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468942 上传时间:2020-04-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监督管理,规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其标注、制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所指使用说明是指对经营品种主要性状、栽培措施、适应用等的说明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2、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二章标注内容要求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四)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五)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六)信息代码。标注内容缺少前款作物种类、种子类别、

3、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质量指标内容之一的,视为没有种子标签。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下列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 )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种子审批文号;(五)分装种子,标注分装单位名称、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六)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

4、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七)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 经认证合格的种子,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第九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注明种子世代类别,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注明。第十条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名称。审定、登记、保护品种只能使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批准的品种名称。第十一条 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引种备案公布的区域

5、。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种植季节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标注到具体时间段。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网络联系方式等。第十三条 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质量特性的标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二)脱毒繁殖材料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种子质量特性由生产商承诺,但不得低

6、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因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需标注实际检测的质量特性值,并说明安全使用的相应措施。质量特性值应标明具体数值,其中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检测质量特性值的时间。标注内容由“检测日期”字样与年份月份两部分组成。年份月份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质量特性值担保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超

7、过6个月,蔬菜密封包装种子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第十六条 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第十七条 信息代码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前三项和第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种子生产批次、追溯检索代码等表示销售种子的特定编码信息。已制定品种DNA鉴定标准的,信息代码应包含DNA指纹信息。代码生成和有关规定应符合种子信息代码规则要求。第十八条 第七条第(三)项的进口种子原产地标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8、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说明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二)品种主要性状;(三)主要栽培措施;(四)适应性;(五)风险提示;(六)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开别印制的还应标注品种名称;(七)药剂处理种子的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八)转基因种子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九)有关咨询服务等其他内容。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缺少前款第(一)(六)项规定内容之一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第二十条 标注的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保持一致。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

9、、抗逆性等,指标标注不得低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指标。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以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为准;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审定、登记以外的作物可以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标注种子贮藏条件、对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二)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虚假的文字描述以及违反广告法、商标等法律法规定的描述;(三)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和第七条第(四)项分装单位以外的其他任何种子企业名称;(四)

10、不符合种子信息代码规则的信息代码;经营者为加强种子内部管理在包装物上标注的“物流码、防伪码”等不在此限。第三章制作要求第二十三条 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或者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包装物外。使用说明可以与种子标签内容合并印制,标签已涵盖使用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对于不能加工包装的种子,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得小于11厘米7厘米。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确保不易变得模糊甚至脱落。第二十五条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可以

11、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不得标注与汉字无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1平方厘米。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清晰,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中的年号和顺序号、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可以采用喷印、压印等印制方式。印制内容应当清晰,信息代码要求无脱墨、污点、断线、发毛、虚晕和弯曲等现象,保证扫描读取效果。第二

12、十七条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警示标志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第二十八条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注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标签标注内容不完整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三)没有附

13、有使用说明或者使用说明标注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标注禁止标注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制作不规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六)以涂改、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注文字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制作行为的。违犯前款列举规定涉及假劣种子的,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后,有关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规定和国家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包装的种子,其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可以延用至2016年12月31日。- 7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