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发展重点政策汇总与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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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重点政策汇总2020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来规范产业基金的发展;出台了一些政策解决产业基金存在的问题,另外也在财税政策对产业基金进行扶持。二、重点政策分析 (一)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政部于2020年2月22日发布了财预20207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一是收紧资金来源。从审批程序上收紧资金,要求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从安排资金优先劣后顺序上收紧资金,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从更换资金用途上收紧资金,收回的沉淀资金,经一定程序可更改资金

2、用途。二是促进资金使用效能。从严控制管理费用(事实上管理费用属于市场化谈判结果,费用也不高);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三是强化绩效管理评价。主要是政策性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为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抡起大棒做准备。四是健全退出机制。为政府资金收回做准备,收回资金,另做他途或重新设基金。五是禁止政府通过基金变相举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不能发债来设基金,另一方面政府不能对社会资本变相兜底保本。政府之所以有冲动发债设基金或兜底社会资本,主要是为了完成当地招商引资、土地拆迁、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六是完善基金报告制度,即信息透明。通知发布后,基金规模和数量增速会大

3、幅降低,会加速基金管理机构优胜劣汰,会促使基金管理机构精耕细作,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难度。世经未来点评:政策指出,政府投资基金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的问题,并提供了解决思路是加强对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政策中的许多限制性内容比如预算管理等等其实此前已经在实操中就开始运用了,所以应该不会对现行各类正在报批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投资活动构成直接性不利影响。但对新设基金和存量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行工作,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4月30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

4、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REITs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REITs作为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高、收益稳定、安全性强等特点,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前期,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单位,对境外成熟REITs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组成联合调研组,对运用REITs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进行了广泛调研。在此基础上,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形成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业务模式。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

5、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要求和试点工作安排。根据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合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质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以及是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等方面,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中国证监会已同步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备案等工作机制,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通知发布后,中国

6、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协调相关单位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尽快推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切实落实好通知要求,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世经未来点评:政策的发布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EITs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REITs作为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高、收益稳定、安全性强等特点,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三)央行等八部委: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2020年6月,央行等八部委指出,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7、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

8、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世经未来点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有利于引导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未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四)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若干规定针对六大方面,即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9、、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禁止事项、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通过十四项具体规定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是对已有私募基金政策规则相关内容的重申、查漏补缺和效力升级,另一方面是部分新内容或窗口指导政策的正式明文化,将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征求意见稿将带来的新变化如下:注册地与办公地一致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最后一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实践中不少机构,包括很多头部机构,将管理人和基金注册在诸如宁波、嘉兴、横琴、天津等地,也有不少注册在西藏、新疆等税收洼地,但办

10、公地点则在北上深等一线城市。不得管理不备案的基金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这一要求堵住了实践中监管的漏洞。实践中很多类型的基金(比如地产类基金)备案难,便不备案,不备案就不用受监管了。判断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最核心的特征之一为是否面向(非关联)第三方进行了资金的募集,同时考察是否收取了管理费和绩效收益,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目的。禁止自融征求意见稿此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套取私募基金财产的自融行为”。目前部分私募地产基金管理人中,有一类为地产企业或其团

11、队控制的管理人,该类管理人募集管理的产品存在投资该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产项目的现象。过往对于“自融行为”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征求意见稿应是首次对“自融行为”进行了定义,如何理解“套取私募基金财产”将十分关键,如满足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该类投资或获得了投资人事先同意的该类交易,是否也属于禁止投资的自融行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私募基金产品将一律不得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无疑对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产生巨大影响。明确私募基金可从事的借款、担保行为在2019年12月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明确了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借贷活动;该项规定给运用过桥

12、贷款、可转债等投资工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合规上的风险。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是允许的,是对此前备案须知内容的一次有意义的澄清;也打消了私募股权基金使用短期的过桥贷款投资、可转债类型投资的顾虑。但也明确了对该等借款或担保的限制,即“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该条在实践中是否会演变成“大股+小债”式明股实债模式,值得关注。强化出资人、控股股东、关联方的义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等多处规

13、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义务,包括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进行私募基金销售推介行为、不得从事基金管理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不得为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等。实际中,一些基金管理人通过不具有相关资格的关联方开展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行为,逃避监管,造成了风险隐患。该条直指现实问题,但如何将私募基金的关联方纳入协会的强监管,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更细化的可操作性规范。世经未来点评:本次征求意见稿是证监会在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私募办法”)的基础上,对于近年来私募基金的实践及问题所公布的针对性规定,以进一步加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征求意见稿重申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14、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管理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等基本原则,也提了一些新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主要强调了私募基金行业的现有规则,同时也有少量内容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目前已有的实践操作有较大的影响。(五)国务院税制创新公司型创投基金迎来重大政策利好2020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其中,对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税制上进行了重大创新,虽然这个政策只是在北京开始试点,但后期成熟后肯定推向全国,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将迎来政策利好。如

15、果国函2020123号的这一政策全国推广,公司型基金在税制层面就克服了合伙型基金的两大弊端,在税收上的竞争力更强:1、克服了合伙型基金每年都要分摊所得给合伙人,但实际在基金清算前没法准确分摊导致矛盾的问题。公司型基金只有在实际向投资人分配时对应投资人才交税,没有这个矛盾。2、合伙型基金取得收益,即使不实际分配合伙人,合伙人也需要交税,这就意味着合伙人要额外掏钱提前交税,换来实际分配环节不交税。但是,国函2020123号创新的税制能够落地,则公司型基金赚取的所得在公司环节可暂不交税,而没实际向个人投资人分配,个人投资人也不交税,节约的税收既增加了公司型基金再投资的资金量,也解决了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了个人投资人实际所得税负担。世经未来点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制创新政策在北京开始试点。该政策使得公司型基金在税制层面就克服了合伙型基金的两大弊端,在税收上的竞争力更强,后期政策成熟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将迎来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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