或备案批复文件,未提交不得分;2.检
34、查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未完成整改,每项扣标准分的10%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1次/年4.1.9.2“三同时”管理5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1.检查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和防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不得分;2.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施工,不得分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1次/年4.1.9.
35、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检查评价报告或备案批复文件,未进行评价,不得分;2.检查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未落实,每项扣标准分的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1次/年4.1.9.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5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6、部门备案1.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分;2.未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扣标准分的2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30条1次/年4.2安全设施4504.2.1管理制度10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1.无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不得分;2.制度不完善,每处扣标准分的10%关于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工作的通知(安全设施标准化2007版)(安生200754号)次/年4.2.2策划10根据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检查情况策划补充计划,对缺失或损坏的设施进行补充和完善安全设施未进行补充完善,
37、每项扣标准分的10%1.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2007版)1次/年4.2.3安全设施配置200(5.7.1.1)建(构)筑物101.建(构)筑物布局合理,易燃易爆设施、危险品库房与办公楼、宿舍楼等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建(构)筑物结构完好,无异常变形和裂纹、风化、下塌现象,门窗结构完整;2.建(构)筑物的化妆板、外墙装修不存在脱落伤人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符合设计载荷要求;生产厂房内外保持清洁完整,无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无杂物阻塞;3.防雷建筑物及区域的防雷装置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检测1.建
38、(构)筑物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扣5分;2.建(构)筑物结构存在重大变形、钢结构锈蚀严重,扣5分;3.化妆板、外墙装修存在脱落伤人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不符合设计载荷要求,扣3分;4.生产厂房内外有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有杂物阻塞,扣2分;5.防雷装置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定期检测,扣5分*4.2.3.1建(构)筑物101.建(构)筑物布局合理,易燃易爆设施、危险品库房与办公楼、宿舍楼等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建(构)筑物结构完好,无异常变形和裂纹、风化、下塌现象,门窗结构完整;2.建(构)筑物的化妆板、外墙装修不存在脱落伤人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符合设
39、计载荷要求;生产厂房内外保持清洁完整,无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无杂物阻塞;3.防雷建筑物及区域的防雷装置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检测1.建(构)筑物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扣标准分的50%;2.建(构)筑物结构存在重大变形、钢结构锈蚀严重,扣标准分的50%;3.化妆板、外墙装修存在脱落伤人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不符合设计载荷要求,每处扣标准分的10%;4.生产厂房内外有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有杂物阻塞,每处扣标准分的10%;5.防雷装置不符合有关要求,不得分;未定期检测,扣标准分的20%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
40、监会201123号)1次/年(5.7.1.2)安全设施801.楼板、升降口、吊装孔、地面闸门井、雨水井、污水井、坑池、沟等处的栏杆、盖板、护板等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及现场安全要求;因工作需拆除防护设施,必须装设临时遮拦或围栏,工作终结后,及时恢复防护设施;2.电气高压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拦或围栏,设醒目安全警示牌;3.热水井、污水井具有防人员坠落措施;4.梯台的结构和材质良好,钢直梯护圈和踢脚板等防护功能齐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5.机器的转动部分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齐全、完整,露出的轴端设有护盖;6.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装置齐全、完好;7.生产现场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1.安全设
41、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扣3分/项;2.电气高压试验现场未装设遮拦或围栏,未设醒目安全标识牌,扣5分;3.热水井、污水井没有防人员坠落措施,扣5分;4.梯台的结构和材质,钢直梯护圈和踢脚板等防护功能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扣3分/项;5.机器的转动部分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存在问题,扣3分/项;6.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装置存在问题,扣3分/项;7.生产现场紧急疏散通道不畅通,扣8分4.2.3.2安全设施801.楼板、升降口、吊装孔、地面闸门井、雨水井、污水井、坑池、沟等处的栏杆、盖板、护板等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及现场安全要求;因工作需拆除防护设施,必须装设临时遮拦或围栏,工作终结后,及时恢复防护设施
42、;2.电气高压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拦或围栏,设醒目安全警示牌;3.热水井、污水井具有防人员坠落措施;4.梯台的结构和材质良好,钢直梯护圈和踢脚板等防护功能齐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5.机器的转动部分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齐全、完整,露出的轴端设有护盖,特殊设备,例如车床等应设有必要的闭锁装置;6.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装置齐全、完好;7.生产现场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1. 栏杆、盖板、护板等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处扣标准分的20%;2.电气高压试验现场未装设遮拦或围栏,未设醒目安全标识牌,每次扣标准分的10%;3.热水井、污水井没有防人员坠落措施,每处扣标准分的10%;4.梯台的结构
43、和材质,钢直梯护圈和踢脚板等防护功能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每处扣标准分的5%;5.机器的转动部分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存在问题,每处扣标准分的5%;6.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装置存在问题,每处扣标准分的5%;7.生产现场紧急疏散通道不畅通,每处扣标准分的10%1.火力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标准(DL/T1123-2009)第4.4.3、4.4.4条;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GB26860-2011)第14.2.5条1次/月(5.7.2.8)机械安全501.机械设备外露转动部分有防护罩,并设有必要的闭锁装置;2.机床配置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控制装置应齐备,性能可靠;3.较长输
44、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4.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所配重锤行程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5.运煤胶带机沿线应设置拉线开关,设有启动预报装置和防止误启动装置;6.露天贮煤场轨道机械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7.机械设备检修应进行系统隔离并有防转动措施1.机械设备外露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设有必要的闭锁装置,扣2.5分项;2机床配置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控制装置不齐全,扣2.5分的5%/项;3.人行跨梯未设置或设置不合理,扣2分;4.护罩或护栏配置不合理,扣2
45、分;5运煤胶带机沿线未设置拉线开关,扣2分;启动预报装置和防止误启动装置存在问题,扣2分;6.露天贮煤场轨道机械未装设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存在较大缺陷,扣2分%;7.设备检修未隔离或无防转动措施,扣2分4.2.3.3机械安全501.机床配置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控制装置应齐备,性能可靠;2.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3.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所配重锤行程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4.运煤胶带机沿线应设置拉线开关,设有启动预报装置和防止误启动装置;5.露天贮煤场轨道机械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6.机械设备检修应进行系统隔离并有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