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doc(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2、从业人员的权利。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 授: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方针突出了
3、“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
4、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
5、进行。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 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 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 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
8、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二)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
10、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5、职业病防治法第
11、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
12、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第4
13、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3)监督机关的监督。(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5)社会公众的监督。(6)新闻媒体的监督。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4、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隐患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
15、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
16、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17、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这是“责任自负”的
18、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体现。(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与考核,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自身工作、生产及生命安全的需要。第三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规范与岗位职责每个从业人员,不论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本身工作的特殊性与危险性,严格按照岗位责任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19、,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1、爱岗、尽责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三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绩,成为业界精英。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不需要同伴监督,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终,追求尽善尽美。2、文明、守则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讲
20、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做,如何养成。所以培养工人文明道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惟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特种作业人员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
21、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始终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特种作业员还必须善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主要内容如下:(1)认真执行有关
22、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8) 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课后复习题: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哪些?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观念有哪些?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