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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辨析:“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文件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51 号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 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2、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国税函 200844 号文件附件1时,第 4 行“利润总额”与 5%的乘积,暂填入第7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 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
3、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650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
4、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七月三日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 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
5、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为稳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 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6、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 号2011.10.18 颁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 企业会计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7、页,共 5 页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 月 1 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7、二、把握机遇,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小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第一,认真组织对小企
8、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深入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小企业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第二,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第三,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 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依法纳税, 不断提高企业的对外融资资质和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三、精心部署,切实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配套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管理,主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指导、监督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抓好宣传培训。各地
9、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方案,省里要采用“一竿子到底”的方式尽快组织对地、市、县财政部门进行师资培训,县里要采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组织对小企业负责人、小企业会计人员、银行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以及财政、中小企业管理、 税务、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第二,做好实施部署。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局等成立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随时掌握本地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协调。
10、第三,使用财务报表。积极引导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小企业财务报表报备系统和小企业会计数据库,为财政支持小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第四,强化会计服务。积极发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化的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帮助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第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构要对小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重点关注小企
11、业会计信息质量。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帮助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将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各地实施的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要把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加大对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普及型培训。第二,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创新小企业财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机制,帮助小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第二,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
12、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第三,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要在其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第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了解、掌握本辖区中小企业数量、行业分布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要抓好小企业年度检验工作,逐步推进、 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管理所需的财务报表。在小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企业法人要根据企业年度检验方
13、法工商总局令第23 号的规定,依法提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仅取部分参考序号划型标准行业类型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
14、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
15、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2011105 号经国务院批准,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 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 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