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化特种工培训课程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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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编 安全基础知识 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我们可以实现零事故我们可以实现零事故超越以控制伤害为中心的文化超越以控制伤害为中心的文化1死亡30 损失工时的伤害事故 300需记录的伤害事故3000事故苗子或急救事故30000起危险的现象起危险的现象不安全的行为人员造成的不安全状况应控制和消除w必须相信必须相信w必须承认必须承认w必须做必须做w一定实现一定实现态度决定一切态度决定一切态度态度知知识识技技能能u我们的安全理念我们的安全理念u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u每个员工都对安全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u“零”思维模式-零事故、零伤害、零损失卡博特旭阳化工卡博特旭阳化工(邢台邢

2、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就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凡事预则立。平时严格遵守凡事预则立。平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防止事故发生违,防止事故发生“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就是利用经济、法律、行政、就是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技术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齐抓共管齐下,齐抓共管13 (二)(二)15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作业

3、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7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政府省政府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暂行规定(冀政200669200669号)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 办法(冀政办法(冀政200537200537号)号) 第二节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

4、规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及相关标准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人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走过了十年辉煌历程走过了十年辉煌历程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115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4452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 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795条);第七章 附则(9697条)。v总则(总则(1515条)条)v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

5、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综合治理v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 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v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28条)条)v三大对策保障体系三大对策保障体系 v事前预防对策体系(第二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第二章)v第第28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显的安全警示标志。v事

6、中应急救援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v事后处理对策系统事后处理对策系统(第五章和第六章内容)(第五章和第六章内容)v四个责任对象四个责任对象: : v 政府责任方(第政府责任方(第9 9条)条) ;v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第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第4 4、5 5、1010条);条);v从业人员责任方第从业人员责任方第6 6条;条;v中介机构责任方(第中介机构责任方(第1212条)。条)。23v五个运行机制五个运行机制v政府监管与指导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v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v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7、v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v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责任 v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v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v保证安全生产投入;v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v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v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5v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v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v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v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v安全中介服务制度;v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v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v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和三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8、保障的八大权利和三种义务义务 v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要求赔偿权;7、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利。v1、自律遵规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危险报告义务。 (第49、50、5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 1、保证安全投入。保证安全投入。 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安全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安全保险等。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9、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282 2、按规定建立机构配备人员。、按规定建立机构配备人员。 1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储存单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2%)2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A 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 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

10、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务。 3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 3、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训。 1 1、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培训亟需、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培训亟需强化。强化。 A A、培训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培训投入不足。不够,安全培

11、训投入不足。 B B、大量农民工转移劳动岗位,产业工、大量农民工转移劳动岗位,产业工人队伍结构发生变化人队伍结构发生变化 C C、安全管理人才流失严重,缺乏高、安全管理人才流失严重,缺乏高素质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现场操作素质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现场操作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1、初次培训: 一般行业不得少于24学时。 高危行业不得少于72学时;2、再培训: 高危行业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v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公布,自(年月日公布,

12、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自年月日起施行起施行 第52号主席令)v目的: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v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v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

13、三条)v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都是预防为主的具体要求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v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v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v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v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改善工作条件。v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v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v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3、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实施。2008年10月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7章74条,与农

14、药油漆等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内容:(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v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制度、规程、预案。v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标志、定期演练、保持完好。v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检测v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v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v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v其它(3)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保持安全距离。(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历时七次修改,第六次修改:与安全生

15、产相关的规定:v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v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v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6、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共8章98条v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v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v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明确: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明确:v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人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人等v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v合同期限合同期限v工作内容、地点工作内容、地点v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v劳动报酬劳动报酬v社会保险社会保险v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v其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v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v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v未缴社会保险v用人单位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17、,损害劳动者权益。v下列情形至合同无效:欺诈胁迫、单位免除自己责任v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v未成年工一般指年满未成年工一般指年满16未满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周岁的劳动者。v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国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业的劳动。从业的劳动。v严禁雇用未满严禁雇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周岁的童工。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通知共9部分、32条,涵盖了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

18、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健全“三项”制度,杜绝“三违”,凡有“三超”现象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2)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3)强化领导责任领导带班制度(4)强化职工培训:特种工、全员(5)加强生产技术管理:配备安全技术人员(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三同时(7)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事故,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生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经理、厂长

19、)(8)加大赔偿力度: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v2005年8月26日以国务院445号令公布,2005年11月1日施行。v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和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v禁止走私或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禁止走私或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v鼓励举报鼓励举报(四)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v国务院352号令,2002年5月12日公布实施v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v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v禁止使用童工v组织

20、劳动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v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v2003年3月31日以国务院373号令公布,2003年6月1日实施。v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v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三项制度v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v使用单位应当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v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v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急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六)工伤保险

21、条例v2003年4月16号国务院375号令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改,2011年1月1日实施。v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67条,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作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v2007年6月1日起施行v事故发生后及时(1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v事故发生后,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v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v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

22、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权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利v用人单位应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用人单位应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工伤保险费。v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享受工伤医疗待遇。v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六)六)生产安

23、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理条例(国务院第(国务院第493493号令号令,2007,2007年年3 3月月2828日通过,日通过,4 4月月9 9日公布,自日公布,自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l事故的分级事故的分级(一)特别重大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30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 1亿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1010人人-29-29人死亡,或者人死亡,或者5050人人-99-99人

24、重伤,或者人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 1亿元以下事故;亿元以下事故;(三)较大事故:(三)较大事故:3-93-9人死亡,或者人死亡,或者1010人人-49-49人重人重伤,或者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5000万元事故;万元事故;(四)一般事故:(四)一般事故:3 3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1010人以下重伤人以下重伤,10001000万元以下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损失的事故。 l l 特殊行业的不同规定:比如民航事故特殊行业的不同规定:比如民航事故l * *关于以上和以下关于以上和以下各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各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l事故的报

25、告事故的报告l(一)基本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一)基本要求:及时、准确、完整l(二)报告体制:两条线报告(二)报告体制:两条线报告 综合监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l(三)时限要求:(三)时限要求:1 1、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2 2、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1 1小时内报告小时内报告 县级以上安监部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门和有关部门3 3、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2 2小时内小时内 逐级上报逐级上报A A、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报至国务院、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报至国务院 事故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事故补报:自事故

26、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伤亡人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7日内)日内)l事故调查事故调查1 1、事故调查组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事故调查组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牵头组织;由政府批复。门牵头组织;由政府批复。 2 2、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A A、一般事故:县级,或者委托企业调查(、一般事故:县级,或者委托企业调查(3003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 B B、较大事故:市级、较大事故:市级 C C、重大事故:省级、重大事故:省级 D D:特别重大事故

27、: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l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组的组成l组成部门:牵头部门:安监部门(组成部门:牵头部门:安监部门(1313号令)号令) 参加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工会工会 邀请单位:检察机关邀请单位:检察机关 有关专家有关专家l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一)四不放过原则(一)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二)报告的批复(二)报告的批复批复主体:负责调查的各级政府批复主体:

28、负责调查的各级政府批复时限:特别重大事故:批复时限:特别重大事故:3030日日+30+30日日 其他事故:其他事故: 15 15日日 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l1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对单位职工的赔偿对单位职工的赔偿 对意外以外人员伤亡的赔偿对意外以外人员伤亡的赔偿 民事赔偿的归责任原则民事赔偿的归责任原则 过错过错 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 公平公平 无过错无过错3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 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行为能力的公民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体:所侵犯的社会管理秩序客体:所侵犯的社会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29、客观方面: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违法行为 2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最常见的责任承担方最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式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关闭违法所得、吊销证照、关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罪三、部门规章(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执行v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危化特

30、种操作人员条件v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v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v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v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v其它v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v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16种危险化学品作业列入特种作业范畴v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作业;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加氢;重氮;氧化;过氧化;胺基;磺化;聚合;烷基;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二)劳动防护服务监督管理规定v国家总局1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执行。v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31、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v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 v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v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

32、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v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劳动防护用品。 v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v“三证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v(一标志)(一标志)“LA”(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v安监总局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

33、施行。v培训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v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v自2012年6月1日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要求v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v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v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v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生标准;v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有配套的更衣

34、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施;v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心理健康的要求;v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v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八条第十八

35、条v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作状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v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v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用人单位应当对

36、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材料管理生产材料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

37、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

38、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 1、监测。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的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日常监测,监测的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2 2、检测和评价。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检测和评价。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结果向安监局检测结果向安监局报告报告 3 3、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

39、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职工的健康监护职工的健康监护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1)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40、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第十二条二条 v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案包括下列内容:v(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v(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触史;v(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41、情况;v(四)职业病诊疗资料;(四)职业病诊疗资料;v(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2、特殊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特殊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

42、院国务院619号令,二号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职业危害事故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事故,组织救治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事故,组织救治、承担费用。、承担费用。不得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五)(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v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号令(修改后修改后)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目录确定。确定。v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业病危

43、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申报内容 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卫法监发200263号) 一、粉尘类一、粉尘类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三、化学物质类三、化学物质类四、物理因素四、物理因素五、生物因素五、生物因素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七、

44、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分级申报二)分级申报 1 1、省级:、省级: A A、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 B B、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抄报市安、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抄报市安监局)监局) 2 2、市级:、市级:A A、市管企业;、市管企业;B B、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超过三十人的;业人员超过三十人的; 3 3、县级:其他

45、。、县级:其他。 (四)申报方式(四)申报方式 每年申报一次。每年申报一次。 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申报变更: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30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材料变化之日起1515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

46、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15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v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v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v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

47、发生变化导致原申(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v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v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

48、结果之日起15日内日内进行申报。进行申报。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较原较原27号令提高了号令提

49、高了)(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规定v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16号,自号,自2008年年2月月1日起日起v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度,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责。v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任主体。v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隐患,建立台账。关人员排查隐患,建立台账。v治理过程中,要采取防范措施。

50、治理过程中,要采取防范措施。(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法v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自号令,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日起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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