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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笺2019224号)等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
2、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局行政审批处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第五条 局行政审批处会同相关处室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抽查依据、实施指导部门等。随机
3、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第六条 局行政审批处会同相关处室、节能监察支队依托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相关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负责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第三章 抽取实施第七条 局相关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
4、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处每年3月底前,负责汇总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送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相关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八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
5、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随机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第九条 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应整合内部流程,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第四章 检查程序第十条 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第
6、十一条 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
7、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第十四条 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8、。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对不符合检查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予以公示。(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
9、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
10、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第十八条 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立案查处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供相关部门在经
11、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12、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二十三条 局各处室和节能监察支队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