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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目前官方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商标法进行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官方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不能获得商标注册,擅自使用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缺少对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的细化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于成员国给予外国官方标志国内保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外国官方标志在我国获得保护时缺少明确的处理程序。此外,需要进一步明确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时的处理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了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官方标志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官方标志保护现状及现实需求,
2、经反复研究讨论,起草制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起草思路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明确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和保护途径,增强官方标志保护的可操作性;二是规定官方标志的保护程序,实现国内外官方标志的同水平保护;三是梳理商标法对官方标志保护的法律适用,细化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执法部门,确保官方标志在商标审查全流程获得保护。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明确官方标志范围官方标志主要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述的标志。(第二条)(二)确定国内官方标志的备案和获得保护的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官方标志外,国务院
3、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所使用的官方标志需要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标志图样和说明等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标志进行备案和公告。(第三至五条)(三)确定国际间官方标志获得保护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通过国际局处理国际间官方标志的保护事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所使用的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一并说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处理。对于国际局通知需要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官方标志,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12个月内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12个月内向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提出异议。(第六至八条)(四)明确官方标志的法律保护措施商标不得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规定分别做出依法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决定;未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九至第十二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