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计划办法-(铁财[2005]235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计划办法-(铁财[2005]235号).doc(9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 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
2、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
3、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
4、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二)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制度,验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处置与转移控制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三)合理配置、兼顾效益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的需要,依
5、据铁道部制定的规划,合理规划、调整生产布局和资产结构,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贯彻投入产出原则,讲求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四)盘活资产,提高质量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运输生产,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置闲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四条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资产管理方式。国家铁路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物质表现形式,铁道部根据统筹调控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
6、产管理行使职权。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据相关法规和铁道部规定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第五条 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二)根据铁路发展和调整生产布局、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置规划和部定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对重要固定资产在全路统筹配置;(三)按铁道部规定属于铁道部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四)对铁路固定资产和使用情况实
7、施有效监督检查。第六条 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批复手续;(三)制定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四)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一)有权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配置、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享有固定资产处置权,即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部颁标准,自行决定除铁道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三)享有在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
8、修理支出自主权;(四)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合理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二)建立适合铁路运输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三)及时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铁道部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铁道部审批;(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
9、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同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一)永久性房屋、建筑物;(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进账的土地。
10、第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作用和用途分为:(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铁路运输企业机关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公安、检察院、法院等
11、方面的固定资产;(四)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五)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待报废准备处理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六)不需用固定资产,指多余、不适合本单位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七)封存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八)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六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相近类、项
12、、目、节中反映。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线路、桥隧、信号设备、接触网由维修单位列账;(二)全路运用的货车(含铁道部直接购置分配给工务、电务、大修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指定有关单位列账,机械保温车、集装箱和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账;(三)单独计价的土地由使用单位或土地管理部门列账(由使用单位列账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台账或备查簿进行登记);(四)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管理人防设施单位列账;(五)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列账单位不变,租出、租入单位应设立备查簿
13、进行登记。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所列固定资产外,其他各项固定资产应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兴办的多元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相互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界定为投资或经营租赁关系。属于投资关系的,列账单位为接受投资单位;属于经营租赁关系的,列账单位为固定资产的租出单位。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其中,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
14、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进行区分。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符合存货定义的,纳入存货核算。(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三)投资者
15、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六)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
16、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七)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
17、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
18、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十一)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和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划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十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
19、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铁路基本建设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验收交付运营前发生的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资产交付运营后发生的计入企业财务费用。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第二十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
20、业根据估价资料暂估入账,待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二十一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三)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
21、资产,不再补提折旧。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年限平均法基本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二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第二十五条 与
22、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其他各项固定资产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二)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三)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换代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技术结构变化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四)机车车辆加
23、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他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造结合在一起,或不能区分是修理还是更新改造,应按固定资产准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五)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六)融资租赁
24、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范围、方法、依据、
25、审批等应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的有关办法确定。第二十八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第二十九条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转回前期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
26、提取的累计折旧。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件3)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并附竣工决算
27、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的综合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二)固定资产购置的验收交付手续: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业务部门进行试运转鉴定(需要安装的要在安装后进行鉴定),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三)铁路运输企业购置机车、客车,由配属段到工厂接车(进口机车、客车到指定地点接车),
28、并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机车、客车履历簿、验收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车、客车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逐级下转列账;随车带回的需单独计价的机车、客车配件,不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另发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按配件价值的大小分别列入固定资产中的高价互换配件和存货,但随车配备的工具应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发列账通知书。配属段对已经交付使用但月末尚未收到上级列账通知书的,应将机车、客车暂估入账。(四)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其他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财务部门列账并逐级下转。上级投资购建的
29、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本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固定资产无偿划转指按规定经批准可在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各铁路运输企业间以及向地方政府无偿移交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手续,由划出单位根据调拨决定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划入单位盖章后,划入划出双方按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列账(对路内单位划转的以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列转划入单位)。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分立、关停的,其固定
30、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各单位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财固2),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经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转让、出售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及时清理、列销固定资产。对未全部出售的,应按已出售建筑面积占全部
31、面积的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接受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确认投资价值,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列销固定资产账。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捐赠: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资料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
32、准,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租入、租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按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出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
33、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6.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7.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8.国家强制报废的。(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鉴定小组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经单位负责人签认,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列销固定资
34、产账。(三)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配属单位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补偿。铁路货车的损失赔偿按铁道部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规定执行。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由于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后另附有关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资料。(四)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可使用或经修理后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
35、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在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第四十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项。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准备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第八章
36、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四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是指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单位价值在2 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配件。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核算台账,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
37、能和状态,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第四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按其用途分为:(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机车用互换配件,包括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互换配件。1.内燃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动机电枢、启动发电机、励磁电机、柴油机组、柴油机机体、增压器、空压机、转向架、轮对、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电阻制动装置、柴油机曲轴、中冷器、联合调速器、变速箱等。2.电力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主断路器、受电弓、高压电压互感器、主变压器、
38、制动电阻或制动电阻组装、劈相机、牵引电机、平波电抗器、轮对、单元制动器、电路插件板、油压减震器、牵引通风机、制动风机组、主变压器风机、转向架、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牵引电机电枢、逻辑控制单元()、硅整流机组、调压开关等。(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车辆用互换配件,包括客车和货车互换配件。1.客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空调控制箱、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主开关、轮对、轴承、塞拉门、集便器、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制
39、动阀、电开水炉、摇枕、柴油机、构架、国产油压减振器、抗侧滚扭杆装置、单元制动缸、15号钩缓装置、密接钩缓装置、电力连接器等。2.货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车钩(套)、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轮对、机械保温车柴油机、机械保温车制冷机、机械保温车发电机等。(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电力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变压器和配电设备等。(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信号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电动转辙器、移频发送盒、移频接收盒、移频电源盒、半自动闭塞机、道口控制器、道口报警器、缓行器、继电器等。(五)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包括养路、装卸、工程机械等修理用配件。如陀螺仪、发动机、变扭器、变速箱、车辆齿轮箱,主
40、要液压件等。(六)其他高价互换配件,指除机车、车辆、电力、信号、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以外的,为其他运输设备修理用的互换配件。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据铁路运输高价互换配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运输生产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标准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和使用期限等,并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依据。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等。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运输设备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
41、集中修不断发展的特点,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并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第四十九条 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分存的数量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负责储备定量核定、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件的报废、鉴定;铁路运输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第五十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有关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对高价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第五十
42、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各类高价互换配件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第五十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2.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3.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4.因技术进步被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5.国家强制报废的;6.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
43、手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五条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第五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七条 由于高价互换配件日常更换频繁,并且可能在全路范围内处于流动状态,为了简化核算,高价互换配件日常互换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高价互换配件的报废、新增、补充必须进行会计处理。同时,
44、为保证高价互换配件的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掌握高价互换配件的数量及质量动态,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价互换配件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第五十八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高价互换配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各单位应结合设备检查和春、秋季鉴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查点
45、、核实。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经常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第六十条 单位负责人应组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清查:(一)清查小组清查盘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二)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册和卡片。(三)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相互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履历簿)和卡片。(四)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将各自的账、卡与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财固12)”,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46、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查出的闲置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应单独归档保存,以便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以下有关固定资产的信息:(一)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与折旧方法。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披露所获取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标准、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的标准及方法、企业以不同形式获取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及计价标准、企业对固定资产所采用的折旧方法等。(二)各类
47、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应当披露各类或各种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等具体内容,同时说明采用该折旧政策的理由。(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四)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企业应披露当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所依据的迹象、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当期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所依据的迹象以及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等。(五)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六)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应披露为取得固定资产而进行贷款或因其他原因而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和担保的类别、数量、金额、时间以及由此可能对企业产生的财务影响。(七)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八)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九)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十)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