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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冤假错案何其多矣? 论文导读:与其相对应的是实行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制度,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比较严峻。关键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无罪推定 最近偶然见到央视法治频道公公被儿媳指为杀人疑凶两度被拘后留遗书自杀一则报道,细看果不出所料又是一个刑讯逼供的牺牲品。案件嫌疑人冯灿经被儿媳指认为杀人疑凶,被当地检察院指控犯有有意损害罪而提起公诉,又因证据不足被当地法院无罪释放。两年多来,他两次被逮捕,又两次被释放。依据冯灿经遗书及曾同其一道被关押的妻子杨玲英的文字材料表明他们在被刑拘时受到了难以忍受的刑讯逼供。最终冯灿经留下一句我不想再受屈辱的熬煎而苟且活着。离开了人世
2、。此案原委是何人所为至今人无定论,而一条生命则一去不复返与此不同的佘祥林案好像更具有讽刺意味: 1101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觉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张在玉。当晚,佘祥林被警方带走调查; 11014年4月,以涉嫌有意杀害自己的妻子张在玉为由,京山县公安局将佘祥林刑事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101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犯有意杀人罪,佘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01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10
3、1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有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101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且以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免费论文参考网。佘祥林随后起先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回到家中; 2022年4月1日,佘祥林走出沙洋监狱; 2022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以上这段就是前年被媒体公众、学界高度关注的湖北佘祥林案的起始备忘录。最近几年我们国家司法界频频出现类似的冤假错案,真正的凶手犯下滔天大罪后仍旧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轻者被判刑入狱十年八载重者被处以死刑,
4、冤魂不散。仅就2022年惊天冤案就接二连三见诸报端:多年前湖南麻阳县发生一起碎尸案,失踪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定为被害人,村民腾兴善因与其有暧昧关系成为重点怀疑对象,继而被处以死刑。然而所谓的被害人如今尽然还活着,她当年是被人贩子拐卖了,但腾兴善已被毙了16年;河北青年聂树斌以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并马上执行了,但2022年元月真凶却在河南被抓获;在这两件案子当中法院代表国家用合法的方式剥夺了两条活生生的无辜生命,让人不得不为之毛骨悚然,与腾、聂相比佘祥林好像是比较幸运的了。 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导致这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的发生从根本上说存在两个方面的缘由:一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根本实行疑罪
5、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有罪推定司法作风存在较大影响。疑罪从无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没有达到的确充分、发最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就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原则。与其相对应的是实行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制度,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比较严峻。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旧存在。免费论文参考网。这一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求办案效率,尽早破案以平静民愤邀功请赏,故在案件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的确充分的状况下草草结案。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在影响着
6、办案,为此有学者曾经大胆的揣测我过宣判死缓案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因为证据不够的确充分,而不宜判处死刑马上执行从而依据疑罪从轻的心里原则判为缓期执行。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刑的事司法原则,而且也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缘由。 从根本上说这一问题关涉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问题即当效率与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冲突的时候应当以何者优先的问题。虽然我么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作用就更加明显。但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舍弃公正的理由。试想当为了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犯下滔天大罪
7、后仍旧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轻者被判刑入狱十年八载重者被处以死刑的刑罚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执法由于其自身特性而强调效率而司法则应当更加注意公正,不能为了效率而丢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必需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需始终都要遵循这一理念与价值追求。 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另一个重要缘由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惟口供的思想,由此干脆引发出的便是刑讯逼供的流行。免费论文参考网。在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探讨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
8、被告人供述,证据趋势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法第43条还做出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需根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说明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用刑讯逼供或威逼、引诱欺瞒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的依据。这些立法上的规定都在肯定程度上克服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惟口供的思想和作风。但残酷的现实告知我们仅有这些规定是不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是无法杜绝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违法不当行为的。例如假如经过刑讯逼供
9、后嫌疑人的陈述并不是作为案件的原始证据、干脆证据,而是以该陈述作为线索找到其它物证,该物证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据目前的法律和相关说明该证据未被解除,因此使得刑讯逼供好像还存在着很大的利用空间。 同时刑讯逼供履禁不止还有其自身的特别性:1)刑讯逼供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假如恰巧借助刑讯获得重要口供、线索得以侦破大案、要案实施者便成了破案功臣各级领导、被害人及关切案件的一般民众皆大高兴。此时谁也不会考虑去追究施刑者的法律责任;2)刑讯逼供是执法犯法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查处往往难一下手,工作人员往往会为施刑者开脱,致使施刑者认为其有爱护伞而无所顾及;3)刑
10、讯逼供是一种较难证明的犯罪,被刑讯者往往都处于被羁押状态,通常状况下几乎无法证明,因此当事人被刑讯后几乎无法控告。正式因为刑讯逼供自身隐藏着保险丝避雷针具有某种自我爱护和躲避惩处的本能,这使得查禁起来特别困难。 虽然刑讯逼供具有其特别性导致难以查禁,但在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仍旧可以实行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克服惟口供重口供的思想及由此引发刑讯逼供现象: 一、废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照实回答侦查人员所提问题的义务。履行我国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依据公约第十三条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同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
11、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缄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说明第61条规定中指出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范围做进一步扩大。即不仅通过刑讯逼供或威逼、引诱欺瞒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的依据而且据此为线索进一步收集到的其它证据亦不得做为定案的依据。 三、转变观念,切实订正所谓刑讯逼供合理、有益等糊涂观念,荒谬思想,进行一次新的思想启蒙,坚固树立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的意识。特殊是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要义正词严的进行禁止刑讯逼供的宣扬教化。 四、要设计和实施一系
12、列配套措施,如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公安司法人员对其询问时应当允许律师在场、对讯问状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五、针对被刑讯者控告难、举证难的特点,对指控刑讯逼供的案件实行肯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控方提出肯定的事实和依据证明其受到刑讯的或是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其它不公正的待遇则公安司法机关必需就其未实施刑讯供应相关的证据。 六、针对施刑者本身就是执法者、施法者故在追究其责任时可能存在的包庇,开脱的情形,对施刑嫌疑人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实行整体回避、异地进行,除去施刑者的爱护伞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这类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我国现阶段冤家错案频发的缘由是困难多样的,有刑事侦查技术的缘由,有社会舆论的缘由,但刑讯逼供的盛行以及重口供思想的存在是其主要缘由,我们正是要抓住这一主要冲突,首先集中力气解决这一主要问题才能使我们的错案削减的最低限度,才能保证我们的无辜生命和自由不被剥夺。 参考文献:崔敏刑讯逼供与人权保障载法学家茶座第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22年10月版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