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领导的座谈会发言稿 [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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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领导的座谈会发言稿 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稿 今日,我们召开全省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主要是听取各部门和企业的看法建议,分析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探讨部署当前和下一步重点任务。会前,我到榆林市调研了政务服务大厅有关状况,并希望通过这次座谈会,为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营商环境大会做好打算。刚才,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中直机构、西安市政府都作了汇报,大家谈阅历、找问题,讲得都很好。三位民营企业代表提出了很好的看法建议,有关部门要深化探讨,刚好赐予答复。梁桂、赵刚两位副省长讲的看法,我都同意,大家要仔细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充分确定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的

2、成效,进一步坚决信念决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以推动审批服务“颗粒化”管理、“三级四同”和“一网通办”为重点,深化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实现了市场主体明显增多、民间投资明显上升、企业成本持续下降的良好效果。2022年,全省市场主体总量增长达到x%,其中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x万户,同比增长x%,增幅居全国第一位。民间投资增长x%,增速居全国第三位。在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中,我省开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房产交易登记等7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今年一季度,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x万户,同比增长达x%,其中x%是民营市场主体。

3、刚才,企业代表也反映我省营商环境确有改善。取得这样的成果,与各级各部门仔细履职,中心直属部门单位大力支持,以及企业家媒体等全社会共同参加密不行分,充分说明只要我们下气力真抓狠抓这项工作,就肯定能够取得主动成效。 同时,我省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同先进地区相比仍有肯定差距,主要是:“放管服”改革还需加大力度,“一网通办”尚未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待深化,简政放权等工作进展不平衡。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亟待优化,企业政策知晓率不高,一些惠企政策缺乏配套、难以落地,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旧突出,在同等参加市场竞争、同等运用生产要素、激励参加国企改革等方面还有差距。一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

4、峻,“新官不理旧事”等不落实现象依旧存在。这些问题,都要切实加以解决。 2022年,各相关部门要仔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心、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确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信念、鼓足干劲,拿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志气、魄力和韧劲,一以贯之、毫不松劲地向前推动各项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关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加快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向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力度,确保让企业特殊是民营企业有明显改革获得感 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按省委、省政府既定支

5、配部署扎实工作,重点在推动减税降费、改进审批服务、实现“一网通办”、降低融资成本、实行公正监管上下功夫,真正让市场主体得到更多实惠。 一要落实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政策。减税降费是党中心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也作出了一系列详细支配,我们要坚决根据中心要求办,确保落实落细。要优化企业纳税服务,搞好培训和政策宣讲,扎实推动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实施好普惠性税收减免、出口退税、个税抵扣等政策,确保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降低。要落实好国办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妥当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不动产全部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领域,要明显削减企业缴费,并

6、接着扩大直供电交易规模,实行交通领域缴费实惠政策。要坚决订正变相审批、违规收费等乱象,加快建设收费清单“一张网”,对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收费和公共服务领域收费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拳打击电力、电信“二道贩子”和相关黑恶势力。各级各部门要坚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意识,严格预算约束,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把减税降费这件大事办成办好。 二要简化审批优化服务。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别”改革,多措并举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要探究更大限度精准放权,对现有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论证,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向自贸试验区、

7、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再下放一批省级权限,加快已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步伐。尤其要大力优化再造审批服务流程,坚决不移推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不见面审批”,持续压减工程建设、水电气暖、不动产登记等重点领域审批时限,通过并联审批、严格时限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要下大气力推动“一网通办”。去年我省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取得主动进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73%、实体政务大厅需由办事企业和群众供应的材料削减60%以上、省市县各级101个高频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或“最多跑一次”的承诺。各级各部门都要聚焦线上“一网通

8、办”和线下“只进一扇门”,以更坚决决心、更强有力举措,全面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落地见效。特殊要大力推动数据共享,提高省级平台互联互通水平,加快建成全省一体化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功能更完善的政务服务大厅,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供应便利。 四要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主要是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通过完善激励约束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防止随意削减授信、抽贷断贷等“一刀切”行为。要主动推动“依税办贷”“税银通”等做法,激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促进信贷精准投放。要用好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主动推广“才智县域+普惠金融”,健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奖补机制,切实使

9、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 五要实行公正监管促进公允竞争。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的事项、责任、流程、措施和标准,依照清单强化监管。省直有关部门必需带头履行职责,加快转变职能,切实抓好事中事后监管。要在为企业开办供应便利的同时,注意监管有效性,刚好跟踪关注市场主体注册、运营和注销状况,把主管行业驾驭得更深化更细致。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健全信用监管,深化综合监管执法改革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坚决防止选择执法、任性执法、多头重复检查等现象。要根据竞争中性原则,改革完善公允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

10、加快清理修改外商投资等相关法规制度,为政府全面正确履职供应保障。 三、更加注意提高质量,切实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把营商环境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正确处理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关系,科学把握方法策略,蹄疾步稳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 一要勇于创新。主动对标先进地区,紧密结合陕西实际,在复制学习基础上开拓创新,不断缩小我省与沿海发达省份的环境差距。敬重基层首创精神,主动总结各地的创新性成果、阅历,努力把好的做法辐射到全省。尤其要切实发挥陕西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验田”作用,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探究更多制度创新成果。

11、二要务求实效。注意政策的可行性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省政府出台的营商环境有关政策,都必需制定配套操作细则,明确谁来办、怎么办、多长时间办好、须要什么条件等要素,将详细流程汇编成册,深化细致做好宣扬解读工作,便于企业知晓驾驭。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详细问题,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以实际行动构建亲清爽型政商关系。比如,对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反映的石料供应惊慌问题,必需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尽快审批,决不允许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 三要形成合力。发挥“八办四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健全多方联动、高效协作的工作推动机制。根据中办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精

12、神,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各项举措协同发力、有效落实。对标国家最新要求,尽快完善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刚好通报、问责、惩戒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引导全社会形成维护发展环境的良好氛围。 最终,希望广阔企业深化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模范担当社会责任,与政府携手推动陕西追逐超越。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市场主体爱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同等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3、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允公正、诚恳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确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详细措施,营造开放包涵、合作互利、诚恳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

14、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市场服务意识,敬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确定性作用,同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看法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刚好汇合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爱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供应便捷、无偿的询问服务。 县级以上

15、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扬、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供应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或者嘉奖。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同等、权利爱护同等和发展机会同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爱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主动性,推动形成同等有序的法治化营

16、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客观、精确、刚好的原则,创新宣扬方式,系统宣扬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其次章 市场主体爱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同等,其财产全部权、学问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确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

17、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同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卑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选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同等爱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18、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选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询问有关状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供应。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爱护、地方爱护倾向的规定,刚好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允、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

20、自主确定是否参与评比。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供应。 其次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实行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21、政府公共服务 其次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平安。 (三)制定询问、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询问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方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

22、行政执法。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实行简政放权、规范透亮、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加政府公共服务供应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看法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亮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刚好答复。 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化、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

23、施,为市场主体创建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削减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干脆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刚好向社会公开,向用户供应平安、便利、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运用和

24、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供应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允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刚好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25、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

26、和涉农企业供应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短暂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赐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沟通供应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学问产权爱护,加大对市场主体学问产权维权救济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学问产权爱护意识

27、。 学问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学问产权运营平台,开展学问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实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实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实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育开发、流淌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详细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供应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赐予嘉奖补助等政策支持。

28、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实惠等措施,并在法律询问、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赐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动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须要现场勘察、集体探讨、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干脆办结。 第

29、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意政府部门管理须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供应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

30、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的恳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详细状况,供应前期打算工作的询问辅导,指导申请人打算有关材料,并告知留意事项。 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

31、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担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选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

32、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允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同等运用生产要素、公允参加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削减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须要供应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得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供应。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惩罚职能

33、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刚好向社会公布清单书目。没有列入清单书目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看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

34、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书目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书目、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书目,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根据国家和本省编制的书目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

35、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看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根据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惩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化、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

36、行政惩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惩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确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惩罚裁量基准和行政惩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纳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化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须要实行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限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别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37、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

38、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安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平安、平安生产、公共平安、环境爱护等干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状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

39、行政检查,不得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削减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同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全部制市场主体,根据规范有序、公开透亮、便民高效

40、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担当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惩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状况及查处结果刚好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实行包涵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化劝诫为主,不予行政惩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实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

42、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爱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学问产权的; (五)实行不正值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

43、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扰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平安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刚好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激励行业组织根据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峻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激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纳先进技术,削减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选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确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开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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