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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第十一章法律解释知识结构图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概述目标和原则法律解释方法特征必要性分类解释主体解释对象实践性和目的性语言文字的不确定性法律语言的抽象性、概括性法律语言预设的价值判断法律的滞后性与稳定性的矛盾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字面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标原则立法者意图说读者意图说折中说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原则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解释,就广义而言,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活动。狭义的法律解释则是,有权机关根据
2、特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具体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国家活动。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及其特征 据此定义,法律解释的特征在于: 第一,法律解释的主体存在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理解。 第二,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用以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 第三,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必经关键环节,可以说,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实施。尤其是对于法律适用而言,法律解释是判决结论获得正当性的前提基础。并且,即使是明确的规范也需要解释。 第一,语言文字自身的不确定性。 第二,法律语言所特有
3、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第三,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背后总是隐藏或预设着某种价值判断。 第四,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三、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解释主体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正是指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叫无权解释、无效解释,是指无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文本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可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三、法律解释的分类 (二)字面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字面解释又称平义解释,是指严格地按照法律语言的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既不扩充也不限制。 扩张解释又称扩
4、充解释、扩大解释,是指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反映立法者原意或社会实际需要,对这些语言文字做出广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限缩解释又称限制解释,是指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超出了立法者原意或社会实际需要,对这些语言文字做出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所谓法律解释的目标,指的是法律解释所要得到的目的或结果,具体说,就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文本或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的探究,以达到理解和阐明法律意旨的目的。 在19世纪后半叶的西方法学理论中对于法律解释的目标已经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主观说和客观说。由于主观说和客观说各有其合理的理由,也有难
5、以克服的缺陷,后来又有出现了试图对两者加以整合的折中说。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一)立法者意图说 立法者意图说又称主观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图。 (二)读者意图说 读者意图说又称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法律文本本身所蕴涵的法律意旨。 (三)折中说 折中说是试图克服立法者意图说和读者意图说的缺陷并汲取两者合理之处而产生的观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 (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对法
6、律文本的解释应当合乎常理、公理、道理。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三)整体性原则 所谓整体性原则,是指将被解释的具体语言文字纳入法律体系的整体中进行理解和阐释。 (四)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这里的“历史”是指在法律文本制定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以及立法意图;“现实”指的是与当下待决案件及其相关的社会现实状况。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等,是指按照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日常含义或专业含义来阐释或说明法律文本或资料的含义。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语境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置于其所处的整部法律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7、联系此法条与其他相关条文的相互关系而理解、阐明该条文含义的方法。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三、立法者目的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又称法意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的目的的探求,来推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理解、阐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相关历史材料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含义进行说明、阐释的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五、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指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的解释方法。此种方法要求对普通法律进行解释时,不得做出违反宪法的解释,当出现两种或多种解释可能时,选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六、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又
8、称比较解释,是指援引、借鉴或参考外国立法例或判例学说以阐释本国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七、社会学解释 所谓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通过社会效果预测和社会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八、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即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先后顺位问题。综合目前的主流观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可大致遵守如下位阶: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优先规则。 (2)在文义解释难以实现解释目的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立法者目的解释,如仍不能澄清法律语义的疑义,则进一步作历史解释和比较法解释,在依上述方法初步确定法律意义内容后,作合宪性解释看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判断。 (3)如经上述各种方法,仍不能确定解释结论,可进一步作社会学解释。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4)文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其结果不得超出法条文义可能的范围。 (5)经解释最终仍存在相互抵触的结果,且各种解释结果均言之有理,持之有据时,则应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出具有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作为结论。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