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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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 教唆犯,是指以劝告、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逼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即构成教唆犯。下面由学习啦我为你具体介绍教唆犯的相关法律学问。 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的认定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在运用人提出让挪用人挪用公款供自己运用的状况下,都是运用人首先提出恳求挪用人挪用公款的意思表示,很少有挪用人主动向运用人提出通过挪用公款进行帮助的状况。 因此,在挪用人将公款挪用给他人运用的绝大多数状况下,运用人的行为都和刑法规定的教唆行为有肯定的相像之处。 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 其一,运用人具有使挪用人

2、产生挪用公款的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有意,并且这种有意的内容是明确的; 其二,运用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挪用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可以表现为怂恿、诱骗、劝告、恳求、收买、强迫和威逼等多种方式,教唆挪用公款一般采纳恳求和收买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影响教唆行为的成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运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共犯呢? 从刑法理论上讲,在运用人恳求、收买挪用人挪用公款供自己运用的状况下,认定运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共犯并无不当。但从立法原意看,刑法设立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在于惩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一般状况下,假如运用人只实施了一般教唆行为,而没有与挪用人共谋,没有

3、指示或者参加策划取得公款的,仍旧不能对运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两高的有关司法说明都规定只有运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加策划取得公款的,才能对运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基于对立法原意的考虑。 有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是某市交通局的出纳员,其男友吴某无业,吴某发觉王某单位财务管理松散,而且王某在工作中常常经手大额资金,遂起歹意。一天吴某以其父亲病重要为由请求王某从交通局挪用20万元给他救急,并说待其姐姐从国外赶回来之后就可还上,结果王某信以为真,从单位挪了20万元到吴某的账户上,而事实上吴某是将这20万元放了高利贷,半个月之后吴某将这笔钱归还并获利1万元。 在这

4、起案件中,王某虽然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其并不知晓吴某骗款放贷的意图,还以为自己是在救人,而且这笔钱也在3个月之内归还,依据司法说明的规定,王某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本案的难点在于吴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吴某的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挪用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状况下,如何说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运用人吴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呢?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依据刑法的间接正犯理论来说明这个问题。罪犯的实行行为并不肯定是行为人自身的干脆身体动作,犹如利用工具和动物一样,行为人也可能利用他人作为媒介实施犯罪,这种通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状况,就是间接正犯。 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间接

5、正犯的概念,但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间接正犯都是客观存在的。在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中,作为犯罪媒介的人因不具有刑事责任实力或者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与行为人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担当全部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在本案中吴某的女友,交通局的出纳王某在挪用公款时应当是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吴某当时仅仅是劝告王某,王某的自由意志并未丢失,其也完全可以回绝吴某的恳求。 并且挪用公款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只有具备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正犯,而本案中的吴某并不具备这种身份。虽然吴某的行为看上去很像是间接正犯,但笔者认为吴某应属于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是指有意唆使并引起

6、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吴某引起了王某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有意,并且王某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以吴某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惩罚。 相关阅读: 刑法中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由于本人并不亲自实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把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分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满的思想意识是对青少年的一种腐蚀,青少年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恶性发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

7、思想意识的行为,还不是干脆教唆他人去实施某一种犯罪,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教唆犯罪的行为。 二是要把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分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谓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把某些教唆行为干脆规定为犯罪。 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瞒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情节严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这一犯罪,虽然也采纳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中国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峻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三

8、是要把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实力的人犯罪区分开来。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需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实力的人。假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实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状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实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担当全部刑事责任。 看过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的人还看过: 1.教唆犯罪行的成立、认定与惩罚 2.共同犯罪中的相识错误是指什么 3.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 4.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定 5.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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