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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偷税犯罪的惩治与预防_纳税管理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利益,它是满意公共欲望、供应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够在肯定程度上缓解公共物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对社会收入进行安排和再安排,进而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对于任何一个现代人来说,依法纳税都是头等大事。如何在打击偷税与涵养税源之间达成平衡,从而构建和谐、合理的税收征纳关系,对实现税收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偷税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 刑法第201条、211条、2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对偷税罪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概括了
2、五类偷税犯罪的手段,即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瞒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其次,明确了偷税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一百零一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具体说明了偷税的肯定数额和相对数额,偷税的肯定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的相对数额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一百零一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
3、税一百零一分比应当根据最高的一百零一分比确定。还具体说明了未经处理累计数额计算和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时相对数额的计算。还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稍微,不须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惩罚。 第三,明确说明了偷税罪的定罪情节。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惩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惩罚。 而在实践中,因刑法对偷税罪构成条件和惩罚的偷税比例规定过高,给案件定罪带来困难,而偷税数额规定则过低,实际难以严格执行。 二、偷税罪惩罚少的缘由之探析
4、 偷税者有干脆经济利益 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削减税收支出能干脆增加经济收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很多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非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程度也不断提高,故绝大多数企业的收益干脆关系到管理者个人的经济利益,这是造成普遍性偷税犯罪并躲避打击的内在动力。但税收属于国家全部,征税多少并不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干脆经济利益,税务机关虽进行着特地管理,但由于缺乏社会的有效监督,有的还存在地方爱护主义,造成偷税打击不严,助长了偷税者的侥幸心理。因此,偷税者极力躲避打击,而管理者执法不严,这是引起偷税多而惩罚少的主观缘由。 信息不对称导致查处取证困难 我国实行由纳税主体自行申报制度,由
5、于纳税具有内容的广泛性和时间的滞后性,使纳税主体进行偷税具有主动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查处偷税带来了困难。国税地税交纳分别,多数企业跨范围经营,存在纳税管辖上的冲突;有的伪造帐簿与凭证,增加了查处偷税的难度;特殊是现金交易不入帐,没有财务记录,进一步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偷税空间。这些因素是查处偷税取证较难的客观缘由。 打击偷税执法机关协作协作不力 税务机关是特地管理税收的国家机关,但税务机关只有行政惩罚权,而涉及偷税罪的惩罚,要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故打击偷税犯罪,须要众多部门的协调与协作。公安机关在办理偷税案件中,因案件事实和定性较为困难,相识上与税务机关也简单产生分歧
6、,侦查中要付出巨大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从而造成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难以协调协作,客观上降低了打击偷税的力度。因而查处偷税,管理体制上也存在肯定的缘由。 立法规定明确但实际认定较难 由于目前偷税罪的构成条件是偷税比例加数额的双重标准,两者缺一不行。问题是,偷税数额简单明确,但偷税比例要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困难,因为如何计算要涉及纳税范围和期限,由控方举证偷税比例的确较难,故多数偷税案数额巨大,但是否构成犯罪难以把握。同时,对个人犯罪简单明确主体和责任,而对多数偷税的单位主体因状况比较困难,企业体制各种各样,有的进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往往难以明确责任人,若明确了责任人,但
7、是否达到单位犯罪的程度也较难把握。这是实践中惩罚偷税罪困难的立法缘由。 三、切实加强偷税罪的预防措施 削减或消退偷税行为的对策选择 偷税是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同时考虑偷税风险和偷税收益的大小,并以此作出决策,也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围绕税收利益连续博弈的一种结果。 通过提高对偷税者的惩处,纳税人偷税的主动性就会下降,税收机关检查的必要性也就下降。同时,对偷税的惩处越重,应纳税款越多,纳税人偷税的概率就越小。这是因为,应纳税款越多,税收机关检查的概率越高,偷税被查获的可能性越大,因而纳税人反而不敢偷税了。 要最大限度削减偷税,就必需提高偷税风险。要提高偷税风险,首先就要完善立法,提高税务稽查执法质量
8、,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从而抑制偷税的发生,促使税收秩序的好转,为推动依法治税打下良好的基础。 1适当加大对偷漏税者的惩罚力度 对偷漏税者绝不能手软,对情节严峻或屡查屡犯的被查对象就应予以重罚,处查补税款3倍至5倍的罚款,杜绝以补代罚,使偷漏税者在博弈中无利可图。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偷漏税者的风险经济成本,使偷漏税者意识到实行偷逃税手法侵占国家税收,其将来损失将是不行估量的。 2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 税务机关是预防和处理偷税的国家特地机关,要严格征税管理,提高执法实力和水平。同时要深化税收征管措施改革,肃穆纳税申报制度,消退各种纳税障碍,强化纳税稽查和审核。如私营企业的股东,每年领取的红利所
9、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认为已交企业所得税,又要交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纳税,但私营企业的大股东,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往往超过企业所得税率,存在纳税差额,同样也应纳税,而实践中均未严格执行。要加强税务人员的执法力度,刚好涉嫌偷税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为预防和打击偷税犯罪,落实相关的管理体制。 3加强纳税管理的透亮度 公开是实现公正的前提,监督是肃穆执法的保证。如今盗窃公私财物1010元要构成盗窃罪,实践中执法较严。但偷逃国家税收101万元,是否构成犯罪不明,实践中也很少作出刑事惩罚。如此剧烈的反差,追究其根源,虽有偷税罪取证较难和构成犯罪条件较高等缘由外,主要是税务机关执法不够公开。一方
10、面纳税行为仅是税务机关的少数人的管理范围,另一方面偷税因为只影响国家利益,表面上没有干脆的受害人,因而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旦纳税管理缺乏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就会使执法腐败有机可乘。故加强税务管理的公开性,才能提高防止和打击偷税犯罪的力度。在详细措施上,应公开各纳税人的纳税数额,处理偷税案件实施公开听证制度,保证纳税人申辩权的同时,提高公民的纳税参加意识,从而削减暗箱操作。 4加强举报和嘉奖措施 提高全社会打击偷税罪重要性、紧迫性和肃穆性的相识,提高公民的参加意识,才能达到肃穆执法。司法实践中,偷税犯罪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客观上也要充分调动群众的主动性,提高整体公民的执法观念,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
11、偷税案件供应帮助。但要提高公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仅要疏通举报途径,更要明确嘉奖措施,创建与偷税作斗争的良好外部环境,从而才能改善治理偷税的内部环境。 四、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偷税罪数额的规定 1现行偷税罪数额规定的不足 目前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是构成偷税罪的必要条件,即规定了双重标准。立法规定双重标准的目的,是能均衡照看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采纳比例制不至于大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采纳数额制不至于小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其实这样的规定并没有科学依据,一是将大额纳税人与小额纳税人区分对待,没有法律依据,本身就不公允;二是采纳比例制,反映不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三
12、是比例加数额制,还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如偷税比例在30%以上,而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如何量刑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偷税比例高而数额小,与偷税比例低而数额大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于后者。因此,笔者认为,偷税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以偷税数额为主要依据,偷税比例不能作为构成犯罪的限制条件。但偷税比例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作为定罪后的量刑情节考虑。 2比例加数额规定的修改 偷税,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分。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偷税数额是精确区分偷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标准,即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下
13、,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满10%的就是行政违法。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只计算偷税的肯定数额更加便于操作。由于税务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偷税案件方面的分工及接力关系,刑法偷税罪比例加数额标准的修改也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偷税的肯定数额,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实际损失,纳税大户有功,但是不能抵消偷税大户有罪,不应当因为纳税有功而放宽对偷税定罪的标准,以偷税肯定数额的大小定罪惩罚,在刑法面前人人同等,这是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 3偷税数额定罪下限的修改 偷税数额的定罪下限,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进行规定,基本上实现了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均衡。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提法,主要是税款的交纳数量相比较而
14、言的。大额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单位,它们是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小额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者和承租经营者等。自然人构成偷税犯罪的数额为一万元以上的规定,可以再略低一些,更有助于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抑制非法暴富形成的两级分化。但在单位构成偷税犯罪中,小型公司、企业偷税数额l0万元以上的,与其经营数额及应纳税额相比较,问题已经相当严峻;大型公司、企业偷税数额l0万元为下限,假如与其经营数额及应纳税额相比较,好像太微乎其微了。因此,应当依据应纳税额的比例确定偷税罪数额的下限。 偷税罪刑罚的修改 1扩大量刑情节 行为构成犯罪后,不怜悯节确
15、定从重或从轻惩罚。通过上述分析,偷税定罪以数额为主,但也要比例兼顾。偷税比例也是衡量偷税者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故笔者认为,偷税比例应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建议规定偷税比例小于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偷税比例大于30%,应当从重惩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2提高量刑幅度 偷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基本型犯罪,目前刑法对偷税罪只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3至7年有期徒刑两档量刑幅度,但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定型偷税犯罪,却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3至10年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三档量刑幅度。基本型犯罪量刑规定相对较轻,与
16、其他特定型犯罪不相平衡。因此,针对目前实践中偷税数额非常巨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当严峻,有必要提高量刑的幅度,对偷税数额巨大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将自然人和单位分开惩罚 自然人偷税和单位偷税,假如构成偷税罪,都应当进行刑罚,但二者不能规定同一种刑罚,起刑点也不能一样。单位偷税犯罪,由于不能对单位处自由刑,只能对单位惩罚金刑或对单位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惩罚金刑或自由刑,因此刑罚的轻重和自然人犯罪是应当区分开来的。 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1突出罚金刑的适用 关于刑罚的种类,修改建议突出罚金刑的适用。对于偷税数额不足l0万元的,主要是独立适用罚金刑;对于没有实力交纳罚金或
17、者没有实力足额交纳罚金的,处以自由刑。对于比较严峻的偷税罪和特殊严峻的偷税罪,在规定自由刑的同时并惩罚金刑。对于不能交纳罚金的、不能足额交纳罚金的,可以单处自由刑,但是提高了自由刑的起刑点,加大了自由刑的刑期。偷税犯罪和其他的刑事犯罪不同,它是在贡献社会的同时发生的。实施偷税犯罪的犯罪分子,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供应社会产品、参加商品流通、供应各种服务、满意社会需求、支配就业、发展经济的主动作用,这是不行否认的事实。因此,对于偷税犯罪,无论从犯罪分子的惩处角度,还是从国家税款的补偿角度,应当尽量适用罚金刑,必要时再适用自由刑,但是尽量不科以重刑。对偷税罪处以罚金刑,是国家税款损失补偿和对犯罪分
18、子惩处的双重实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在进步,刑法对危害国家、社会的行为的容忍度也会渐渐提高;能够用行政惩罚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刑罚去处理;能够用民法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刑法进行调整;能够用罚金刑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自由刑惩处。 2罚金刑额度的修改 关于罚金刑的额度,现行刑法规定为两种,一种规定是偷税数额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另一种规定是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偷税犯罪案件中,依据刑法其次一百零一一十二条的规定,都要由税务机关对作为犯罪主体同时也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或单位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假如案件线索是由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觉并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19、任的,一般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且进行行政惩罚以后移送的。税务机关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百零一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惩罚的。刑法其次一百零一零一条对自然人和单位的罚金刑额度偷税数额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主要是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百零一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相连接的。因而要留意经济刑法中的罚则规范与经济法、民商法中的罚则规范之协调。刑事罚则要与民事罚则、经济罚则或行政罚则连接配套;不同层次的相关罚则应是同类违法行为之不同危害性程度的相对反映。刑事罚则只能是对违法行为多层次制裁中的最终手段,而不应作为初始和唯一的制裁手段。为防止罚金刑适用根本未产生任何刑罚效果,反而适得其反,无关痛痒的罚金成为对犯罪人本人的激励和纵容,刑法对偷税罪的罚金幅度规定必需大于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幅度。罚金刑作为刑事惩罚,肯定要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伤筋动骨,这样才能真正产生惩处犯罪分子、教化大家的刑罚作用。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