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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3.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
2、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1.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法的效力
3、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4.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不能自然生产2.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3.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5.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6.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7.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8.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
4、管理者。9.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0.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授权代表。11.施工单位需要人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法律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4.民法通则规定,无民
5、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4.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6、责任。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7.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8.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9.无权代理一般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10.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1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7、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2.表见代理还需具备条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1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1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包括
8、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3.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4.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5.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6.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7.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是设立。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
9、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10.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1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1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13.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2.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
10、为:a债权主体的相对性;b债权内容的相对性;c债权责任的相对性。3.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4.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7.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
11、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3.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5.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7.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8.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9.自然人的软件著
12、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10.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1.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
13、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赔偿损失的数额确定方法: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13.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14.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知识产
14、权保护。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3.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4.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7.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8.企业法人的分
15、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9.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10.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11.财产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2.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16、、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1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14.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15.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16.权利质押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7.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8.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
17、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19.定金具有的性质包括:合同成立的证据、违约金、预先给付、担保。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2.动产即可用于抵押担保,也可用于质押担保;不动产可用于抵押担保,但不可用于质押担保。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
18、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3.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4.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计算损失大小。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6.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7.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索赔要求。8.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损失主要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9.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
19、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1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的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2Z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3.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4.建设工程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5.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应遵守的处罚程序是听证程序);行政拘留;法律、行政
20、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6.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7.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串通投标罪。8、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2、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
21、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重复办理)4.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5.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二者之间不同
22、: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7、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当按照规定
23、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9.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0.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
24、作的中心环节,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则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企业负责编制。12.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1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
25、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1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7、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18.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9.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
26、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20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或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21.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2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60个)和劳务分包(13个)三个序列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
27、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24.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25.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26.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2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要求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
28、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28.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9.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30.中央管理企业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2.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33.实际施工人以转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
29、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4.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5.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36.等级注册资本金企业净资产特级企业3亿元以上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2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6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上3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
30、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39.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4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初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4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31、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者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3.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4.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5.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注册:1
3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聘用单位破产的;聘
33、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7.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8.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9.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10.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
34、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11.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下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1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1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
35、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15.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16.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36、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7)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3.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
37、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38、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5.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6.招标基本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终止招标。7.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9.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
39、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12.招标人没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13.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0、。1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5.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
41、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6.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7.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可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8.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1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4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书面。20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22.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文件无效。2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
43、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2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25.保证金应该与其他投标文件一起同时提交。26.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27.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28.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
44、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29.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
45、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1.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3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6、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
4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9.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