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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
2、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
3、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
4、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
5、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的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l、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
6、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7、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
8、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l 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
9、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本项目咨询费收费依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东莞市市财政局收费说明计收(详见附件1)。其 他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
10、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八条 有关咨询费支付问题: 1、甲方取消项目的三种情况: 项目己经镇财审中心完成评审的,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支付咨询费,不支付概算费用;未办理评审,招标控制价己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按预算价的8折计费标准支付咨询费;咨询方刚开展项目,不支付咨询费。 2、有关甲方变更设计方案的两种情况: 1)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按变更前方案已办理评审的,原方案扣除概算费用。第二方案评审后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8折计取;没有评审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7折计取;另外咨询单位发生更换的,咨询
11、费用按原来的方式计取。 2)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方案没有办理评审,按变更后方案办理评审的,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减少20%或以上的,按造价多的一次工程预算支付咨询费,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9折计取;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增加的,按评审后工程造价计取咨询费。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
12、价办法和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
13、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
14、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条 咨询人收到项目任务后,必须安排该工程的预算员勘查现场,并就图纸与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图纸存在的问题,书面提出。如因预算员的疏忽造成的重点偏差,在核
15、定造价咨询费后再9折计算。第四条 咨询人负责本项目增、减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费用按“咨询费=增、减工程绝对值之和*收费标准*8折”计算。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约定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含10%)内的,全额支付造价咨询费。2、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至20%(含20%)内的,造价咨询费按9折计算。3、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20%至30%(含30%)内的,造价咨询费按7折计
16、算。4、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30%以上的,不计取造价咨询费。工程总造价最终以麻涌镇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为准。第八条 麻涌镇财政评审中心核减的工程造价,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及重点办技术股,如违反,委托人有权取消合同。第九条 咨询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工程后,必须跟踪服务该工程的增加工程的预算工作,造价咨询费收费按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东莞市市财政局收费说明计收。第十条 咨询人注意以下事项:一、造价咨询人员要求1、中标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后提交从事麻涌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档案资料,列入麻涌重点办造价咨询人员资料库。未提交从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暂停其服务资格
17、,30天内仍未补充从业人员档案资料的,取消其服务资格。2、在造价咨询服务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必须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从业人员档案资料,未列入麻涌重点办造价咨询人员资料库的人员不得从事麻涌镇造价咨询服务。3、负责麻涌镇重点办造价咨询工作从业人员要求必须有两年及以上造价咨询工作经验。4、咨询人须指定不少于两名专人作为与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办公室的联系人,该联系人必须是咨询人的正式员工二、造价咨询工作评分标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对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工作效率、沟通协调能办、档案资料完整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得分低于80分的,暂定其业务委托,待其制定整改措施后再考虑是否让其
18、承揽业务。得分低于70分的,不再委托业务。1、咨询人接受业务委托后,安排一名固定项目负责人与该项目负责人员进行对接,根据现状情况对造价咨询工作进行有效沟通,一至二天内熟悉施工图,然后与项目负责人在承接业务两天时间内仔细踏勘工程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将照片与施工图纸进行对比,复核图纸内容是否与工程现场。否则扣5。2、咨询人应就施工图纸设计缺陷(施工图纸与现状不符、前后矛盾、影响工程量计算、影响清单编制、措施费用计取等有关问题)在踏勘完工程现场后3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扣5分。3、咨询人在提出审图意见和编制工程概预算书时,应注意施工图纸中是否包含必要的措施项目设计或者咨询人应根据工程位置、常规的施工
19、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考虑措施费用(如材料的二次转运、水上钢平台、临时道路、基坑支护方式、塔式超重机基础、拆除的项目、需要恢复的内容、围堰、围档等措施项目)。否则扣8。4、图纸不能明确的,预算编制应暂定工程量(招标文件中说明该部分工程内容按暂定工程量包干;或该部分工程内容实际工程量未超出暂定工程量的按实结算;实际工程量超出暂定工程量的,按预算暂定工程量结算,超出部分不计)。否则扣3分。5、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委托人的工期要求,计算机械数量,准确编制进、退场机械数量。否则扣5分6、概预算书中的编制说明应严谨详细,内容应完善。工程概预算范围应完整。工程概算书费用汇总表要求包含甲供材料(含税)报价,设计
20、、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要求收费标准统一,附上详细计算公式和参考依据。否则扣10分7、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随时记录图纸问题或因图纸标示不清自己暂定的内容、自行与设计沟通的问题处理意见、措施费计取原则、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范围等,要在定稿前整理上述问题发函给项目负责人。否则扣5分8、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等描述必须符合计价规范,描述内容必须全面具体、准确,在本工程中应一一对应,与施工图相符。若因“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或不准确将导致中标单位与业主单位发生争议的,由编制单位负责协调,导致镇政府经济损失的,由编制单位负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没服务酬金,直至扣完服务酬金)。否则扣10。9、造价咨询单
21、位编制概预算时必须按规范编制工程量计算式,采用图形算量的或CAD算量的,最后应汇总成Excel表格形式(详细要求必须符合镇财政评审中心要求)。否则扣3分。10、材料价需要询价的,必须咨询三家或三家以上,要记录询价厂家、联系人、联系电话。遵循以实体店询价为主、网上询价为辅的原则。否则扣3分11、咨询人与麻涌镇评审中心对数后,应将对数情况及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报送给委托单位。并附在档案资料中。否则扣5分12、咨询人需提供工程经济指标分析表、工期计算书。否则扣3分13、工程项目要求使用甲供材料的,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提交甲供材料预算书。项目负责人将工程预算和甲供主材预算一起送评审;并列入工程概算费中
22、。否则扣10分。三、其他相关规定1、招标控制价(预算)审定价与送审价之间主观差错10%(含)以上的,麻涌镇重点工程办将通报该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和编制人,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暂停该预算员从事麻涌重点办项目工作资格;造价咨询公司一年内受到通报次数累计达6次的,暂停该公司从事麻涌重点办项目的资格。2、预算员所负责的项目一年内出现2次评分低于80分的,暂停该预算员从事麻涌重点办项目工作资格。五、档案资料及请款要求(一)咨询人应提供以下档案资料(按顺序整理)1、纸质资料:造价咨询合同、概算书、预算书或招标控制价(送审稿)、招标控制价(审定)、工程量清单(审定)、送审价与审定价差异说明、对数纪录(复印件)
23、、经济分析表、工期计算书。2、电子资料:概算书、预算书或招标控制价(送审稿)、招标控制价(审定)、工程量清单(审定)、送审价与审定价差异说明、经济分析表、工期计算书、图纸(最终版)。(二)请款资料要求(按重点办要求按顺序整理)1、申请报告2、计算公式3、档案资料移交清单4、审定表复印件(核减率超过10%的需提供送审价与审定价差异说明和对数纪录)5、概算书封面(盖公章)6、审定工程预算书封面(盖公章)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序号咨 询 项
24、目 名 称服务内容收 费 基 数最高收费标准备注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1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估算价1.31.10.90.70.50.4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概算价21.81.61.31.21.1差额定率累进计费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32.52.4
25、2.221.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1.81.61.41.20.90.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定额计价法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3.532.82.72.42差额定率累进计费4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结算书结算价4.543.53.332.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5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结算价2
26、.82.52.21.61.31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总收费=基本收费+效益收费(2)效益收费|核减额|+|核增额|5%6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务概算价121110987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包驻场人员的费用7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受委托进行鉴证鉴证后标的额1210876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或双方均无造价受委托进行鉴证争议差额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双方各有造价8钢筋及预埋件计算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
27、表或审核报告按实际钢筋使用量12元/吨9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东莞市财政局收费说明:1本计费标准均未考虑各咨询人的投标下浮,具体的咨询服务费用应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下浮率20%计算。2计算咨询服务费用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对一个造价咨询合同含有多个成果文件的,计算咨询服务费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
28、算单位。每项单独成果文件出具后,可根据该项单独成果文件按标准计算费用的60%支付合同进度款。结算时以合同所有成果文件累计数作为基数计算总费用。3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按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按照编制费乘以0.9系数计算。4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和单独编制预算收费标准的60%两项相加计算,其他情况预算编制费按照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上述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费按照相对应的
29、编制费乘以0.9的系数计算。另外房屋建筑抽钢筋费另计。5实行驻场审核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6除房屋建筑外,以上编审预、结算的咨询费用已含编审项目的抽审钢筋实际用量的费用。7根据委托,同一咨询人对同一项目的概算及预算(最高报价值)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则按以下原则计算:(1)如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则第一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费用,第二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第二次委托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60%的咨询费用。(2)如同时委托编审概算及预算(投标控制价)的,则按预算咨询费的120%的计算。(3)如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
30、价值)的范围与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的范围明显不同的,则第二次委托与第一次委托不同范围部分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造价计算额外的咨询费用。8属于结算二次审核的项目,咨询费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 9. 变更工程预算编制可委托原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咨询费参照编制预算的计费标准计算。10. 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基数为审定金额。审定金额的意义: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另外,效益收费的基数为净核减(或净核增)。11. 工程结算编制,收费基数“结算价”的定义,在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12收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收。 13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商议。14按以上内容计算咨询费后,不另行计算其他一切费用(如现场查勘、外出考察、外聘专家等)。 15. 以上咨询费为含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