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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一部分 总则一、鉴证业务的适用范围、目的(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1、项目范围(2006年187号文)1)、法定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l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l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l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指定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职业纪律(法律及准则);专业胜任能力(个人能力合格);职业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等。职业谨慎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欺诈
2、,尽量避免过失;需评价自身能力,如有问题,应咨询专家或拒绝接受(或解除)委托。3)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支持结论,出具书面鉴证报告。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收集的证据需做出充分、适当、真实的判断;分析整理所收集的证据,做出书面结论,形成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3、签定涉税业务约定书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准则第四条1)、可能涉及的业务约定事项,如鉴证项目涉及年度、鉴证事项、鉴证的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2)、鉴证对象的特征。如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程序等;3)、鉴证业务评价标准。现行有效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4)、预期使用者的确定。委托人及税务机关;5)、对预期使用者及鉴证事项可能产
3、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6)、对上述初步了解的情况进行分析,初步确认鉴证风险。通过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以及对业务承接条件的初步分析,决定是否可以承接客户委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书面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鉴证业务约定的作用:1)鉴证业务约定书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2)鉴证业务约定书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
4、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三、鉴证对象指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准则第6条) 四、鉴证标准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准则第7条)分别按证据形成来源依据的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会计资料:会计准则及制度;纳税资料,相关的税收法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对证据
5、的合法性等保持谨慎态度。五、鉴证证据准则第八条: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一)证据的法定内容国税发(2006)187号文鉴证准则云地税发(2007)180号文(二)获取证据的原则及渠道1、职业怀疑态度(谨慎性原则)2、重要性原则遵循法定原则;无可容忍误差,应同时兼顾征纳双方。按重要性原则确定证据收集的
6、时间、性质、范围以及数量及质量。3、获取证据的渠道行政机关、相关的中介机构、被鉴证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三)证据的分析评价1、充分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证据。2、适当性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 。3、可靠性的一般判断4、鉴证外勤阶段的审核程序1)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2)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3)实质性测试应及时对鉴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进行评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六、鉴证报告(一)报告的基本内容标题;收件人(全称);引言段(表明责任及依据);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1、无保留意见的鉴
7、证报告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三)需注意的问题(四)报告的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准则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七、一般规定准则1、应取得的证据(第十二条)2、应关注的重要事项(准则第十三条)应税主体、应税行为、清算范围及内容等3、会计核算数据不准确的处理方法 (准则第十四、十五条)4、终止鉴证 的情形(准则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二部分 征税范围和清算申请的审核一应关注的重要事项(准则第十三条)应税主体、应税行为、清算范围及内容等。(一)、应税主体的审核1、法律规定暂行
8、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2、应税主体的认定及证据1)常规开发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正常程序,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业务活动。一般经过立项阶段、前期开发阶段、工程建设阶段、营销阶段。房地产开发过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2)非常规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正常程序,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业务活动。 关键不在于法律形式(如权证)的取得
9、,而在于开发商对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支配。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二)应税行为的审核1、认定标准、发生转让行为、转让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增值收入2、属于清算鉴证范围的应税行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再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视同销售 (六种情况)3、鉴证证据 、转让行为发生的证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取得转让收入的证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三)、清算单位的审核单位是指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按项目开发情况划分的,应作为单独鉴证对象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确定清算单位的目的,是合理确认计税单位,计税单位是纳税人计算增值额、确定增
10、值率的单位,设定计税单位时要结合清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1、法律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文,云地税发(2007)180号文2、认定方法计税单位要与纳税人成本核算对象相一致。常规业务。以法定意义(独立办理有关部门的许可证照 )的独立开发项目,作为划分对象。根据实际开发情况,分别以单项开发项目、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为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非常规业务,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3、普通住宅的标准。4、鉴证证据(四)、清算条件的审核1、清算条件的认定关注三个方面:l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的清算单位类型;l评价哪些清算单位已经符合清算条件,哪些清算单位不符合清算条件;按照税
11、务机关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的要求,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单位,分别做出说明,并填写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文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2、审核程序l审核清算项目资料是否齐全;l审核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项目登记表一致;l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的全面审核;l销售比例计算。l3、鉴证证据l(五)、清算申请l1、期限l2、应关注 查证符合应清算条件的委托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清算手续;查证符合要求清算条件的委托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三部份清算收入的审核一、准则规定的总体框架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等九条 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审核清算项目收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第
12、十九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清算项目收入的定义;第二十条,对应税收入的确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二十一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申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及外币收入的换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二十二条,根据财税字199561号文件和国税发1996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接受特殊委托执行鉴证业务,按评估价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时,应当获取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确认的同类房地产评估价格;第二十三条,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申了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方法和程序;第二十四条,对收入实现
13、时间的确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二十五条,依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中“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的规定,重申了代收费用如何确认转让收入的方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收入事项鉴证的十项内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二、收入的审核(一)、准则规定的基本程序l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l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l了解纳税人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l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l正确划分预
14、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1.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二)、取得的不同形式收入(按交易价格确认收入)1、货币收入(较容易确定)外币收入的汇率,准则第二十一条 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应当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2、非货币收入1)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无形资产等)一般需对实物等资产进行评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2)视同销售收入(六项)价格确认标准:国税发(2006)187号文l按本企业在同一
15、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l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准则:l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l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三)、按评估价格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1、法定条件对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条例和细则规定,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或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暂行条例第九条:(一)隐瞒、虚报房地产
16、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准则第二十二条 有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六)款情形(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经沟通,沟通无效 ),但按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接受委托执行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获取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确认的同类房地产评估价格,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需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2、评估的要求(四)、鉴证证据有关销售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完税情况、银行存款明细情况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 。1、按交易价格确认的收入
17、.(会计核算证据合规,不履行审计)2、按评估价格确认的收入。(评估机构,评估的采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四)、收入总额的审核应关注:1、转让价格的认定按交易价格确认(货币及非货币)按评估价格确认无法确认核定方法2、销售合同的审核按被鉴证单位提供的合同,确认房地产种类、金额、面积等数据并与清算面积和收入核对;同时确认其销售方式是否与合同一致,确定计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3、相关经济利益的审核关注往来帐以及“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 4、代收费用的审核,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18、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5、申报表中数据的验算对申报表收入事项进行鉴证 时,应关注:纳税申报表收入项目的金额验算;对转让收入,按转让方式分别验算项目金额。三、准则对收入项目鉴证方法和内容的规定1、方法截止性测试:实质性测试中对清算期间的的
19、交易是否记入适当的期间进行的审核。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2、内容准则第二十六条(一)至(十)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四部份扣除项目的审核一、准则规定的总体框架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共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扣除项目的五个具体事项。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了审核扣除项目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或分配的顺序和标准等计量方法和程序,进行鉴证的具体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了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前期工程费的审核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方法
2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审核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成片受让土地后分期分批开发扣除项目分摊的审核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准则第二十七条)(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
21、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三、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准则第二十八条)评价内控;获取或编制扣除明细表并核对账面数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核实费用、成本支出;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和归集;实地查看、询问调查核实;利用专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四、扣除项目分配顺序和标准的审核(准则第二十九条)1、能直接认定,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有效。2、不能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并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核对一致,
22、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准则第三十条)查看出让合同、土地收据和契税缴款书(主要证据)三者之间在土地面积上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与被鉴证单位银行支付记录是否一致。如发票金额与银行支付记录不一致,被鉴证单位应提供国土部门的证明。如果一次取得土地,分期开发,应根据本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占总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本期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对
23、扣除项目金额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或分摊。分摊方法有如下三种(实施细则)(一)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二)按照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分摊;(三)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六、开发成本的审核(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准则第三十一条)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即扣除拆迁旧建筑等回收的残值)、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注意被鉴证单位如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此部分支出应以包含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中,不能重复扣除。 (二)前期工程费(准则第三十二条)在房
24、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前所发生的一些费用 ,如勘察、测绘、“三通一平” 等。注意重复扣除问题(取得“熟地”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准则第三十三条)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1、出包方式关注被见证人与施工方的施工合同及相应付款情况;关注关联方问题。如代购材料列支成本,收到施工单位含材料款的发票时重复列支。2、自营方式关注各项工程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基础设施费及公共配套设施费(准则第三十四条)1、基础设施。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 。土地增值税
25、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2、公共配套设施。指在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 ,如派出所、幼儿园、学校、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3、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三项: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五)开发间接费用(准则第三十六条)指纳税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
26、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对于开发间接费用,应关注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区分。1、有关管理费用性质的区分;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部份与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3、有关预提费用不得列支,需剔除。4、对于前述五项费用,按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可据实扣除。但对于“四项费用”(鉴证重点)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需要进行核定的, ,在省局未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前,由负责清算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云地税(2007)180号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七、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准则第三十六条)限额扣除。(按率计算,据实扣除)(一)、计算基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房地产开发成本(
27、二)能提供金融机构依据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据实扣除;其余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中非利息部份)按5计算限额扣除。(三)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 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依据(但必须有合法有效凭证)三项期间费用,按10计算限额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八、税金的审核(准则第三十七条)主要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已在“管理费用”中扣除,不在税金项目中扣除。九、加计扣除(准则第三十八条)1、加计扣除的计算计算基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房地产开发成本比例:20适用对象:房地产
28、开发企业。取得产权后直接转让的土地(或房产)不适用20的加计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2、代收费用的扣除财税字(1995)048号文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
29、除代收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3、成片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分摊(准则第39条)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文“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公式:(一)可售面积百分比法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二)单位成本法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十、视同销售项目的扣除视同销售商品房所对应的扣除金额=视同销售商品房的面积单位扣除标准十一
30、、特殊交易事项扣除项目的认定 关注并评价下列扣除项目的合法性。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转让的扣除项目;取得房地产产权后直接转让的扣除项目;(无加计扣除)2、仅进行土地开发不进行房屋建造的扣除项目;3、成片受让、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扣除项目计算方法;4、综合开发项目增值额确定(分开核算);5、未清税面积的分摊(需在鉴证报告中具体计算分摊);6、土地取得情况对“四项成本”评价的影响(基础设施费归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五部份应纳税额的审核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在税额的审核中,应注意:(一)税款验证(一)税款验证1 1、税额验算、税额验算. .对于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情况的
31、评价,基本方法是对计算过程的审核和税额的计算审验。一是增值额的计算,二是增值率的计算,三是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2 2、不征税项目和免征项目的确认、不征税项目和免征项目的确认. .在税款计算与缴纳当中,划分不征税项目和免征项目,是为了避免把不征税或免税项目做为征税项目对待,还要避免把已停止免征的项目,继续按免税项目对待。3 3、普通标准住宅税收征免鉴证、普通标准住宅税收征免鉴证应对免税额的验算、普通标准住宅核算验证的合法性进行判断评价。4 4、应补或应退税款。、应补或应退税款。执行程序:核对已缴税款;验算应补或应退税额。5 5、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
32、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6 6、纳税人如果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第六部分鉴证报告、工作底稿及审核说明一、准则中规定的内容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鉴证报告的定义;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出具鉴证报告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了四种报告类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出具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的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出具保留意见鉴证报告的条件;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出具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的条件;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出具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二、有关鉴证(审
33、核)说明(附件六)的编写要求附件六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注意说明以下事项:(一)纳税主体及项目开发的基本情况;(二)清算单位和清算条件的鉴证说明;(三)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应从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四)扣除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应依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成本所涉及的项目加以详细说明;(五)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六)其他审核事项说明。谢谢 谢!谢!文中意见,仅供参考!文中意见,仅供参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