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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_被害人权利 论文导读::其前提条件必定是享有知情权。侦查阶段被害人程序参加权的法律规定。 案例:被告人徐某、李某预谋利用遥控装置诈骗甲公司,被告人徐某于2022年1月4日凌晨潜入甲公司安装遥控装置,后二被告人多次向甲公司出售大豆,在大豆过磅过程中,二被告人利用遥控装置使每车的大豆重量比实际重量加重,从中获得不法利益数万元。2022年1月14日,二被告人用同样手段给一车大豆加重时被当场抓获。经受害人甲公司报案,侦查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后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该判决未经上诉和抗诉已经生效。案件并不困难,但在本案中,被害人除了在案件立案之初写了一份书面的报案材料,提交了一份损失清单,后来被侦查机关询问过一次外,再没有了该案件的消息被害人权利,时隔十个月之后,被害人再次见到被告人时,是被告人前来被害人单位所要货款,被害人感到很不行思议。 在该案件中,被害人没有有效参加到侦查程序,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和法院判决的诈骗数额、计算方法均不精确,受害人不能认同,其实际须要不能得到重视,成了被遗忘和被忽视的人,被害人认为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怎么样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很无奈。参看我国现行法律,受害人参加诉讼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程序参
3、加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其次款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干脆的利害关系,他应当有权利参加到诉讼的过程当中,有权知晓诉讼进展状况和对案件处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要求。刑事诉讼法其次十八条将侦查人员列为回避的适用人员,侦查人员遇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发觉侦查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确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确定书后五日内向原确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不服申
4、请复议的,确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遇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说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是应当具有程序参加权的,否则其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其在侦查阶段也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被害人的角色与我们国家不同,他们将受害人定位于证人角色,对其供应的书面材料称为证人证言。目前世界处于一个法律文化相互学习和相互融合的时
5、代,这就使得人们对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角色感到模糊。我们国家也只是在1101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同时法律规定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中国。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主观上认为自己已经在行使着追究犯罪的权利,受害人即使不参加进来,其权利也会得到法律爱护。事实上受害人很有必要参加到侦查程序中,对案件的发展进程起很关键的作用。 二、被害人享有程序参加权的必要性 主观须要和客观使然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侦查机关或公诉人的职责,被害人在此方面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侦查或控诉机关完全可以代表,假如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为了要求民事赔偿还有情可原,假如是为了发表刑事看法则是画蛇
6、添足、多此一举了。其实被害人权利,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针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核心内容,是其之所以成为当事人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公民通过诉讼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只有参加到诉讼中来,才能看得见实现正义的方式,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尤其是当侦查机关的看法不能或不完全代表被害人的意愿时,该项权利便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程序参加权,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告知权,陈述看法权,申请回避权,阅卷权、求偿权等。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在主观上都具有追究犯罪的剧烈愿望,加之本身对案件的亲历性,对被告人的打击力度更为精确,特殊是通过让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陈述看法,能够排泄心中的愤
7、懑,缓解对被告人甚至因此对社会的不满心情。国家侦查机关虽然与受害人在打击犯罪的大方向上具有一样性,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国家机关难以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非常周到的关注,不能够感同身受,加上详细办案人员相识上的偏差等因素,可能造成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不力或者被忽视。所以应当将被害人作为有着其自身目的、利益的主体来对待,而不是仅将其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工具。程序参加权是被害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和基础,因而程序权利在被害人全部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侦查公正的基本要求 犯罪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在90%的案件中,被害人通过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被害人报警意愿确定着犯罪案数的规模,进而在很大
8、程度上确定着社会对犯罪的限制水平。而且被害人作为犯罪过程的亲身经验者,对犯罪全过程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和相识,同时由于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的专业性学问更为熟识。如前所述案件,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须要受害的甲公司专业人员对涉及的油豆进行计算,除了车体的净重和毛重外,还涉及到扣量、容重、各个时期的价格计算依据等。因此,被害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对于案件的公正解决起着特别关键的作用。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的确询问了甲公司的专业人士,但对他们供应的书面车辆异样统计和损失计算表却只接受了一部分内容,至于为什么只接受其一而没有接受其他,受害人不得而知,所以对法院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
9、和依据该数额作出的判决,被害人难以接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它能够将案件发生的过程再一次表现出来,具有直观动态性,在定案中能够发挥关键性作用。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离开被害人陈述,有时会寸步难行。所以忽视、疏远被害人不利于发觉犯罪、查明事实,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当进行,被害人的参加会对案件的公正解决产生潜在而巨大的影响。对于一个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而自己却毫不知情的结果来说,公正便只能是空谈。缺少了程序参加,被害人的看法陈述权就无任何保障,使他们对司法制度有疏离感。 三、被害人行使程序参加权的前提条件 被害人若想行使程序参加权,其前提条件必定是享有知情权,也可以说在肯定程
10、度上,知情权是程序参加权的应有之义,是程序参加权行使的先决条件。所谓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即首先要告知被害人,让他知晓自己有这个权利;侦查阶段被害人知情权是指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有了解侦查机关是否立案以及侦查进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权利。侦查阶段被害人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对于被害人而言,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是其参加诉讼的重要基础与方式,因此,在侦查进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刚好告知被害人拥有哪些诉讼权利,假如没有知情权这项权利,被害人的很多权利的维护就难免落空。被害人不了解案件的进展状况,确定不能有效参加诉讼,被害人知情权是一种当然权利,不应当属于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
11、范围。 在我国刑诉法中,有关于被害人知情权的爱护规定,但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被害人权利,不够全面详细。对于很多被害人想要知悉而且应当知悉的摘要素,有学者乃对于被害人的知情权称为被害人入门的权利或起始的权利,且认为与犯罪嫌疑人的缄默权相当。 四、被害人程序参加权被忽视的缘由及进路 观念的错位是被害人程序参加权被忽视的根源 在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中,被害人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证人的角色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在英美法系中尤其如此。我们国家虽然在1101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提升了被害人的地位,但同时仍规定了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这就难免使得侦查机关在观念上仍将被害人作为证人来进行对待,所以传统观念制
12、约了侦查机关的相关行为。另外在国家和社会传统上,公权力始终高于私权利,当公权力与私权利相遇时,私权让位于公权中国。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利益当然退却至其次位,在国家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时,附带维护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无法体现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独立价值。被害人在提出控告之后,侦查机关就完全成为了被害人的代理人,被害人再没有任何主动权参加到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在必要的时候询问被害人有关状况或指认犯罪嫌疑人等。而对于立案与否、不立案的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羁押措施、赃款赃物的确定、价值和去向等,往往不通知被害人或询问被害人的看法干脆作出确定。 刑事诉讼目的是被害人程序参加权被忽视的干脆缘由 刑事诉讼法明确
13、规定,其目的在于惩处犯罪、保障人权,而且也为主流观点所认可。所谓惩处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精确、刚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处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殊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保障人权中,其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的权利往往会被束之高阁,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爱护甚至再次受到侵扰。被害人程序参加权被剥夺,限制了被害人在审判之前对证据的了解,假如对被害人在审判之前接触证据限制到他难以行使控诉职能的程度,就事实上构成了对被害
14、人当事人地位的否定。被害人程序参加权的发展进路 对于被害人的程序参加权常常被忽视的事实,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仔细加以考虑: 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权利,主要是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行使。现有法律虽然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详细行使时存在着障碍,法律应当明确如何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行使,比如首先应当明确被害人也有获得起诉书和不起诉书的权利,对侵扰被害人知情权的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侦查机关应刚好地供应给被害人诉讼程序起先、进行及结束的相关信息,以及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让被害人驾驭诉讼的进度及状况,而且能适时、适度地实施其诉讼参加权。倘如被害人未能有获得诉讼进行的相关信息之机会,仅靠其自行摸索诉
15、讼进行情形,对于其诉讼参加权的行使确定会有障碍,因此信息的供应实为被害人诉讼参加权的基本要素。 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律师帮助应当是保障被害人程序参加权的应有之义。1101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将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曾使多少人为之欢欣鼓舞,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了牢靠的保障,且不论在此阶段律师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至少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若要使被害人程序参加权在侦查阶段真正落实,律师帮助也是不行缺少的。缺憾的是,刑事公诉案件中,侦查阶段被害人并没有托付代理人的权利。因此,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参加实力上是不平衡、不对称的。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衡平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成熟和理
16、性的标记,也是详细和实质正义的真刚要求。 参考文献:1.杨正万,刑事被害人权利爱护论纲J,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2期2.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11012年版3唐文胜:论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J,载公安探讨,2022年第8期4.姚小林:知情权探究J,载兰州学刊2022年第2期5.曹坚:中日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比较探讨J,载于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6.谢协昌博士论文犯罪被害人爱护体系之探讨p82-837.卢志龙:被害人角色与刑诉中其他角色的联系与比较J,载法制与社会2022.38.宋远升:公诉权视角下的被害人权利J,河北法学,2022年7月 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