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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第八章 法律与幸福第八章法律与幸福第八章法律与幸福第一节幸福释义 一、幸福的思想历程 1.古典理性主义的幸福观 西方学术研究史中的幸福观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自然科学的进步促使思想家们开始关注人自身的问题。从智者派的苏格拉底开始,出现了探究人类自身的哲学,即关注人的自我意识、个人的幸福、人的现实肉体快乐以及人的精神宁静状态等等。第一节幸福释义 一、幸福的思想历程 2.中世纪宗教神学的幸福观 中世纪神学思想家奥古斯丁提出宗教神学世界观,认为拥有上帝是一切幸福的前提。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幸福观体现出基督教道德理论与希腊德性理论在道德价值诉求上的一致目的性,即超越感性欲望和有形之物的限制。
2、第一节幸福释义 一、幸福的思想历程 3.人文主义的幸福观 人文主义肯定人自身的价值,要求人作为存在的个体追求人的个性解放与自由平等。人文主义确立了人是万物的主宰者,将人的幸福推向了中心位置。第一节幸福释义 一、幸福的思想历程 4.非理性主义的幸福观 非理性主义否定或限制理性在人类认知过程中的作用。非理性主义将理性与直观、知觉、本能等非理性因素对立起来,并将人类的诸如本能、欲望、情感、意志、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设定为人类甚至是世界的本质。第一节幸福释义 二、幸福的内涵与范畴 1.从感性层面理解幸福,幸福就是快乐,就是避苦求乐。 2.从理性层面理解幸福,幸福也是快乐,也是避苦求乐,但其中的苦和乐,与感
3、性层面的苦与乐有本质的不同。理性层面的幸福是指人之价值和意义的实现,而不是指生理性的满足。 3.幸福二元内涵的融合 幸福需要满足生理性的需求,但幸福本质上是精神的满足,而不是物欲的满足。生理性的满足是一种较低层次的幸福,其只局限于社会个体本身。而精神上的满足,则超越了社会个体,是人之社会价值的体现,也是人的本质所在。第一节幸福释义 二、幸福的内涵与范畴 4.幸福的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保障人民幸福的层面,提出十大幸福,非常全面、精辟地提炼出幸福的范畴。具体而言,这十大幸福有:一是生活的幸福;二是人民的幸福;三是团结的幸福;四是和平的幸福;五是平安的幸福;六是健康的幸福;七是蓝天的幸福;八是精
4、神的幸福;九是劳动的幸福;十是共享的幸福。第一节幸福释义 三、幸福是政治法律的价值目标 1.幸福是国家政治的价值理想 2.幸福是衡量良法善治的标准第二节作为法律价值的幸福 一、幸福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1.幸福作为法价值的不可替代性 2.幸福是法的终极价值 首先,幸福是人类理想的共享价值。 其次,幸福包容了正义、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兼具和睦、公正、宽容、人本等特质。 最后,幸福是衡量良法善治的标准,能弥补其他法律价值的不足。当不同的法律价值产生冲突后,幸福可以成为衡量价值取向的标准。第二节作为法律价值的幸福 二、通过法律促进幸福 1.以幸福为价值建构法律的权利系统 2.以幸福为范畴构建民生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