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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第四
2、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第五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
3、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第七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第三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须具备的条件:(一)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
4、制定了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二)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核;(三)具有与聘任职务相称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第九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职务聘任条件。第十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一)单位根据岗
5、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和聘任的有关事项;(二)欲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申请;(三)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任期考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四)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五)单位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六)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七)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任的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第四章聘约第十三条
6、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的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定聘约。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四条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事业单位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六条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
7、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第十八条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约:(一)不履行聘约或不能履行聘约;(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年度考核不称职;(四)严重失职、渎职;(五)在聘期内因工件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约自行解除
8、。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约;(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九条、二十条所列条件;(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一)单位不履行聘约;(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其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终
9、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第二十四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第五章任期考核第二十六条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的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在单位内公开。第二十七条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所取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
10、容。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第二十八条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民主、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聘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第二十九条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对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人事部门汇总后,报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六章职责与监督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
11、任管理方面享有下列权利和责任:(一)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三)在国家下达的编制、年度增人计划内可以在本单位外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四)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度内,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六)国家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第三十一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作出处理:(一)不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约的;(二)不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办法的;(三)其它违反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三条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约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