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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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2008年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标准化和法制化, 保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表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2、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表达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 保证功能, 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 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4 页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

3、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 重点区域、 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

4、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第十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附表 2-1的规定执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4 页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2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用地、公益性公共

5、设施等用地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在保证功能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复合利用。第十三条为实施建设强度管理, 将本市主城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 具体分区按照 武汉市主城区强度分区区划图 附图 2-1确定。编制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用地所在强度分区,参照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附表2-3的基准容积率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总量 , 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参照主城区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单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 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容积率调整系数表附表2-4中交通区位、用地规模、场地朝向的调整系数进行综合测算和论证后确定。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还

6、应符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5要求,居住用地的建设强度还应符合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6要求。第十五条混合类型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 按不同用地性质比例分类测算; 混合建筑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比例分类测算。第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轨道站点周边开发、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实施需要,居住用地强度确需突破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4 页表,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予以论证,论证可行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居住用

7、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 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相关技术标准确定。除以下情形外, 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被鉴定为 D级危险房屋,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第十八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在规

8、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批准可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第十九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应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经论证具备开发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4 页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并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第二十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

9、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假设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 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第二十一条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开发项目,在项目用地内, 无偿提供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可按附表2-7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公共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二

10、十三条建筑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标准、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设计文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4 页一总平面规划图。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 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第二

11、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当提交以下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 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第二十六条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景观工程规划应当满足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12、 - - -第 6 页,共 24 页第二十七条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 (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干道布置。第二十八条临城市规划道路、 环湖步行道沿线及城市公园确需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半通透或绿篱等形式布置。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沿线控制的公共绿化带上不得开设出入口,公共绿化带内不得设置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及非公共用途的建、构筑物。因通行、消防要求确需设置的除外。第三十条临江、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

13、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 40;临湖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临湖一侧面宽的 50;临山体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沿山体一侧面宽的 50% ;高度超过 15 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4 页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9 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100米;二建筑高度 1934 米含 34 米、不含 19 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

14、,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90 米;三建筑高度 3460 米含 60 米、不含 34 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80 米;四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70 米;五不同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的规定确定;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建筑面宽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审批。第三十二条临湖建设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距离的关系应当符合下式:H:D1:1 H :新建建筑的高度 D: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

15、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15 米。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4 页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 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对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之间不得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其他等级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确需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设置多条廊道,确需设置的,需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二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米, 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少于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少于米;三廊道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情况予以合理布置;四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第三十四条建筑的层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的层高1不超过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不低于米;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4 页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米。二其它建筑的层高1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米;2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米,二层及以上层高

17、不超过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 大型商场、 学术报告厅等的层高不超过米;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等的层高依据使用功能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三建筑层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S=sH/hS:计算建筑面积 s: 本层建筑面积 H:设计层高 h :规定层高四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低于规定层高的,需计算建筑面积。第三十五条阳台等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4 页一阳台、入户花园、 阳光花园等附属设施建筑

18、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 15% 。二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 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米。三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 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米。四花池的围护结构高度不得大于米。五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少于米,且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得超过米。第三十六条四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居住建筑设置开口天井的,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七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度 10 米以下含 10 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不少于15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

19、不少于10 米;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 米。二高度 10 米以上, 19 米以下含 19米、不含 10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4 页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8 米。三高度 19 米以上, 34 米以下含 34米、不含 19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5 米。四高度 34 米以上,100米以下含 100米、不含 34 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间距, 34 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3

20、4 米以上部分按照建筑高度的倍进行递加计算;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20 米。五高度 100 米不含 100 米以上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第四项第1 目的间距要求;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25 米。六建筑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得少于15 米。七不同高度区间建筑山墙的间距,按较高高度区间山墙面的间距确定。八点式建筑的间距最小不得少于18 米。第三十八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24 页一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不得少于24 米,最大

21、可不超过45 米;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不得少于 18 米,最大可不超过45 米;二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24 米以上含 24 米的建筑之间不少于13 米;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与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之间不少于9 米;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的建筑之间不少于6 米;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3 米。四点式建筑的间距不少于13 米。第三十九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纵墙面的间距,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 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

22、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执行;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最小不得少于13 米。四点式建筑为居住建筑且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或点式建筑为非居住建筑且不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时,间距不少于15 米;点式建筑为非居住建筑且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或点式建筑为居住建筑且不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时,间距以满足国家的日照标准计算。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24 页第四十条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面的外挑

23、阳台、 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缘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四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 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五建筑不同方位平行布置的, 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计算,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附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六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 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方式计算;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 度的,最小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方式计算。第四十一条新

24、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内永久性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 新建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第四十二条对现状建筑进行改建和扩建,均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24 页第四十三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并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城市景观和建筑保护以及国家强制性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四十四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建筑非平行于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

25、其退让距离按照建筑长边的中点至城市规划道路的垂线长度计算,且最近点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 米。第四十五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的规定;二高度 100米以上的建筑, 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中高度 60100 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0 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

26、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围墙、挡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24 页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红线宽度25 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米,后退道路红线宽度 25 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 建筑间距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第四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

27、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高度24 米以下的不少于 10 米,24 米以上的不少于15 米。第四十七条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30 米; 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15 米。第四十八条建筑后退城市公共通道边线的距离不少于5 米。第四十九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 米。第五十条建筑后退城市集中公共绿地的距离, 高度 19 米以下的不少于 10 米,1960 米的不少于 15 米,60 米以上的不少于 20 米。第五十一条建筑后退湖泊蓝线的距离不少于10 米, 建筑后退湖泊外围绿线的距离不少于 7 米。第五十二条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20 米。第五十

28、三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24 页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相邻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为空地,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二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倍,且最小不得少于3 米。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 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超越规划用地红线。三围墙可以紧邻规划用地红

29、线建设,但围墙基础外缘线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的退让距离应当按照本章上述规定与国家日照标准进行退让,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六章城市交通工程第五十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标准 GB50220 95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含快捷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第五十六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控制形式分为以下四类:一立体交叉口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24 页二信号灯平面交叉口三平面环行交叉口四不设信号灯平面交叉口具体控制形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

30、形式附表6-1的规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用地控制规模应当不小于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 附表6-2、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附表6-3规定的指标;特殊情况下,用地规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在进行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减小规模。第五十七条城市人行天桥、地道应当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标准CJJ69-95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JGJ50-2001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网规划、 慢行系统规划及交通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布局应当符合过街行人的主要流向,并与周边建筑的行人出入口相衔接。第五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

31、,公交线路10 条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 车道含以上的城市客运干道应当结合轨道网络规划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沿线交叉口应当采取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措施。第五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分布、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选择地下线、地面线或高架线等线路敷设方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24 页第六十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按照用地控制线和建设影响线两个层次进行控制。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 米为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线站点处单独确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得新建、

32、改建、扩建任何与轨道交通无关的建构筑物。二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线外两侧各20 米为轨道交通建设影响线,需在建设影响线范围内进行新建、 改建、扩建的项目, 必须由具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评估, 经评估可进行建设的, 将评估报告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 并满足行人过街的功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 米,站点出入口的数量不得少于2 个。二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站点的设计方案,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三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33、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并预留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第六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 风亭及相关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建筑物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9 页,共 24 页二轨道交通车辆段、 综合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两条或两条以上线路的共用基地,用地规模可根据功能布局适当增加。第六十三条铁路、港口、公路、机场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

34、专项规划,其相关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及以下要求:一城市建构筑物与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附表6-4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附表6-5的规定;城市道路下穿铁路时,铁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净空附表6-6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跨铁路时,道路高架桥下净空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 道口车行道、 人行道的宽度宜与道路路段宽度相同。二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少于50 米。三都市发展区内的公路, 其规划管理应当按相应城市道路等级执行;都市发展区外的公路,应当符合

35、相关国家公路设计标准的要求。四 机场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要求,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少于50 米。第六十四条城市公交站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0 页,共 24 页一公交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每处用地净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在满足消防、 交通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 公交首末站可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二二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小区, 规划居住人口在 1 万人以上的, 应当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规划居住人口在1 万至 2

36、万含之间的,站场规模不小于 2500 平方米; 规划居住人口在 2 万人以上的,站场规模不小于 4000平方米;公交站场可结合小区总平面布置进行复合建设。三与轨道交通站点接驳的公交站场,应当与轨道交通站点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四公交保养场宜设置在进出方便,市政设施条件较好的次干路附近,公交保养场可与公交停车场合建,其用地规模应当按所保养和停放的车辆数计算确定。第六十五条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附表6-8的规定,其中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各类车辆的换

37、算当量系数应当符合 车辆换算当量系数附表 6-7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1 页,共 24 页一停车泊位大于 50 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 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0 米;停车泊位大于 500 辆的,出入口不少于3 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 米,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二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 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50米附图 61;停车场库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米。三停车

38、场应当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第六十七条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 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第六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 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

39、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 50 米以外设置附图 6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2 页,共 24 页四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 米以外设置附图 61。五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六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 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第六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在用地内的布置应当满足卫生防护、防火间距、交通安全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各类设施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水厂、给水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燃烧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各类设施建构筑物与建

40、设用地边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少于10 米的绿化隔离带。二消防站车库门应当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5 米。三市政管线、 渠道及电力架空线等市政管线廊道的控制宽度,市政管线不少于 10 米,渠道不少于 15 米,110、220 及 500 千伏电力架空线为30 米、40 米和70 米。第七十条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当尽量合并敷设; 城市道路红线外新、 改建市政管线, 应当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主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 千伏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当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 主城区内不宜新建110千伏含以上电

41、力架空线。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3 页,共 24 页第七十一条新建穿越堤防、河道、铁路和通过桥梁、隧洞的市政管线,及在长江、汉江等河流岸边新建取水口、排水口等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符合规划管理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专用走廊的, 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专用走廊予以控制。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武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3 年 5 月 18日和 2003 年 5 月 28 日分别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4 页,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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